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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肃临泽黄家湾晋简一窥“真·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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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状记录原文】
十二月四日故郡吏孙香对:“薄祐九岁丧父母,为祖母见养。年十七祖丧土,香单弱,时从兄发、金龙俱偶居城西旧坞,以坞西田借发、金龙耩佃。发、金龙自有旧坞在城北,金龙中自还居城北,发住未去。发有旧田坞卖与同县民苏腾(?),今因名香所借田,祖母存时与买,无遗令及讬子姪券书以田与发之文。祖父母存时为香父及叔季分异,各有券书,发父兄弟分得城北田坞二处。今自凭儿子强盛,侮香单弱,辞诬祖母,欲见侵夺。乞共发、金龙对,共校尽,若不如辞,占具牡二具入官,对具。”

【被告自白记录原文】
十二月六日,老民孙发对被名(?):“当与从庶弟香了所居坞田土。父同产兄弟三人,庶叔三人共同居同籍,皆未分异。荒毁之中,俱皆土没,唯祖母存在,为发等分异。弟金龙继从伯得城北坞田,发当与香共中分城西坞田。祖母以香年小,乍(?)胜(?)田,二分,以发所得田分少,割金龙田六十亩益发坞。与香中分临(?)藳坞,各别开门,居山作坝塘,种桑榆杏。会皆民盛,论列黄籍,从来四十余年。今香横见诬言,云发借田寄居,欲死诬生,造作无端。事可推校,若不如对,占人马具牡入官,对具。”

二月七日民孙金龙对被名(?):“当了庶从弟香所争田。更遭荒破,父母土没。唯有祖母存在,分异,以金龙继养上从伯,復得城北田,祖母割金龙田六十亩益发。分居以来四十余年,今香、发诤,非金龙所知。有从叔丞可问,若不如对,占人马具牡入官,对具。”

【审案进入流程后的记录原文】
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初十一日壬子,临泽令髦(?)朷(?):“孙司马,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兄弟共诤田财,诣官纷云,以司马为证写,辞在右。司马是宗长,足当知。书移达,具列香兄弟部分券书,会月十五日,须得断决如律令。”

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十五日丙午户民孙丞敢言之,临泽逢被壬子书:“民孙香、孙发讼田,丞是宗长,足知尽。香、发早各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土没。今为平史,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香所不知。翘独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以为翘祠。平史卩,请曹理遣,敢言之。”

户曹掾史王匡、董惠白:“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共诤田坞相诬冒。未问从叔丞,移丞列正,今丞移报:‘香、发早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翘、孙弘皆土没。今为平史,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书,香不知。翘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卌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为翘继。香、发占对如丞所断,为卩。香、发兄弟不和,还相诬言,不从分理,诣官纷云,兴长讼,请求(?)官法。请事诺,罚香、发鞭杖各百五十,适行事一用听如丞。移使香、发人出田卌亩及坞舍分与继者。又金龙未相争,田为香所认,前已罚卌,养不生(?)谨问如用,教诺田钱, 但五十(不满?) 教迷。。。”


IP属地:挪威1楼2025-09-11 22:03回复
    【大差不差的翻译一下】

    【原告诉状记录原文】
    建兴元年(西晋愍帝年号,公元313年)十二月四日,前郡吏孙香上诉:“我不幸九岁父母去世,祖母拉扯我长大。十七岁祖母也去世了,我年幼无所依,当时就和从兄孙发、孙金龙一起居住在张掖郡临泽县城西旧坞中(坞堡坞田:宗族的基本不动产配置)。便将坞西的田借给孙发、孙金龙耕种。孙发、孙金龙本来在城北有旧坞,孙金龙后来回到城北居住,孙发仍在城西坞这边没离开。而孙发将自己城北的旧田坞卖给了同县居民苏腾,现在称我借他种的城西田地,是祖母在世时为他买的,可祖母并没此类遗嘱或是给子侄的券书称将城西田给了孙发。祖母在世时替我父亲和他的弟弟们分家,都有券书存在,孙发的父亲分得城北田坞两处。现在孙发凭着儿女多,欺负我势单力薄无依靠,想篡改祖母的遗命,夺我田宅。请让我和孙发、孙金龙对质,一起核清事实。如果事实与上述不一致,我愿以带马具配套的公马二匹交公作惩罚,Over。”

    【被告自白记录原文】
    建兴元年十二月六日,老汉孙发自白称:“我要与从弟孙香在此了结相关坞田的问题。LongLongTimeAgo家父共有亲兄弟三人,三个人共同居住,一个户口本,还没有分家,后来世道荒乱,他们都去世了。只有祖母在世,给我们分家。弟弟孙金龙过继给从伯得到城北的坞田。我本该和孙香一起分城西的坞田。因孙香年幼,还没胜任酒菜职能,一分为二的话,我分到的田就显少了(有字没修复?所以?填充不用翻译啦),祖母因此分孙金龙的田六十亩给我找补。我就与孙香平分临藳的坞和田,各过各的了,靠山筑坝挖塘,种桑榆杏奈搞各类主副业。后来恰逢人口多起来了,我们和其他人一起被登记了黄册(户口本),至今已有四十余年。现在孙香凭空诬陷,说我是借他田屋寄居赖着不走。这是假死者名义来诬陷活人,无端生事。这事实情可以对证查清,如果事实和我上述不符,我愿以带马具的公马和养马人一起充公作为惩罚,Over。”

    建兴元年十二月七日,平民孙金龙证词称:“确实该了结从弟孙香争夺田产的问题啦。早先持续遭遇战乱,父母都去世了,只有祖母存在,替我们分家。因为我继养给了从伯,得到城北的田,祖母便割我六十亩给了孙发。分家以来已经四十多年,现在孙香、孙发争田,我不清楚内情,详情可以询问我们的从叔孙丞。如果事实和我上述陈述不一致,我愿以带马具的公马及养马人一块充公作为惩罚,Over。”

    建兴元年十二月十一日,临泽令髦朷(?):孙司马(孙丞),居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兄弟田产纠纷,来官府各自陈述相关情况,以孙司马为证人证词,要翻阅诉状请转右(查房一般,男左女右,不男不女站中间)。孙司马是原告被告的族长,肯定知道这一事详情,等孙丞的言书到场后,让孙香兄弟详细给出各自分家产的券书查验,到本月十五日,本案必须按律令下判决。

    建兴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户民孙丞冒昧进言请海涵,临泽小吏记录如下:“户民孙香、孙发争田案,我是族长,自当知道事实详情。孙香、孙发本来各自有田,孙香的父亲和弟兄三人孙蒙、孙弘、孙翘,都已去世。现在我作为仲裁人,让孙香继其父孙蒙的田。孙香祖母在世时让孙发的子女作为孙弘的后人,这件事没有券书,这是孙香不知道的。惟独孙翘没有子嗣,现在划割孙香、孙发田各四十亩和坞舍给从宗族里选出的亲人一位作为孙翘的后人。仲裁人签字画押,请官府处理安排,冒昧进言请海涵。”

    临泽县户曹掾史王匡、董惠打报告:居民孙香、孙发、孙金龙争夺田坞,互相诬冒,没有咨问他们的从叔孙丞,移文要求孙丞陈述事实,现在孙丞移文来报,“上面的blablabla”。孙香、孙发对内容再无异议和孙丞的回执仲裁一致,已签字画押。总之孙香、孙发兄弟不和,回去后又相互诬告,不服从官府和族长的处分与安排,到官府胡言乱语,打起了长久官司,还请求用法律来判决。现在请上官允许我们执行人对此如下处理,罚孙香、孙发各受鞭杖各一百五十下,其余的事都依照孙丞的意思办,用判决书让孙香、孙发每人出四十亩及坞舍分与孙翘继嗣人,另外,金龙没有参与争讼,田地为孙香所认,之前已罚了孙香田地四十亩……”(后面一小部分看不懂,不过大致可能孙香还有什么其它由此案衍生的和官府要计较计较的。)


    IP属地:挪威2楼2025-09-1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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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6 2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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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核心分析】
      因西晋有占课田制,所以孙香祖母可能在他13岁时搞了一次大分家,而案发公元313年,又提到四十多年前分家,那么孙香大约出生于公元25?年。从简牍可见当年“好时光”连小豪族一大家也是父母父兄早亡死于纷乱,只有无知的慕强者才会认为魏制是三国中最优,这叫“不能不为恶,是以不能取天下”。

      通过翻译大致了解案情原委还有仲裁和刑罚。从流程讲,毕竟当时一族族长就代行部分民事仲裁权存在利弊,族长孙丞孙司马有官身,没提前把自己或族里的意见表明给两家不知道算不算是钓鱼?毕竟最后他还借此案把两家都削藩搞出一个新的分家,以此增加族长威慑力和人望?跳过不讲究了。或许要大事化小出发则孙丞早该把族里选人给无后孙翘过继要求再分家分田的事告知原告和被告,这样顺带两家的田产纠纷及早浮出水面他不就能早亲自出面仲裁或调停了?

      继续谈流程。从此案看,必须先经族长后才完成充分上诉打这类官司的准备工作,那么孙香就属于明知故犯。另外他原本是故吏该懂法还是不懂,又或是被开除还是自己离职?又要跳过了吧。关注败诉后罚款额不知是自定义还是说官定的两匹具马,胆不小还搞七搞八。最后判决孙香受仗刑一百五十下,大家觉得轻了重了?

      没理解错的话军法是所有法中最严酷的,而“诸葛公夙兴夜寐,罚二十以上,皆亲揽焉”,说明仗二十以上就算重啦,要一一过问恐误伤失信于人。又道“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敬畏进而死后野间私家祭拜),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不写严刑峻法,那魏晋该怎么看自身和陈寿呢?正确很重要),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这才是重点,要人服法无怨少怨,以刑止刑是不够的,律法还要配套释法去让人明白其中利害,这样才能劝别犯或给他人先预防针)”。

      所以郭冲说“诸葛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被古今多少人吐槽质疑,郭冲的逻辑或许就是让西晋官方以他假定的诸葛亮为原型,还有加大严刑峻法空间走位。晋承魏制,本案好像把魏晋民法一下转到刑法上去了,两匹带马具的马vs.仗一百五,这是什么道理?加上孙发也被判一样刑,这方面也纳入流程吧,推敲好坏和蹊跷如下:

      ①孙香是故吏就该更守法,现在确定诬告那么就从重,或许还要被通告地区达到震慑目的,这样地区行政成本就会下降,做官的想图个清闲清净。可孙发是白身啊,又如果仅从孙香状子上描述去结案似乎不该同样的刑罚,这种才真叫是严刑峻法吧。哪怕说是孙丞要求两家再分田给孙翘新的后人作为孙发的槽点,从量刑上说孙香也应该高于孙发呀。。。咿呀咿呀哟。

      ②仗一百五似乎太重了(大概率)会死人致残的,而谈两匹具马或一匹一夫就见外了,交公家不如谈私家,折现懂吗?魏晋拼富或贪腐不用大惊小怪,马或马夫要交公没得外快,不如一仗或许可以讨价还价图个实惠嘛,不就150还不是250呢,有市有价再见不难,官府上下全体可继舞继乐,那么原告被告或胜诉败诉还区分什么呢?

      总之这一大家子除了孙金龙,从族长孙丞到族人孙香、孙发都有不同视角玩味,而西晋的县府官员也不乏闪光点,反映出当时魏晋之风的“闷骚与纯良”,《商鞅书》诚不欺我也。


      IP属地:挪威3楼2025-09-12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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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冲是个老实人啊:(魏晋)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


        IP属地:挪威4楼2025-09-1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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