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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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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工作,现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20142014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1990]070[1990]070[1990]070[1990]070[1990]070 [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试行)》法司发 [1990]6 [1990]6[1990]6[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GA/T 146 -1996199619961996)同时废止。 )同时废止。 )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 安 部 国家安全部 司 法 部
2013 年 8月 30 日


IP属地:山西1楼2013-12-19 20:21回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GB/T 16180 GB/T 16180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 GB/T 26341 -2010 2010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3—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P属地:山西2楼2013-12-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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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5—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6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IP属地:山西3楼2013-12-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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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8 —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9—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IP属地:山西4楼2013-12-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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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评定 GB/T 16180 GB/T 16180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伤与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 GB/T 26341 -2010 2010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残疾人分类和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3—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P属地:山西8楼2013-12-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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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IP属地:山西9楼2013-12-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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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 重伤一级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各种致伤因素所的原发性损或者由引起并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丧失听觉、视其他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 轻微伤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IP属地:山西10楼2013-12-1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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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颅脑损伤
                B.1.1 1.1 智能( 智能( IQ )减退 )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 生活自理 能力 主要 包括以下五项: 包括以下五项: 包括以下五项: 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 4 肌瘫(力) 肌瘫(力) 肌瘫(力) 肌瘫(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 1. 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 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 6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外伤性迟发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 7 肛门失禁 肛门失禁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 8 排尿障碍 排尿障碍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头面部损伤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眼睑外翻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2.2 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者。( 1)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 )双睑外翻或 )双睑外翻或 )双睑外翻或 者缺失;( 缺失;( 缺失;( 3)外耳 )外耳 )外耳 缺失;( 缺失;( 4)鼻缺失;( )鼻缺失;( )鼻缺失;( )鼻缺失;( 5)上 、下唇外翻或 下唇外翻或 下唇外翻或 者小口畸形;( 小口畸形;( 小口畸形;( 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颈颏粘连。 )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 面部中心区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下唇红缘中点处作双侧外眦两 条垂直线 条垂直线 ,上述 ,上述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分为中心区。 为中心区。 为中心区。
                B.2.4 2.4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面瘫(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神经损伤所致。
                —23—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IP属地:山西11楼2013-12-1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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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 听器力损伤 听器力损伤 听器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减退分级频率范围 ,取 0.50.5 、1、2、4kHz 4kHz四个频率 四个频率 四个频率 气导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不是整数,则小点后之尾采用 4舍 5入法进为整数。 入法进为整数。 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 听阈级 听阈级 测试时, 试时,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 最大声输出 最大声输出 最大声输出 仍无反应时,以 仍无反应时,以 仍无反应时,以 仍无反应时,以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 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反应波形的以为阈值。 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 纯音气导 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 应考虑年龄因素,按 应考虑年龄因素,按 应考虑年龄因素,按 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GB7582(GB7582 (GB7582 -87) 听阈级偏差的中 听阈级偏差的中 听阈级偏差的中 听阈级偏差的中 值(50 %)进行修正 进行修正 进行修正 ,其中 ,其中 4000Hz4000Hz 的修正值参考 的修正值参考 的修正值参考 2000Hz2000Hz 2000Hz的数值。 的数值。
                  表 B.1 纯音气导阈 纯音气导阈 纯音气导阈 值的年龄修正值 的年龄修正值 的年龄修正值 (GB7582 (GB7582 (GB7582-87) 87)


                  年龄
                  500Hz500Hz500Hz500Hz500Hz
                  1000Hz1000Hz1000Hz1000Hz1000Hz1000Hz
                  2000Hz2000Hz2000Hz2000Hz2000Hz2000Hz
                  500Hz500Hz500Hz500Hz500Hz
                  10 00Hz00Hz00Hz00Hz
                  200000000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4 视觉器官损伤 视觉器官损伤 视觉器官损伤
                  B.4.1 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 B.2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2003 2003年, WHO )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0.3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 1级)
                  0.3
                  0.1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 2级)
                  0.1
                  0.05
                  盲(盲目 3级)
                  0.05
                  0.02
                  盲(盲目 4级)
                  0.02
                  光感
                  —2 4—
                  盲(盲目 5级)
                  无光感
                  B.4.2 4.2 视野缺损 视野缺损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500
                  表 B.3 视野有效值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8

                  16
                  10°
                  24
                  15°
                  32
                  20°
                  40
                  25°
                  48
                  30°
                  56
                  35°
                  64
                  40°
                  72
                  45°
                  80
                  50°
                  88
                  96
                  55°
                  60°
                  B.5 颈部损伤 颈部损伤
                  B.5.1 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甲状腺功能低下 甲状腺功能低下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5.2 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析 )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 5.3 发声功能障碍 发声功能障碍 发声功能障碍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5.4 构音障碍 构音障碍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胸部损伤


                  IP属地:山西12楼2013-12-1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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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性 呼吸窘迫综合征 呼吸窘迫综合征 呼吸窘迫综合征 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200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 B.7 急性 呼吸窘迫综合征 呼吸窘迫综合征 呼吸窘迫综合征 呼吸窘迫综合征 分度
                    程度
                    临床分级
                    血气分析级
                    呼吸频率
                    临床表现
                    X 线示
                    吸空气
                    吸纯氧 15 分钟后
                    轻度
                    >35 次/分
                    无发绀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边缘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边缘 模糊
                    氧分压 <8.0kPa8.0kPa8.0kPa8.0kPa8.0kPa8.0kPa
                    二氧化碳分压< 4.7kPa4.7kPa4.7kPa4.7kPa4.7kPa4.7kPa
                    氧分压< 46.7kPa46.7kPa46.7kPa46.7kPa46.7kPa46.7kPa46.7kPa
                    Qs/QtQs/QtQs/QtQs/QtQs/Qt>10%10%10%
                    中度
                    >40 次/分
                    发绀 ,肺部有异 常体征
                    斑片状阴影或者呈磨玻璃样改变,可见支气管相
                    氧分压< 6.7kPa6.7kPa6.7kPa6.7kPa6.7kPa6.7kPa
                    二氧化碳分压< 5.3kPa5.3kPa5.3kPa5.3kPa5.3kPa5.3kPa
                    氧分压< 20.0kPa20.0kPa20.0kPa20.0kPa20.0kPa20.0kPa20.0kPa
                    Qs/QtQs/QtQs/QtQs/QtQs/Qt>20%20%20%
                    重度
                    呼吸极度窘 迫
                    发绀进行性加 重,肺广泛湿罗 音或者实变
                    双肺大部分密度普遍增高, 支气管相明显
                    氧分压< 5.3kPa5.3kPa5.3kPa5.3kPa5.3kPa5.3kPa(40mmHg)(40mmHg)(40mmHg)(40mmHg)(40mmHg)(40mmHg)(40mmHg)(40mmHg)
                    二氧化碳分压> 6.0kPa6.0kPa6.0kPa6.0kPa6.0kPa6.0kPa
                    氧分压< 13.3kPa13.3kPa13.3kPa13.3kPa13.3kPa13.3kPa13.3kPa
                    Qs/QtQs/QtQs/QtQs/QtQs/Qt>30%
                    B.8.6 脂肪栓塞综合征 脂肪栓塞综合征 脂肪栓塞综合征 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 休克分度 休克分度 休克分度
                    表 B.8 休克分度 休克分度
                    程度
                    血压 (收缩压 )kPa)kPa)kPa)kPa
                    脉搏(次 /分)
                    全身状况
                    轻 度
                    12 ~13.3(9013.3(9013.3(9013.3(9013.3(9013.3(9013.3(90~100mmHg)100mmHg)100mmHg)100mmHg)100mmHg)100mmHg)100mmHg)100mmHg)
                    90 ~100100100
                    尚好
                    中 度
                    10 ~12(7512(7512(7512(7512(75~90mmHg)90mmHg)90mmHg)90mmHg)90mmHg)90mmHg)90mmHg)
                    110 ~130130130
                    抑制、苍白皮肤冷
                    重 度
                    <10( <75mmHg)75mmHg)75mmHg)75mmHg)75mmHg)75mmHg)75mmHg)
                    120 ~160160160
                    明显抑制
                    垂 危
                    0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B.8.8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IP属地:山西14楼2013-12-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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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C (资料性附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
                      C.1视力障碍检查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者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
                      C.2 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914)。
                      C.3 前庭 平衡 功能检查 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减退,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确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C.4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方法参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
                      C.5 体表面积计算 体表面积计算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B2)。
                      表 C.1 体表面积 体表面积 的九分估算法 的九分估算法 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6
                      (1×9 1×9 )= 9

                      3
                      前躯
                      13
                      (3×9 3×9 )= 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 2×9 )= 18
                      双前臂
                      6
                      —29—
                      双手
                      5

                      5
                      (5×9 5×9 +1)= 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00
                      (11×9 11×9 11×9 +1)= 100100100


                      IP属地:山西15楼2013-12-19 20:42
                      回复
                        展 71 ~90
                        100
                        87
                        75
                        62
                        50 51 ~70 100 90 80 70 60 31~50
                        100
                        92
                        85
                        77
                        70 ≤30 100 95 90 85 80 内 收 ≥41
                        100
                        75
                        50
                        25
                        0 31 ~40 100 80 60 40 20 21 ~30
                        100
                        85
                        70
                        55
                        40 11 ~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内 旋 ≥81 100 75 50 25 0
                        71~80
                        100
                        77
                        55
                        32
                        10 61 ~70 100 80 60 40 20
                        51 ~60
                        100
                        82
                        65
                        47
                        30 41 ~50 100 85 70 55 40
                        31 ~40
                        100
                        87
                        75
                        62
                        50 21 ~30 100 90 80 70 60
                        11 ~20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外 旋 ≥81
                        100
                        75
                        50
                        25
                        0 71~80 100 77 55 32 10 61 ~70
                        100
                        80
                        60
                        40
                        20 51 ~60 100 82 65 47 30 41 ~50
                        100
                        85
                        70
                        55
                        40 31 ~40 100 87 75 62 50 21 ~30
                        100
                        90
                        80
                        70
                        60 11 ~20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C.6.2 肘关节功能丧失 肘关节功能丧失 肘关节功能丧失 肘关节功能丧失 程度 评定
                        表 C.3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屈 曲 ≥41 100 75 50 25 0 36 ~40
                        100
                        77
                        55
                        32
                        10 31 ~35 100 80 60 40 20 26 ~30
                        100
                        82
                        65
                        47
                        30 21 ~25 100 85 70 55 40 16 ~20
                        100
                        87
                        75
                        62
                        50 11 ~15 100 90 80 70 60 6~10
                        100
                        92
                        85
                        77
                        70 ≤5 100 95 90 85 80 伸 展 81 ~90
                        100
                        75
                        50
                        25
                        0 71 ~80 100 77 55 32 10 61 ~70
                        100
                        80
                        60
                        40
                        20 51 ~60 100 82 65 47 30 41 ~50
                        100
                        85
                        70
                        55
                        40 31 ~40 100 87 75 62 50 21 ~30
                        100
                        90
                        80
                        70
                        60 11 ~20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注:为方便肘关节功能计算,此处规定肘关节以屈曲90度为中立位0度。
                        —31—
                        C.6.3 腕关节功能丧失 腕关节功能丧失 腕关节功能丧失 腕关节功能丧失 程度 评定
                        表 C.4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掌 屈 ≥61 100 75 50 25 0 51 ~60
                        100
                        77
                        55
                        32
                        10 41 ~50 100 80 60 40 20 31 ~40
                        100
                        82
                        65
                        47
                        30 26 ~30 100 85 70 55 40 21 ~25
                        100
                        87
                        75
                        62
                        50 16 ~20 100 90 80 70 60 11 ~15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背 屈 ≥61
                        100
                        75
                        50
                        25
                        0 51 ~60 100 77 55 32 10 41 ~50
                        100
                        80
                        60
                        40
                        20 31 ~40 100 82 65 47 30 26 ~30
                        100
                        85
                        70
                        55
                        40 21 ~25 100 87 75 62 50 16 ~20
                        100
                        90
                        80
                        70
                        60 11 ~15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桡 屈 ≥21 100 75 50 25 0 16 ~20
                        100
                        80
                        60
                        40
                        20 11 ~15 100 85 70 55 40 6~10
                        100
                        90
                        80
                        70
                        60 ≤5 100 95 90 85 80 尺 屈 ≥41
                        100
                        75
                        50
                        25
                        0 31 ~40 100 80 60 40 20 21 ~30
                        100
                        85
                        70
                        55
                        40 11 ~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C.6.4 髋关节功能丧失 髋关节功能丧失 髋关节功能丧失 髋关节功能丧失 程度 评定
                        表 C.5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前 屈 ≥121 100 75 50 25 0 106 ~120120120
                        100
                        77
                        55
                        32
                        10 91 ~105105105 100 80 60 40 20 76 ~90
                        100
                        82
                        65
                        47
                        30 61 ~75 100 85 70 55 40 46 ~60
                        100
                        87
                        75
                        62
                        50 31 ~45 100 90 80 70 60 16 ~30
                        100
                        92
                        85
                        77
                        70 ≤15 100 95 90 85 80 后 伸 ≥11
                        100
                        75
                        50
                        25
                        0 6~10 100 85 70 55 20 1~5
                        100
                        90
                        80
                        70
                        50 0 100 95 90 85 80
                        —3 2—
                        外 展 ≥41
                        100
                        75
                        50
                        25
                        0 31 ~40 100 80 60 40 20 21 ~30
                        100
                        85
                        70
                        55
                        40 11 ~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内 收 ≥16 100 75 50 25 0 11 ~15
                        100
                        80
                        60
                        40
                        20 6~10 100 85 70 55 40 1~5
                        100
                        90
                        80
                        70
                        60 0 100 95 90 85 80 外 旋 ≥41
                        100
                        75
                        50
                        25
                        0 31 ~40 100 80 60 40 20 21 ~30
                        100
                        85
                        70
                        55
                        40 11 ~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内 旋 ≥41 100 75 50 25 0 31 ~40
                        100
                        80
                        60
                        40
                        20 21 ~30 100 85 70 55 40 11 ~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注:表中前屈 指膝位。
                        C.6.5 膝关节功能丧失 膝关节功能丧失 膝关节功能丧失 膝关节功能丧失 程度 评定
                        表 C.6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屈 曲 ≥130 100 75 50 25 0
                        116 ~129129129
                        100
                        77
                        55
                        32
                        10 101 ~115115115 100 80 60 40 20
                        86 ~100100100
                        100
                        82
                        65
                        47
                        30 71 ~85 100 85 70 55 40 61 ~70
                        100
                        87
                        75
                        62
                        50 46 ~60 100 90 80 70 60 31 ~45
                        100
                        92
                        85
                        77
                        70 ≤30 100 95 90 85 80 伸 展
                        ≤-5
                        100
                        75
                        50
                        25
                        0 -6~-10 100 77 55 32 10
                        -11 ~-20
                        100
                        80
                        60
                        40
                        20 -21 ~-25 100 82 65 47 30 -26 ~-30
                        100
                        85
                        70
                        55
                        40 -31 ~-35 100 87 75 62 50
                        -36 ~-40
                        100
                        90
                        80
                        70
                        60 -41 ~-45 100 92 85 77 70 ≥46
                        100
                        95
                        90
                        85
                        80
                        注:表中负值示膝关节伸展时到达功能位( 注:表中负值示膝关节伸展时到达功能位( 直立位)所差的度数。
                        使用说明: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略有不即根 使用说明: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略有不即根 使用说明: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略有不即根 使用说明: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略有不即根 据关


                        IP属地:山西17楼2013-12-1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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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6 踝关节功能丧失 踝关节功能丧失 踝关节功能丧失 踝关节功能丧失 程度 评定
                          表 C.7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 关节运动活 动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背 屈 ≥16 100 75 50 25 0 11 ~15
                          100
                          80
                          60
                          40
                          20 6~10 100 85 70 55 40 1~5
                          100
                          90
                          80
                          70
                          60 0 100 95 90 85 80 跖 屈 ≥41
                          100
                          75
                          50
                          25
                          0 31 ~40 100 80 60 40 20 21 ~30
                          100
                          85
                          70
                          55
                          40 11 ~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C.7 手功能计算 手功能计算 手功能计算
                          C.7.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法累加计算的结果。
                          C.7.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是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IP属地:山西18楼2013-12-1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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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腿部深2度6%烫伤是什么级别?


                            19楼2014-09-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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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2015-02-2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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