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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凡是自称搞法律做法律的,都是插鸡毛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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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啊,凡是那些一上来,就自称自己是做法律工作的、学法律专业的,以及什么法律顾问、普法之类的,百分之百,全都是些屁屁上插鸡毛掸子——装大尾巴狼。
说个真事。
前段时间,小区里,来三位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摆摊,一个小哥哥,两个小姐姐。他们不妨碍别人,保安也就不管不问了。
一天下班时间,我从摊不远路过。正好,那小哥哥向一位中年妇女介绍一个什么保险。那女子,穿着打扮来看,挺“干部”的。
小哥哥大概是在介绍一个家财险,里面有高空抛物的责任。
小哥哥说,现在的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要是找不到肇事者,整个上下一串的住户,都要分摊责任,除非能自证清白。有了这个保险,可以让保险公司赔。
那女子还没等听完,就尖着嗓子说:我就是做法律的哪有法律这样规定的我就是做法律的怎么还能让全楼住户赔哪有法律这样规定,,
嘟嘟嘟,这女子说得非常快,小哥哥连插话的机会都没有。一直到这女子转身离开走了,小哥哥挺无奈地摇摇头,他是不愿意引发争吵。我看出,他眼神中明显有种鄙视。
我也用鄙视的目光瞅了瞅那女子。无他。只因为,买不买保险是一回事,而她的那一套表演,反复声称自己是做法律工作的,纯属往自己屁屁上插鸡毛掸子。
《民法典》第1254条,跟保险小哥哥说的,大同小异。
贴吧里,这种做法律的人,就多了去了。
一位,吹了半天保险,还一个劲地说自己是法院的。没多久,被人扒出来,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代代。这位,光速尿遁。
前几天,贴吧里来了一位,那神情,就跟一个米国外交官似的,I think,,装模作样的:我刚刚查了一下《保险法》,重疾险里要有多少多少种重疾,,,,
有吧友问:请问,《保险法》里哪一条规定了这个?
结果就不用说了。笑尿了。
这位,屁屁上,可不止插了一根鸡毛掸子。
有一次,看见他在吹嘘自己卖保险怎么怎么专业,他说他有个客户问他,自己的保险,因为社保给报销了,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给报销了?他告诉客户,社保报销以后,商业保险当然不能再报销了!
我告诉他,客户遇到你这样的代代,算是倒了霉了!这个事,涉及到补偿原则,适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问题。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用这样理由的拒赔,违不违反《保险法》第46条。
目前情况是,法律层面有争议,客户为这事诉讼,胜负结果都有。
如果是个明白人,可以跟客户讲明这个道理,至于是不是去赌一把,看客户自己决定。遇到这种愚蠢的代代,一下子就断了客户的全部希望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10-03 08:46回复
    老翠,肯定是来看过这个贴子,他的评价是酱紫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10-0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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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4 02:23:46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实际的情况,可以(can,may,而不是must)是这样的。
      保险公司以客户医保报销为由,拒赔,在这家法院败诉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10-0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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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说的,跟小面包说的,很像一回事,但又不太一样啊
        这里不是针对医保报销,而且泛指所有从第三方获得赔偿的。
        这就更加荒谬了
        第三方获赔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闹到法院,客户胜诉的,并不罕见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10-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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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最高法院曾经公布的案例。显然,它支持了“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客户事故中受到伤害,在受到肇事责任说的赔偿之后,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冯某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纠纷(2007年11期)
          2005年1月,原告在光大永明保险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为5000元,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为2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005年6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共7200元。
          原告就此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及相关原始发票,且原告已接受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医药费,仅理赔每日住院津贴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已经获得肇事司机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再向光大永明主张保险理赔,光大永明应当给予保险理赔
          首先,冯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性质
          其次,作为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黄宝岐对原告冯跃顺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告光大永明不得以此拒绝向冯跃顺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
          综上,被告光大永明关于“原告冯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的赔偿,冯跃顺的损失已经得到必要、充分的填补,不应就涉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已经给予赔偿的损失再次向光大永明主张保险理赔,否则将违背损失补偿原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光大永明应当给付冯跃顺保险金5000元。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10-0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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