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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保险等待期,故意拖延检查,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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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为躲保险等待期 她故意拖延四个多月 最终确诊癌症 理赔被拒后起诉保险公司
为规避180天的保险等待期,投保人小美在医生高度怀疑其罹患甲状腺癌后,听从业务员建议,将进一步检查拖延了4个月😳,直到等待期过后才更换医院就诊,最终确诊……
  初次检查诊断疑甲状腺乳头状癌
  为规避等待期故意拖延继续检查
  2018年10月23日,原告小美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按期缴纳保费至2023年10月后断保。2024年2月25日🌵,小美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予以准许,保单于当日复效。
  2024年5月🌴,小美感到喉部不适,前往A医院检查。彩超及病历细胞学诊断提示其系可疑甲状腺乳头状癌,BethesdaV级,建议进行活检或术中冰冻以进一步确诊。
  小美随即通过微信询问保险业务员:“我最近咽喉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建议我进一步住院检查,保险能报销吗?”
保险业务员回复:“你的保险复效后有一个等待期180天,必须过了180天才能理赔,等待期到8月29日才截止。”🍃
小美随即表示:“医生让我继续检查,那我现在是不是就可以不查了,等到等待期之后再去查,然后确诊再正常走保险流程?”
业务员答复:“是的。”
小美于是决定:“那我再等等,等9月份再换家医院检查。”
  2024年9月1日,小美再次联系保险业务员确认:“我准备明天去医院检查,等待期已经经过了吧?”🍀
业务员答复:“对,已经过了等待期了。你去检查就说是感觉不舒服才来检查,不要提以前做过检查。”
  2024年9月5日,小美赴B医院就诊,主诉颈部咽部不适3天且无既往史,未如实告知此前在A医院的检查结果。2024年11月6日,B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诊小美罹患甲状腺乳头状癌。
  法院:刻意拖延4个多月
  使确诊时间人为落在等待期后
  2024年11月8日,小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其属于等待期内出险,拒绝理赔,并退还保费36840元。2025年,小美将保险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美刻意拖延确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鼓励。
  一、保险合同复效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180天等待期截止于2024年8月23日零时。若疾病确诊时间在此日期之前,则属于等待期内出险。
  二、疾病确诊虽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但重大疾病的确诊往往需要患者配合,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完成各项检查与诊疗。
  三、本案中,原告虽于2024年11月6日才由B医院正式确诊,但在4个多月前的2024年5月,A医院的检查已提示其为可疑甲状腺乳头状癌,BethesdaV级,恶性风险超过90%,属高度可疑恶性。理性人理应尽快确诊、治疗,但原告却在与业务员商议后,拖延4个多月,更换医院并隐瞒既往检查结果,使确诊时间人为落在等待期后。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鼓励。
  综上,原告的确诊时间应认定为2024年5月14日A医院提示可疑恶性后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仍在等待期内。被告保险公司依约退还保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2025年7月18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小美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本质是“风险保障”
  而非“投机工具”
  设立保险等待期的核心在于防范“逆选择”,避免投保人明知患病后投保骗保,以维护所有投保人的公平权益。
  现实中,像小美这样通过拖延确诊规避等待期的行为并非个例。他们往往只着眼于“理赔款”,却忽略了两点关键: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看确诊时间,也会核查症状出现时间、就诊记录及是否存在刻意拖延等行为,投机行为难以得逞;二是疾病发展不会“按计划”进行,拖延确诊的同时也在放任疾病恶化,最终损害的是自身健康。
  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后若身体出现不适,应第一时间就医检查、积极治疗。这既是对自己生命健康负责,也是遵守保险合同的基本义务。试图钻条款空子、拿健康赌理赔,只会既失去保障,又拖垮身体,得不偿失。唯有守住健康底线,遵守合同约定,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避免因一时侥幸酿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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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再一次证明:我们的保险公司是不好忽悠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12-06 18: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