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8,您好!本人都洪亮,于今日收到贵方关于诉讼材料立案情况的回复短信,现郑重指出:该回复内容不属实。本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和要求。2025年7月14日17:13分,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刘姓审查人员(电话010 - 83916362)致电本人,称“北京市西城邮政管理局是派出机构,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应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此说法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且该审查人员直接认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系个人主观臆断,于法无据。同时,其拒绝出具书面裁定或法律文书(退件凭证),剥夺本人诉权,导致本人不能依法依规主张权利,涉嫌滥用职权。基于上述情况,本人提出以下请求:1、立即责令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并详细说明具体理由;2、对立案庭刘姓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违纪及拒绝出具书面凭证的行为启动内部调查;3、保障本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并进行登记立案处理;4、对立案庭刘姓审查人员“拒绝出具书面凭证”和“违法认定主体资格”的行为要求“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望贵方重视本人诉求,依法依规处理。都洪亮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