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一直关心音乐版权的问题,我也想了想,想到了一些,不知道对不对,说出来,和大家讨论:
我想,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
一、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注意:这里有两个内容:财产权、人身权。
二、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简单说,就是对所拥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权利之于商品:
一、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都有有形的客体。大多数权利都可以附加于一定的物品之上,可以交换,成为商品。这也是商品作为权利客体的一个重要特性--流通性。
二、所有的商品都只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要获得商品上面的权利,一是交换,而是授权。
但是一般消费者认为,购买了商品,就获得了商品上的权利,亦即对这件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音乐版权之于商品:
一、音乐版权也可以将权利赋予一定的物品之上,但是这个物品,却不能成为完全的商品,只能算是特殊商品--音乐制品。
二、财产权可以附加于商品之上,可以通过交换,达到流通。
三:可是,人身权所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却依附人身权人而存在,不能交换,不能流通。仅有的流通,也有限制性:部分人身权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也有时间的限制。
症结:
所以,音乐制品上,承载了两项分裂有矛盾的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交换的财产权和不可以交换的人身权。
简单点说:购买一件普通商品,就可以获得就是可以将购买的商品再次盈利。
但是购买了音乐制品,却不能得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亦即:即使购买了音乐制品,音乐制品的所有人并不能将音乐制品再次盈利!
--这就是矛盾:
音乐版权中的人身权限制了音乐制品作为商品的流通性。只有版权人对音乐本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要获得这些权利,必须经过版权人的认可。
但是在音乐普及的今天,每次都要事先认可就显得非常的不可行:一来音乐权利人很多,二来音乐活动越来越多,三来经营音乐制品的人也越来越多,四来音乐制品易复制的特点也加大了难题。所以现今仍然没有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
也许别人已经有办法解决,但是不愿意解决。
我想,能不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呢:一、减少授权次数;二、延长授权期限;三、限制音乐制品经营人。
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够将音乐版权本身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统一,使音乐制品获得完美的作为商品的流通性,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可是,我还是想不出什么办法来。......郁闷。
大家的意思呢?
我想,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
一、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注意:这里有两个内容:财产权、人身权。
二、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简单说,就是对所拥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权利之于商品:
一、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都有有形的客体。大多数权利都可以附加于一定的物品之上,可以交换,成为商品。这也是商品作为权利客体的一个重要特性--流通性。
二、所有的商品都只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要获得商品上面的权利,一是交换,而是授权。
但是一般消费者认为,购买了商品,就获得了商品上的权利,亦即对这件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音乐版权之于商品:
一、音乐版权也可以将权利赋予一定的物品之上,但是这个物品,却不能成为完全的商品,只能算是特殊商品--音乐制品。
二、财产权可以附加于商品之上,可以通过交换,达到流通。
三:可是,人身权所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却依附人身权人而存在,不能交换,不能流通。仅有的流通,也有限制性:部分人身权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也有时间的限制。
症结:
所以,音乐制品上,承载了两项分裂有矛盾的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交换的财产权和不可以交换的人身权。
简单点说:购买一件普通商品,就可以获得就是可以将购买的商品再次盈利。
但是购买了音乐制品,却不能得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亦即:即使购买了音乐制品,音乐制品的所有人并不能将音乐制品再次盈利!
--这就是矛盾:
音乐版权中的人身权限制了音乐制品作为商品的流通性。只有版权人对音乐本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要获得这些权利,必须经过版权人的认可。
但是在音乐普及的今天,每次都要事先认可就显得非常的不可行:一来音乐权利人很多,二来音乐活动越来越多,三来经营音乐制品的人也越来越多,四来音乐制品易复制的特点也加大了难题。所以现今仍然没有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
也许别人已经有办法解决,但是不愿意解决。
我想,能不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呢:一、减少授权次数;二、延长授权期限;三、限制音乐制品经营人。
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够将音乐版权本身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统一,使音乐制品获得完美的作为商品的流通性,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可是,我还是想不出什么办法来。......郁闷。
大家的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