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入汽车便于日常使用,每户拥有两辆,甚至以上的车辆也非常多见。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了车,停靠在哪里?
虽然新建的小区车位比越来越高,但似乎依然难以满足业主的各类停车需求,夹杂其中的还包括空置车位是否可以对外租售、转让等现实问题。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也需要了解其中的法律法规,直面业主的需求与问题。
小区
停车位的权属
按其属性而言通常可分为三类
产权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车位。
人防车位: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非业主,归属于国家,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更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共有车位:一般是占有小区的共有用地,建设费已经计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中,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出售此种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即使是出租也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而收入也需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基金及其他约定用途。
所以对于业主来说,在购买车位或租赁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车位,是产权车位还是人防车位。而对于共有车位,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有权代表业主决定其存废,而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来说,对于人防与共有车位收益需做好台账,规划用途,并定期进行公示;
车位
使用转让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业主指的是全体业主,而不是个别业主,而业主的需求也不是无限的,在时间及数量上应有所限制,而不是说业主任何时候需要任何数量的车位都应当无条件满足,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买卖或出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或终止履行。
车位
实际案例
对产权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向业主以外的人转让吗?答案是,可以。
车位是建设单位单独建报、审批、核算且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故建设单位享有该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如车位是地下车位,不纳入公摊面积,不属于公有车位,那么如果建设单位签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人防车位,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向业主以外的人出租?答案是,可以。
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车位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享有使用权。作为投资者,可以将人防车位作为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如当地有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则需参照执行,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区地面停车场归属于谁?答案是,全体业主。
当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只要该车位是设置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都由全体业主共有,而不论该车位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伴随着国家对小区车位的关注,以及《民法典》的正式颁布与施行,小区项目的车位配建、地上建筑物、车位的转移登记以及车位扩建、登记等事项与流程不断提上各类日程,相信对于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而言,车位使用与管理将会更加有法可依,也更加便捷!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了车,停靠在哪里?
虽然新建的小区车位比越来越高,但似乎依然难以满足业主的各类停车需求,夹杂其中的还包括空置车位是否可以对外租售、转让等现实问题。作为物业管理人员也需要了解其中的法律法规,直面业主的需求与问题。
小区
停车位的权属
按其属性而言通常可分为三类
产权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车位。
人防车位: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非业主,归属于国家,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更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共有车位:一般是占有小区的共有用地,建设费已经计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中,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出售此种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即使是出租也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而收入也需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基金及其他约定用途。
所以对于业主来说,在购买车位或租赁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车位,是产权车位还是人防车位。而对于共有车位,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有权代表业主决定其存废,而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来说,对于人防与共有车位收益需做好台账,规划用途,并定期进行公示;
车位
使用转让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业主指的是全体业主,而不是个别业主,而业主的需求也不是无限的,在时间及数量上应有所限制,而不是说业主任何时候需要任何数量的车位都应当无条件满足,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买卖或出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或终止履行。
车位
实际案例
对产权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向业主以外的人转让吗?答案是,可以。
车位是建设单位单独建报、审批、核算且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故建设单位享有该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如车位是地下车位,不纳入公摊面积,不属于公有车位,那么如果建设单位签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人防车位,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向业主以外的人出租?答案是,可以。
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车位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享有使用权。作为投资者,可以将人防车位作为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如当地有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则需参照执行,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区地面停车场归属于谁?答案是,全体业主。
当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只要该车位是设置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都由全体业主共有,而不论该车位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伴随着国家对小区车位的关注,以及《民法典》的正式颁布与施行,小区项目的车位配建、地上建筑物、车位的转移登记以及车位扩建、登记等事项与流程不断提上各类日程,相信对于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而言,车位使用与管理将会更加有法可依,也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