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大众李超事件#尊敬的法院监察部门/上级法院:本人向贵部门举报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我相信,这不仅关乎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维护。一、基本信息被举报人:齐曼丽职务:法官工作单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23)吉0192民初4138号二、举报事项及事实依据我在此郑重举报齐曼丽在审理我诉一汽大众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或不当行为: 关于此案本人信访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不存在任何造谣、诽谤等情况,被举报人一汽大众跟一审法院无权干涉。齐曼丽法官在没有调查下就裁定是违法行为。 本人信访救济的对象并不是一汽大众,而是有关纪检行政部门。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并没有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关的证据。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举报人提供证据的义务。一汽大众在收到有关部门转发的举报信后,所做出的回复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所辩称的事实不成立,一审法官齐曼丽编造事实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工资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实际上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予以说明,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工资条不属于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在明知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在上诉人明确是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剥夺了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50条所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权利。 要特别说明的是被上诉人一汽大众故意将工资条纳入商业秘密目的只是为了惩戒认为不服从其管理的劳动者,其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一审法院齐曼丽法官对于这种恶意的行为予以支持是错误的。 本人在抖音等互联网发表的一些言行(举报信内容除外),是对被上诉人错误行为的纠正,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可按互联网规则提起诉讼,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前直接确认上诉人损害其权益进行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是荒唐,一审法院齐曼丽法官予以认可更荒唐。 齐曼丽法官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完全沦落为一汽大众的奴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然而,齐曼丽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请求贵部门依法对齐曼丽法官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