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投诉上海电信的主要内容,我已做内部投诉以及12345,接下来等他们回复,视回复情况投诉总经理热线和工信部,最后通过法律起诉解决问题,毕竟现在微信小程序上起诉十分方便。
2024年4月2日,上海电信在没有事先预约,违反工作流程(客服22770承认,已录音并欲道歉,但本人未接受)情况下进入83岁独居老人家中,单方面送达两张未敲公章,落款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日期为4月1日的通知印刷件,通知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改变电信资源用途为由,将于4月4日进行业务关停。现就此事件发出以下5点质疑:
1, 两张通知原件均未加盖任何公司公章,其中一张更是格式条款打印,未有任何人名,地址等加注。故此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不予认可该通知有效性
2,本人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全文共80条,七章,通知中相关的第28条位于第二章“电信市场”下,第三章“电信服务”从第三十条开始,并且从第三十一条才开始才涉及电信用户的相关条款。而第二章所有内容均针对像电信,联通,移动等已取得牌照的电信服务商,且第28条全文是:
第28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请注意,在上海电信给我的通知中只引用了最后半句话,而完全忽略了之前紧跟的那句“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请问如果第28条这段话针对的是用户,又怎么会出现“达到最低使用规模”和整段大前提“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难道我作为用户,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又必须达到最低使用规模后,然后擅自改变电信用途?这段条款,第28条以及整个电信条例第二部分全部都是规范像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已取得国务院电信运营牌照的电信运营商的。上海电信却明知故犯,指鹿为马,断章取义,强词夺理用在非法剥夺用户使用权上。
(贴吧不能贴链接,大家可以自己查询官方文件)
3,下位法规应服从上位法,部委规定应满足人大指定的法律。即使我说的第2条不存在,若《电信条例》和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已并入民法典)相抵触的,也应以上位法为准,更何况《电信条例》并不是法律,而是部委法规。
4,电信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强行更改条款内容。在乙方握有合同原件情况(2019年为了替代固定电话套餐,签了一张A4纸大小的合同,其中未规定上传规模限制等)下,悍然单方面违约(已经做证据保全)
5,3月31号年付费,4月1号打印文件,2号未预约就上门通知,4号关停。不给足够抗辩时间。
以上5条,其中第2,3,4条是关键,是中国电信违法的点;第二点更是电信单方面断网的法理基础。这点不存在,其他什么都站不住脚了,包括是集团通知,我们只是执行(和我签合同的是中国电信,你们内部什么组织架构,谁通知谁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在合同关系中,我是甲方,你们是乙方,其他和我无关)等。
2024年4月2日,上海电信在没有事先预约,违反工作流程(客服22770承认,已录音并欲道歉,但本人未接受)情况下进入83岁独居老人家中,单方面送达两张未敲公章,落款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日期为4月1日的通知印刷件,通知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改变电信资源用途为由,将于4月4日进行业务关停。现就此事件发出以下5点质疑:
1, 两张通知原件均未加盖任何公司公章,其中一张更是格式条款打印,未有任何人名,地址等加注。故此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不予认可该通知有效性
2,本人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全文共80条,七章,通知中相关的第28条位于第二章“电信市场”下,第三章“电信服务”从第三十条开始,并且从第三十一条才开始才涉及电信用户的相关条款。而第二章所有内容均针对像电信,联通,移动等已取得牌照的电信服务商,且第28条全文是:
第28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请注意,在上海电信给我的通知中只引用了最后半句话,而完全忽略了之前紧跟的那句“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请问如果第28条这段话针对的是用户,又怎么会出现“达到最低使用规模”和整段大前提“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难道我作为用户,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又必须达到最低使用规模后,然后擅自改变电信用途?这段条款,第28条以及整个电信条例第二部分全部都是规范像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已取得国务院电信运营牌照的电信运营商的。上海电信却明知故犯,指鹿为马,断章取义,强词夺理用在非法剥夺用户使用权上。
(贴吧不能贴链接,大家可以自己查询官方文件)
3,下位法规应服从上位法,部委规定应满足人大指定的法律。即使我说的第2条不存在,若《电信条例》和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已并入民法典)相抵触的,也应以上位法为准,更何况《电信条例》并不是法律,而是部委法规。
4,电信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强行更改条款内容。在乙方握有合同原件情况(2019年为了替代固定电话套餐,签了一张A4纸大小的合同,其中未规定上传规模限制等)下,悍然单方面违约(已经做证据保全)
5,3月31号年付费,4月1号打印文件,2号未预约就上门通知,4号关停。不给足够抗辩时间。
以上5条,其中第2,3,4条是关键,是中国电信违法的点;第二点更是电信单方面断网的法理基础。这点不存在,其他什么都站不住脚了,包括是集团通知,我们只是执行(和我签合同的是中国电信,你们内部什么组织架构,谁通知谁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在合同关系中,我是甲方,你们是乙方,其他和我无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