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R 第二部分 航路
1.通则
航空器在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内飞行,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附件11和4444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航空器在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内的航路飞行时,由提瓦特民用航空局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1.2 航空器在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内飞行,还必须遵守《提瓦特民用航空法》、《提瓦特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提瓦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规。
1.3一般规定
1.3.1 航空器进、出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必须按照规定提瓦特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1.3.2未经批准擅自进、出提瓦特领空的航空器,提瓦特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1.3.3 航空器在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内的航路飞行时,由提瓦特民用航空局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1.3.4航空器进、出提瓦特飞行情报区违反ENR 1.1 第1.1和1.2 款规定的,提瓦特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1.4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
1.4.1 一般规定
a.在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内飞行,航空器必须按照批准的航路、机场飞行。
b.航空器必须在指定的无线电频率上与提瓦特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联络并接受管制。如需改变规定的航行诸元,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1.4.2位置报告
1.4.2.1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或者飞出。飞入或者飞出前20 至15 分钟,其机组必须向提瓦特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者飞出。
1.4.2.2航空器飞越规定的位置报告点,应当立即向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作位置报告。位置报告的内容:
a.航空器呼号;
b.位置;
c.时间;
d.飞行高度(飞行高度层)和飞行条件;
e.预计飞越下一位置的时间或者预计到达降落机场的时间;
f.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求的或者机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4.2.3航空器飞越管制区边界前,应向前方管制室报告预计进入时间、飞行高度(飞行高度层)和飞行条件。飞越管制区边界时,应分别向飞离和飞入的区域管制室作位置报告。
1.4.3机场塔台管制区域内的飞行
1.4.3.1 机组自起飞前开车至飞离机场塔台管制区域止,或者自进入机场塔台管制区域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严格遵守通信规定。
1.4.3.2 航空器开车,必须经过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得到开车许可后五分钟内开车;如果不能按时开车,则原开车许可失效,应当重新请求开车许可。
1.4.3.3航空器滑行(牵引),必须经过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规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指定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千米;
c.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d.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e.夜间滑行或者牵引,应当打开航空器上的航行灯;
f.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 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1.4.3.4航空器的起飞许可
a.航空器滑进跑道前,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做好起飞前的检查和准备。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方可滑进起飞位置。航空器驾驶员得到起飞许可后,应当立即起飞;如果在一分钟内不能起飞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再次请求起飞许可。
b.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只有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许可,方可不使用全跑道。
1.4.3.5航空器的着陆许可1.4.3.5 Landingclearance
航空器进近至机场着陆, 应当经过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着陆后,应当迅速脱离跑道。
1.4.3.6等待1.4.3.6 Holding
为了便于安排航空器降落的顺序,在航路和机场塔台管制范围的上空划有等待区域。
1.4.3.6.1 等待空域的高度层:
8 400 米以下以及8 900 米至12 500 米每300 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 500 米(不含)以上每600 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 米,距离起始进近高
度或高不得小于300 米。
1.4.3.6.2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管制员的管制指令,严格保持在规定的等待空域内并在指定的高度层飞行。
1.4.3.7进、离场飞行
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塔台管制区域内的上升,降落前在机场塔台管制区域内的下降,都应当根据机场塔台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员的指令,按标准进离场程序飞行
ENR 2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资料待补充
ENR3
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航线
ENR3.1
总则
1. 提供国际/地区飞行使用的国际航路见
ENR3.2/3.3。
2. 航路的宽度最大为 20 千米,最小为 8 千米。
3. 航空器必须沿规定的航路飞行,禁止偏离航路。
4. 供国际/地区飞行使用的班机航线信息公布在
http://www.Teyvat.com (该网站实际不存在)网站英文页面中。
5. 当申请使用 PBN 运行的航路时,已完成相关 PBN适航和运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需按规定填写飞行计划报编组10 和编组 18 内容;不具备相应 PBN 适航能力或者没有达到 PBN 运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仍旧按照现行执行。
6. 使用 V 系列航线时须经 ATC 同意。
7.修改的提瓦特海航路区域导航要求
1. 区域导航是一种导航方法,该方法允许航空器在相关导航设施的覆盖范围内,或在航空器自备式导航设备能力范围内,或二者的组合,沿任何期望的航径飞行。在本航行资料通报中,区域导航设备通过利用下述一种导航源或几种的组合来自动确定航空器的位置,使航空器建立期望的航径并沿此航径飞行。
a)全向信标台/测距台 a) VOR/DME
b)测距台/测距台 b) DME/DME
c)惯性导航系统或惯性基准系统 c) INS or IRS
d)罗兰 C d) LORAN C
e)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e) GNSS
2. 只有装备了区域导航系统的航空器才能在修改的南提瓦特海 ATS 航路结构中的区域导航航路上运行,此ATS 航路结构是三亚飞行情报区的一部分。不符合区域导航要求的航空器只能在非区域导航航路上运行。
3. 东南提瓦特飞行情报区内的区域导航航路将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地区协议中的规定实施。
4.提瓦特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在提瓦特登记的航空器进行区域导航系统的批准。有关区域导航运行的要求在国际民航组织 DOC9613《所需导航性能手册》及联邦航空局 AC90-45A《美国国家空域系统内使用的区域导航系统批准》中有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