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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日知录》有载:“汉承秦制,有少府之官,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然则奄寺之官犹隶于外廷也。”不才补按:奄寺之官即宦官,也就是俗称的太监。秦始皇亡于二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宦官之祸。所以到了汉代,虽然汉承秦制,然则宦官必须隶属于“外廷”而非“内廷”,否则又会祸起萧墙。当时的宦官隶属于少府管辖,因而无法形成独立的政治势力。但是毕竟宦官是皇帝身边的“近人”,因而他们又逐步开始染指到皇帝的政务处置上来。东汉末年,汉代还是犯了前朝的错误。此外,“汉承秦制”一说已成定论。然则,有时候我们不能用“汉代的制度”来逆推“秦朝的制度”。有些制度史上的细微变化,不可“前后倒置”。如果要考证秦朝的一些地方政权建制,还是得依仗遗存不多的秦朝史料,而不可因为汉代有此设立,就逆推秦朝也有类似的地方制度。毕竟汉代虽然“汉承秦制”,但不代表汉代的每一项制度设计细节都“照抄”了秦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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