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2024年3月22日的案子。
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台州椒江区的小美,省吃俭用,在江南里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找了装修公司打算装修。
装修公司派小潘和小美商讨装修事宜,双方于2023年4月20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装修总造价5万元,工期从2023年4月20日,到2023年7月20日,付款方式为,第一期支付60%,第二期支付35%。
合同签订后,小美向小潘银行账号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月8日,小潘告知小美,第一期工程已完工,要求小美支付第二期费用,小美又向小潘银行账户支付了第二期费用。
但是,装修公司和小潘在收到钱后却停了工,小美向小潘询问装修进度,均未果。直到合同到期,仍未完工。
于是,小美联系小潘,要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潘赔偿违约金。小潘不服气,说自己是代表公司,要违约也是公司违约,跟自己没关系。
小美又找到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推脱说,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小潘,费用也是打到了小潘银行卡上,跟公司没关系,要赔偿也是小潘赔偿。
眼看对面互相推诿扯皮,小美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和小潘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小潘提供了员工聘任合同,及日常工资发放记录。法院调取公安对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明确小潘在公司上班,并监管公司财务,同时,公司承认小潘的银行账号是公司收款账户之一。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小潘系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以及和小美沟通装修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装修公司返还小美未使用的装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故事中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员工的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上,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
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台州椒江区的小美,省吃俭用,在江南里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找了装修公司打算装修。
装修公司派小潘和小美商讨装修事宜,双方于2023年4月20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装修总造价5万元,工期从2023年4月20日,到2023年7月20日,付款方式为,第一期支付60%,第二期支付35%。
合同签订后,小美向小潘银行账号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月8日,小潘告知小美,第一期工程已完工,要求小美支付第二期费用,小美又向小潘银行账户支付了第二期费用。
但是,装修公司和小潘在收到钱后却停了工,小美向小潘询问装修进度,均未果。直到合同到期,仍未完工。
于是,小美联系小潘,要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潘赔偿违约金。小潘不服气,说自己是代表公司,要违约也是公司违约,跟自己没关系。
小美又找到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推脱说,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小潘,费用也是打到了小潘银行卡上,跟公司没关系,要赔偿也是小潘赔偿。
眼看对面互相推诿扯皮,小美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和小潘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小潘提供了员工聘任合同,及日常工资发放记录。法院调取公安对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明确小潘在公司上班,并监管公司财务,同时,公司承认小潘的银行账号是公司收款账户之一。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小潘系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以及和小美沟通装修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装修公司返还小美未使用的装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故事中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员工的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上,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