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去了解一下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属人、属地和普遍管辖原则吧,原则上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之间可以适用普遍管辖,但是真到了对簿公堂的程度,一般是适用属地原则,即在哪国侵权就按哪国的法律,因为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跨国取证会死人,跨国执法不可能。
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精神,自然人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属于每一位自然人创作者,所以李和丹奈要按丹奈计算保护期,如果著作权属于法人,直接从发表之日开始计算保护期。
另外,美国的保护期也不是一直都是70年。DMCA(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有附加条款,也有豁免区间,然后各种著作权归属转让又不一定会让大众知晓,计算很麻烦,所以是不是进入公共领域一般直接看官方公示,公示了肯定就放弃权利了。
最后,译者的著作权又需要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