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吧 关注:14,044贴子:110,889

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 ——兼论唐代的制敕与墨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
——兼论唐代的制敕与墨制

邓小军

唐肃宗至德二载(757年)四月,杜甫从安史叛军占领的长安奔赴凤翔行在,五月,授左拾遗,疏救房琯,触怒肃宗,诏付三司推问,因宰相张镐、御史大夫韦陟相救获免;闰八月一日,奉肃宗墨制放归鄜州省家;直到十一月,杜甫始得返朝,放归将近百日。杜甫此一段政治经历所涉及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唐代之墨制等问题,多为前人所未详。今考释如下,祈学者教正[1]。
一、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
《文苑英华》卷七百七十五独孤及《唐故洪州刺史张公(镐)遗爱颂并序》:“慎选乃僚,必国之良。有若博陵崔贲、昌黎韩洄、赵郡李惟岳、北海王士华、河间邢宙、河东裴孝智、陇西李道,皆卿才也。以嘉言硕画,参公军事。澄清之内无浊流,审克之下无冤民,淑德旌焉。”
此表示:
第一,肃宗朝之士大夫,有清流(“澄清”)、“浊流”之分野。
第二,张镐选拔清流之士(“必国之良”),不用“浊流”之士,其治下“无冤民”,是当时清流士大夫之代表人物。
第三,士大夫为政正直,是为清流。反之,则为浊流。
至德二载,凤翔行在有杜甫疏救房琯一案,河南则有张巡许远坚守睢阳之战,此二事看似互不相关,而当时士大夫清流代表人物张镐,浊流代表人物贺兰进明,则皆与此二事甚有关系。兹就张镐、贺兰进明之事迹,与张镐同时疏救杜甫的韦陟之事迹,以及不救睢阳而被张镐所杀的闾丘晓之事迹,略述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一《张镐传》:“少时师事吴兢甚重之。……玄宗幸蜀,自山谷徒步扈从。肃宗即位,玄宗遣镐赴行在所。至凤翔,奏议多有弘益,拜谏议大夫,寻迁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新唐书》卷二百一《杜甫传》:“(房)琯时败陈涛斜,又以客董庭兰,罢宰相,上疏言:‘罪细,不宜免大臣。’帝怒,诏三司杂问。宰相张镐曰:‘甫若抵罪,绝言者路。’帝乃解。谢,……然帝自是不甚省录。”
独孤及《张公遗爱颂并序》:“公入叙百揆,出分二陕,帅东诸侯之兵,收复宋、郑,诛后至者,以惩不恪。”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至德二载八月:“己丑(十三日),以平章事张镐兼河南节度、采访处置等使。”《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九唐肃宗至德二载八月:“以张镐兼河南节度、采访等使,代贺兰进明。”又十月:“张镐闻睢阳围急,倍道亟进,檄浙东、浙西、淮南、北海诸节度及谯郡太守闾丘晓,使共救之。晓素傲很,不受命,比至,睢阳城已陷三日。召晓,杖杀之。”按当时宋州即睢阳(今河南商丘)周边未沦陷之城市,以谯郡即亳州(今安徽亳县)距离为最近。睢阳陷落,是在十月九日癸丑。”
《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诸乏军兴者斩”条疏议:“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
又“诸征人稽留者”条条文:“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疏议曰:“即临军征讨者,谓钲鼓相闻,指期交战,而稽期稽期者,流三千里;经三日者,斩。”
《新唐书》卷二百三《王昌龄传》:“贬龙标尉,以世乱归乡里,为刺史闾丘晓所杀。张镐按军河南,兵大集,晓最后期,将戮之,辞曰:‘有亲,乞贷馀命。’曰:‘王昌龄之亲欲与谁养?’晓默然。” 唐封演《封氏闻见记》卷九《贞介》:“中书侍郎张镐为河南节度,镇陈留,兼统江淮诸道,将图进取,中官络绎。起自布素,一二年而登宰相,正身特立,不肯苟媚,阉宦去来,以常礼接之。由是大为群阉所嫉,称其无经略才。徵入,改为荆州府长史。未几,又除洪州府长史、江西观察使。”
《旧唐书》卷九十二《韦陟传》:“为吏部侍郎,常病选人冒名接脚,缺员既少,取士良难,正调者被挤,伪集者冒进。刚肠嫉恶,风采严正,选人疑其有瑕,案声盘诘,无不首伏。……善诱纳后进,其同列朝要,视之蔑如也;如道义相知,靡隔贵贱,而布衣韦带之士,恒虚席倒屣以迎之,时人以此称重。”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百二十二《宪官部十一·谴让》类:“韦陟,肃宗至德中为御史大夫,时右拾遗杜甫上表论‘房琯有大臣度,真宰相器,圣朝不容’,词旨迂诞,帝令崔光远及宪部尚书颜真卿同讯之。入言:‘所陈谠言,论房琯被黜,不失谏臣大体。’帝由是益疏,遂罢御史大夫,授吏部尚书。”[2]
张镐杜甫、救睢阳,韦陟礼贤下士、疏救杜甫,皆是为人正直、急人之难之体现。张镐依军法从事杀闾丘晓以及不肯取悦宦官,韦陟严查选官冒名,皆是是非分明、嫉恶如仇之体现正直、是非分明,是肃宗朝清流士大夫为人从政的特征。
《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七下《张巡传》:“时贺兰进明以重兵守临淮,巡遣帐下之士南霁云夜缒出城,求援于进明进明日与诸将张乐高会,无出师意。霁云泣告之曰:‘本州强寇凌逼,重围半年,食尽兵穷,计无从出,……何得宴安自处,殊无救恤之心?夫忠臣义士之所为,岂宜如此!……’霁云自临淮还睢阳,绳城而入,城中将吏知救不至,恸哭累日。”
《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九唐肃宗至德二载八月:“睢阳士卒死伤之馀,才六百人,……是时,许叔冀在谯郡,尚衡在彭城,贺兰进明在临淮,皆拥兵不救。”彭城,今江苏徐州。临淮即泗州,位于今江苏盱眙北。按:贺兰进明、闾丘晓见死不救睢阳,贺兰进明挑拨离间玄肃父子和谗毁房琯闾丘晓杀害王昌龄,此皆表明,见利忘义、嫉贤如仇,是肃宗朝浊流士大夫为人从政的特征。
本文所涉及的房琯、张镐、杜甫、韦陟、颜真卿、刘秩、严武、贾至等人,皆是肃宗朝清流士大夫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24-02-03 10:38回复
     二、杜甫疏救房琯案及其背景:肃宗听信浊流士大夫谗言、以为清流士大夫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自己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至德二载五月:“丁巳(十日),房琯为太子少师,罢知政事。以谏议大夫张镐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一《房琯传》:“(天宝)十五年六月,玄宗苍黄幸蜀,……独驰蜀路,七月,至普安郡谒见,玄宗大悦,即日拜文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年八月,……奉使灵武,册立肃宗。……肃宗以素有重名,倾意待之,亦自负其才,以天下为己任。时行在机务,多决之于。……寻抗疏自请将兵以诛寇孽,收复京都,肃宗望其成功,许之。……乃与(郭)子仪、(李)光弼等计会出兵。……十月,……遇贼于咸阳县之陈涛斜,接战,官军败绩。……等奔赴行在,肉袒请罪,上并宥之。……用兵素非所长,……及与贼对垒,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上犹待之如初,仍令收合散卒,更图进取。会北海太守贺兰进明自河南至,诏授南海太守、摄御史大夫、充岭南节度使。中谢,肃宗谓之曰:‘朕处分房琯与卿正大夫,何为摄也?’进明对曰:‘与臣有隙。’上以为然。进明因奏曰:‘陛下知晋朝何以至乱?’上曰:‘卿有说乎?’进明曰:‘晋朝以好尚虚名,任王夷甫为宰相,祖习浮华,故至于败。今陛下方兴复社稷,当委用实才,而性疏阔,徒大言耳,非宰相器也。陛下待至厚,以臣观之,终不为陛下用。’上问其故,进明曰:‘昨于南朝为圣皇制置天下,乃以永王为江南节度,颍王为剑南节度,盛王为淮南节度,制云‘命元子北略朔方,命诸子分守重镇’。且太子出为抚军,入曰监国,乃以枝庶悉领大藩,皇储反居边鄙,此虽于圣皇似忠,于陛下非忠也。立此意,以为圣皇诸子,但一人得天下,即不失恩宠。又各树其私党刘秩、李揖、刘汇、邓景山、窦绍之徒,以副戎权。推此而言,岂肯尽诚于陛下乎?臣欲正衙弹劾,不敢不先奏闻。’上由是恶。诏以进明为河南节度、兼御史大夫。……二年五月,贬为太子少师。”
    按:由《旧唐书·房琯传》可知,第一,自至德元载(756年)八月房琯从成都赴肃宗行在,直到至德二载正月肃宗听信贺兰进明谗毁房琯以前,肃宗本来信任房琯(“倾意待之”)。
    《旧唐书·房琯传》贺兰进明谗毁房琯,是在授岭南节度使中谢肃宗时,贺兰进明并因此而改授河南节度使兼御史大夫。按《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中·节度使》岭南节度使条:“至德二载正月,贺兰进明除岭南五府经略兼节度使。”可知贺兰进明授岭南节度使中谢肃宗时谗毁房琯,是在至德二载正月[3]。
    第二,关于至德元载十月房琯陈涛斜兵败,极可注意的是,史言“及与贼对垒,琯欲持重以伺之,为中使邢延恩等督战,苍黄失据,遂及于败”。这表明陈涛斜兵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肃宗所派监军宦官邢延恩等督促出战,强行改变了房琯原来采取的“持重以伺之”的正确战略这与同年六月哥舒翰潼关失守的情况,如出一辙。史言陈涛斜兵败后,肃宗对房琯“犹待之如初”,并未深责,实与此一情况有关。《旧唐书·房琯传》此一记载,可称良史
    第三肃宗对房琯的态度发生改变,始于至德二载正月贺兰进明所进谗言。贺兰进明谗言的要害,是诬陷房琯曾于“南朝” 建议诸王分镇,“此于圣皇似忠,于陛下非忠也”。按《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天宝十五载秋七月:“甲子(十二日),次普安郡,宪部侍郎房琯自后至,上与语甚悦,即日拜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卯(十五日),诏以皇太子讳(亨)充天下兵马元帅,都统朔方、河东、河北、平卢等节度兵马,收复两京;永王江陵府都督,统山南东路、黔中、江南西路等节度大使;盛王琦广陵郡大都督,统江南东路、淮南、河南等路节度大使;丰王珙武威郡都督,领河西、陇右、安西、北庭等路节度大使。初,京师陷贼,车驾仓皇出幸,人未知所向,众心震骇,及闻是诏,远近相庆,咸思效忠与兴复。”
    复按《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天宝十五载七月:“是月甲子(十三日),上即皇帝位于灵武。”复按《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天宝十五载八月:“癸巳(十二日),灵武使至,始知皇太子即位。丁酉(十六日),上用灵武册称上皇,诏称诰。己亥(十八日),上皇临轩册肃宗。”由此可知,当天宝十五载七月十五日玄宗诏诸王分镇时,在蜀道普安(今四川剑阁)的玄宗、房琯,决不可能知道三天前皇太子已即位灵武(今宁夏灵武西南);当此时,玄宗是唯一的天子,则忠于肃宗便无从说起。职此之故,贺兰进明所谓房琯“此于圣皇似忠,于陛下非忠”,纯系诬蔑不实之词
    贺兰进明利用肃宗对玄宗的对立心理,公然在肃宗面前称“南朝”,挑拨玄肃父子敌对激化了本来潜在的肃玄二帝之间的矛盾;并通过诬陷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肃宗,致使肃宗从此敌视房琯(“上由是恶琯”)。
    第四,至德二载五月十日肃宗罢免房琯宰相的真实原因,是由于贺兰进明及崔圆等士大夫浊流所进谗言,致使肃宗相信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自己
    第五,肃宗罢免房琯宰相的罪名,不足以成立。据《旧唐书·房琯传》所载张镐疏救房琯之言及杜甫《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全文,则当时所宣布房琯罢相的罪名,仅是门客董庭兰受贿如有其他罪名张镐、杜甫不可能不言及。如张镐所言“琯大臣,门客受赃,不宜见累”,及杜甫所言宜“弃细录大”,董庭兰受贿一事(即使实有其事),并不足以作为房琯罢相的罪名。
    《旧唐书》本传所记房琯好“高谈虚论”、及游琯门下的何忌不孝,如果作为房琯罢相的罪名,皆似是而非之词,难以成立。至于陈涛斜兵败,实与监军宦官促战、强行改变原来战略有关,因此肃宗本来并未加罪房琯。只是在贺兰进明诬陷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肃宗、肃宗“由是恶琯”以后,肃宗始改变了态度,以陈涛斜兵败作为房琯的罪名。《旧唐书·房琯传》所载乾元元年(758年)六月肃宗贬房琯等诏书,即是以“丧我师徒”、“遽从败绩”为其罪名之一。但是就《旧唐书·房琯传》载张镐疏救房琯之言及杜甫《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全文,则至德二载(757年)五月房琯罢相时,似尚未以陈涛斜兵败作为其罪名。尤要者,罢免房琯宰相时所加罪名,无论其中有无陈涛斜兵败之罪名,实际皆是用以掩盖罢相的真实原因。
    肃宗罢免房琯宰相,张镐、杜甫疏救房琯,以及张镐、韦陟疏救杜甫一案,其背景实关系到玄肃二帝之间的皇权之争,以及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间的斗争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24-02-03 12:17
    回复
      天宝十五载六月十四日马嵬驿之变后,玄宗入蜀,太子亨北上。七月十二日太子亨在玄宗不知道的情况下即位灵武,就其公而言,是肃宗在北方承当起平定安史之乱的重任;就其私而言,则是肃宗擅自夺取皇位。七月十五日玄宗在不知肃宗即位的情况下诏诸王分镇,本是平定叛乱的重要部署,并起到了鼓舞人心的重大作用。(参前揭《旧唐书·玄宗纪》:“及闻是诏,远近相庆,咸思效忠于兴复。”按地理远近,当时玄宗从蜀中所发出之诏书,较肃宗从灵武所发出之诏书,更先到达未沦陷的江淮以南广大地区。)八月中旬玄宗传位,并派房琯张镐等赴灵武册立、辅佐肃宗,可见玄宗尚能顾全大局。二帝之间关系的主动一方,是在已作皇帝的肃宗
      当时清流士大夫的政治共识,一是承认肃宗的合法性,希望其担当起在北方平定安史之乱的重任。房琯、张镐、杜甫等,以不同方式奔赴肃宗行在,即是此一共识的体现。换言之,清流士大夫决不可能有忠于玄宗而不忠于肃宗的心理。二是期望肃宗尊重太上皇,二帝和睦而不分裂,以维系礼法的存在、政权的稳定。杜甫《洗兵马》诗:“鹤驾通宵凤辇备,鸡鸣问寝龙楼晓。”即是表示此种期望。三是期望肃宗信任士大夫,君臣和睦,一致救国,不分两朝新旧,不搞政治排斥。依清流士大夫,在当时,这就是政治有道。反之,则是政治失道。君臣和睦的主动一方,是在作皇帝的肃宗。
      相反,浊流士大夫如贺兰进明,则一意挑拨离间肃玄二帝之间关系,利用肃宗敌视玄宗心理,诬陷清流士大夫忠于玄宗而不利于肃宗,以排斥清流,邀宠固荣。
      杜甫《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窃见房琯,以宰相子,少自树立,晚为醇儒,有大臣体。时论许琯,必位至公辅,康济元元。陛下果委以枢密,众望甚允。观琯之深念主忧,义形于色,况画一保泰,其素所蓄积者已。而琯性失于简,酷嗜鼓琴,董庭兰今之琴工,游琯门下有日,贫病之老,依倚为非,琯之爱惜人情,一至于玷污。臣不自度量,叹其功名未垂,而志气挫衂,觊望陛下弃细录大,所以冒死称述。”
      张镐、杜甫疏救房琯,张镐、韦陟疏救杜甫,是清流士大夫由其政治共识而来的行动。依清流士大夫,房琯罢相、杜甫疏救房琯诏付三司推问一案,实际关系到政治是否有道。杜甫《祭故相国清河房公〔琯〕文》“唐始受命,群公间出,君臣和同,德教充溢。”此言贞观之治的典范意义在于君臣和睦,尤指魏徵始事太子建成,终为太宗所信任,实际是追述肃宗初清流士大夫期望君臣和睦、不分两朝新旧之共识。《祭文》言“太子即位,揖让仓卒,小臣用权。”又言:“贬官厌路,谗口到骨。”则是追述肃宗宠任宦官专权、听信浊流谗言、排斥清流士大夫。“小臣用权”,是指宦官排斥房琯等清流士大夫。“谗口到骨”,则是指贺兰进明、崔圆谗毁房琯等清流士大夫。此表示,在排斥清流士大夫上,宦官与浊流士大夫合流。《祭文》又言:“公初罢印,人实切齿。甫也备位此官,盖薄劣耳。见时危急,敢爱生死,君何不闻,刑欲加矣,伏奏无成,终身愧耻!”则是追述当时自己冒死疏救房琯,实是为了争取政治有道。
      杜甫《谢状》,显然是借奉谢免予三司推问的机会,再次为房琯犯颜进谏《新唐书·杜甫传》著录了《谢状》此段文字,表明《新唐书》作者对杜甫《谢状》的此一意义,有相应地了解和重视《新唐书》接着书“然帝自是不甚省录”,乃是史言肃宗拒谏斥贤
      值得注意的是,杜甫上表申言琯“真宰相器”,显然是针对贺兰进明谗言琯“非宰相器”而发。由此一细节,亦可见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间政治斗争的针锋相对。
      肃宗既认为房琯忠于玄宗而不利于自己,则杜甫敢于疏救房琯,杜甫亦是忠于玄宗而不利于自己,因此对于杜甫亦加以敌视、排斥。
      罢免房琯事件,标志一度为众望所归的肃宗,实际已与浊流士大夫合流。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3楼2024-02-03 12:20
      回复
        三、诏付三司推问的实情,是杜甫已成囚徒,将有杀身之祸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条:“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按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又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原注:“推者,掌推鞫也。”《大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御史大夫条:“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
        (原注:“其百寮有奸非隐伏,得专推劾。”)又云:“若有制,使覆囚徒,则刑部尚书参择之。”
        :由是可知,所谓“诏三司推问”,是指皇帝下制,命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等三司衙门,“同按”(会同审判)“大狱”(大案)“囚徒”。易言之,“三司推问”,即三司会审,是唐代最高司法审判。而被会审的“囚徒”,实际已经下狱。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百二十二《宪官部十一·谴让》类:“韦陟,肃宗至德中为御史大夫,时左拾遗杜甫上表论‘房琯有大臣度,真宰相器,圣朝不容’,词旨迂诞,帝令崔光远与陟及刑部尚书颜真卿同讯之。”
        《新唐书》卷二百一《杜甫传》:“琯罢宰相,甫上疏言‘罪细,不宜免大臣。’帝怒,诏三司杂问。”按《通典》所谓 “同按”,《册府元龟》所谓“同讯”,《新唐书》所谓“杂问”,皆会同审判之意。
        杜甫至德二载六月一日《奉谢口敕放三司推问状》“右臣甫,智识浅昧,向所论事,涉近激讦,违忤圣旨,既下有司,具已举劾,甘从自弃,就戮为幸。今日巳时,中书侍郎平章事张镐,奉宣口敕,宜放推问,知臣愚戆,赦臣万死,曲成恩造,再赐骸骨。……陛下贷以仁慈,怜其恳到,不书狂狷之过,复解网罗之急,是古之深容直臣,劝勉来者之意。天下幸甚,天下幸甚!岂小臣独蒙全躯就列,待罪而已。无任先惧后喜之至,谨诣閤门,进状奉谢以闻。”
        杜甫】同年闰八月《行次昭陵》诗:“直词宁戮辱,贤路不崎岖。
        乾元二年(759年)《寄岳州贾司马六丈(至)巴州严八使君(武)两阁老五十韵》诗:“禁掖朋从改,微班性命全。青蒲甘受戮,白发竟谁怜。”
        广德元年(763年)《祭故相国清河房公文》“公初罢印,人实切齿。甫也备位此官,盖薄劣耳。见时危急,敢爱生死。君何不闻,刑欲加矣。”

        第一,据前揭《旧唐书·肃宗本纪》,房琯罢相在至德二载五月十日;据《钱注杜诗》卷二《述怀一首》注引湖广岳州府平江县杜甫裔孙杜富家所藏唐授杜甫左拾遗敕,敕书署“至德二载五月十六日行”;可知杜甫疏救房琯,当在五月十六日始任左拾遗时或数日内,否则距房琯罢相之日愈久矣。杜甫任左拾遗立即疏救房琯张镐任宰相立即疏救杜甫皆奋不顾身矣
        第二,诏三司推问杜甫一事的性质和实情是,杜甫疏救房琯已经构成肃宗交付三司会同审问的大案(“诏三司杂问”、“既下有司,具已举劾”),杜甫本人已经成为肃宗交付三司会审的囚徒(“网罗之急”)。
        第三,肃宗已经表示了要杀杜甫的旨意(“就戮为幸”、“甘受戮”、“刑欲加矣”)。当时若非宰相张镐、御史大夫韦陟相救,后果实不堪设想。
        第四,杜甫疏救房琯之日,即是诏付三司推问之时;释放之日,据《奉谢口敕放三司状》所署日期,为“六月一日”。由此可知,杜甫自被交付三司推问之日至释放之日,已经十天左右矣。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肃宗方用刑名,……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贬相继。……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云:‘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在肃宗的幽暗政治下,无边的蒙冤受害者包括清流士大夫,所受到的伤害,又岂是一纸诏书所能挽回
        广德元年(763年)代宗即位时,杜甫作《述古三首》诗,第一首云:
        “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
        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
        微婉深切,实是肃宗斥贤拒谏、滥用刑法、政治失道的批评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4楼2024-02-03 15:50
        回复
          四、唐代墨制用于公务,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肃宗墨制放归杜甫的实质,是对杜甫不合法的放逐
          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卷三《北征》诗题下注:“鲍(彪《杜陵诗谱论》)云:至德二年,公自贼窜归凤翔,谒肃宗,授左拾遗。时公家在鄜州,所在寇多,弥年艰窭,孺弱至饿死者。有墨制许自省视。八月之吉,始北征。”[4] 历代诸家注杜言及墨制放归鄜州,史源在此
          按:宋鲍彪《杜陵诗谱论》所提供“墨制许自省视”的史料,当采自当时尚存而后来亡佚之唐代文献[5],弥足珍贵
          何谓墨制?宋赵次公《杜诗先后解》乙帙卷四《北征》题下注:“墨制,则行在仓促之间所用也。”赵次公此一注释,未得其实。清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四唐《右武卫将军乙速孤行俨碑(开元十三年二月)》条:“墨制犹云墨敕,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钱竹汀此一解释较确,而语焉不详。
          兹就唐代制敕产生的主要程序,考查唐代制敕墨制之区别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凡王言之制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三曰慰劳制书,四曰发日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原注:“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下之,有‘制诏,天子答之曰可’,以为诏书。”又:“天后天授元年,以避讳,改诏。”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人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之。”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凡下之通于上,其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原注:“复奏画‘’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小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用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用门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条:“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
          《新唐书》卷四十七《百官志二·门下省》给事中条:“制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大唐条:“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原注:“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按唐代制授官是采用制书,敕授官是采用敕书,此制敕亦即告身。
          《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疏议:“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六品以下画‘’。
          :由上所述可知,唐代制敕大体可以分为制书、敕书两大类,大事用,其次用。授官则五品以上用,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视五品以上及供奉官六品以下用。唐代制敕产生的主要程序,系由中书省根据皇帝旨意起草制敕草案,并由中书省正副长官中书令、中书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中书舍人等署名,提请门下省审查;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由门下省正副长官侍中、黄门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给事中等署名,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制书画“”,敕书画“”;然后由门下省复写一份,注“制可”并盖上印,制敕始得成立。或群臣表奏,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然后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画可,而成为制敕。其中,门下省的制敕审查批准权,首先是由给事中行使(“先读而署之”),给事中是否同意此制敕草案,对于此制敕之能否成立,发生关键性作用。当给事中认为制敕草案不合理时,可以驳还(“涂归”),亦即不予批准,则此制敕草案不得成立。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二《直谏》类载贞观三年敕中男入军,时魏徵任给事中,“敕三四出,执奏以为不可”,“不肯署敕,太宗召及王珪”,经过讨论,“乃停中男”。此是给事中有效行使审查批准权驳还制敕草案一个有力的例证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5楼2024-02-03 16:31
          回复
            在唐代,制定制敕,即是决策、立法[6]。制敕制定权,即是决策权、立法权。唐中书、门下制度的意义,实际是决策权、立法权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立法权分立为中书起草权、门下审查批准权、皇帝审查批准权。这是唐代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贞观政要》卷一《政体》:“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可知唐中书、门下制度的精神,是“灭私徇公”,和中书门下相互制衡以防止中央政治决策失误。此是由太宗所明确规定。
            如果制敕未经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则此制敕不得成立,不得名为制敕,亦即不具有合法性。《唐会要》卷五十四《省号上》中书侍郎类垂拱三年条载凤阁侍郎刘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宣过,何名为!”[7]即是对中书、门下制度此一规定性的明确表述。
            制敕经中书、门下程序成立后,始得由尚书省施行。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原注:“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小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用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用门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按“程”字原缺,据《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尚书都省条补。程,日程。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大唐条:“其择人……攒之为甲,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不审者,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
            :由此可知,第一,制敕经中书、门下程序成立后,制敕原始文本由门下省存档;同时,此制敕由门下省“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二份文本。
            门下省送尚书省施行的制敕第二文本,盖有门下省之印。
            第二,尚书省接到门下省所下制敕后,此制敕第二文本由尚书省存档(“案成”)。同时,尚书省再复写一份(“钞之”),用于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三份文本。尚书省用于施行的制敕第三文本,盖有尚书省之印。(根据制敕内容之不同,印文字样当有尚书省所属各部名称及业务名称之不同。)
            如《通典》所载,尚书省施行的授官制敕亦即告身之上,盖有尚书省之印,印文为“尚书吏部告身之印”。按清王昶《金石萃编》卷一百二《唐六十二·颜鲁公书朱巨川告身》条著录明陆完《跋》文:“此唐德宗建中三年六月给授中书舍人朱巨川告身符,年月、职名之上,用‘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计二十九颗。”复按上海书画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唐颜真卿传本墨迹选》德宗建中元年八月颜真卿《自书告身》(原件今藏日本书道博物馆),年月、职名之上,亦用 “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计二十九方(次)。两件唐代告身所盖之印,可证《通典》所载确切无误。
            准此可以推知,尚书省所施行的所有制敕之上,按例盖有尚书省之印
            制敕一式三份,同等有效。第三份制敕之上所盖的尚书省之印,是制敕经过中书、门下程序后,由尚书省施行的证明。
            休假制敕之上,亦当盖有尚书省之印,其印文或为“尚书吏部假宁之印”。(参下文引《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假宁”条原注:“五品已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
            兹可进论墨制。唐代典章制度文献,并无墨制作为制度的记载。从唐代其他相关文献记载可知,唐代的墨制,本来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的“王言”。如《四部丛刊》影明刊本唐张说《张说之文集》卷一《进白乌赋并批答》录玄宗《墨诏批答》:“又览所进,放言体物,词藻浏亮。寻绎研味,把玩无厌。所谓文苑菁华,词场警策也。今赏卿金五铤、银十铤。”墨诏批答称赞张说所进《白乌赋》之文彩,即是用于私人性事务。唐姚汝能《安禄山事迹》卷上天宝九载条:“禄山既移居亲仁坊,进表求降墨敕,请宰相至席宴会。是日玄宗欲于楼下打毬,遂停打毬,命宰相赴焉。”墨敕命宰相赴宠臣家宴,亦是用于私人性事务。《文苑英华》卷五百九十六《节朔谢物二》邵说《谢赐新历日及口脂面药等表》:“臣某言:中使某至,伏奉某月日墨诏,赐臣新历日一通,并口脂面药红雪紫雪等。”墨诏用于赏赐口脂面药等物,亦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用于私人性事务的墨制,自然无需经过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因此亦无须作为制度载入典章制度文献。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6楼2024-02-03 16:33
            回复
              在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的大量出现,至杜甫时代为止,主要有两次
              一是中宗景龙年间。
              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下:“景龙中,多于侧门降墨敕斜封,以授人官爵。时人号为‘斜封官’。”《通典》卷十九《职官一·历代官制总序》大唐条:“逮乎景龙,官纪大紊,复有‘斜封无坐处’之诵兴焉。”《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唐睿宗景龙二年(708年)七月条:“时斜封官皆不由两省而授,两省莫敢执奏,即宣示所司。”
              按:景龙时用于授官的墨制,由于是不经中书、门下两省(“不由两省而授”),而直接下达尚书省施行(“宣示所司”),及用于卖官鬻爵,声名狼藉,故刘餗、杜佑等皆特别加以揭露。
              二是肃宗朝。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并从权也。”==又云:“贞元三年(787年),(陆)贽上疏曰:‘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肃宗在灵武、凤翔,事多草创,权宜济急,遂破旧章。翰林之中,始掌书诏,因循未革,以至于今。岁月滋深,渐逾职分。顷者,物议尤所不平,皆云学士是天子私人,侵败纲纪,致使圣代亏至公之体,宰臣有备位之名。陛下若俯顺人情,大革前弊,凡在诏敕,悉归中书,远近闻之,必称至当。……事关国体,不合不言。’疏奏,不纳。”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九《陆贽传》:“尝以:‘词诏所出,中书舍人之职,军兴之际,促迫应务,权令学士代之;朝野乂宁,合归职分,其命将相制诏,却付中书行遣。’又言:‘学士私臣,玄宗初令待诏,止于唱和文章而已。’物议是之。”
              《旧唐书》卷一百八十四《李辅国传》:“禄山之乱,玄宗幸蜀,辅国侍太子扈从,至马嵬,诛杨国忠,辅国献计太子,请分玄宗麾下兵,北趋朔方,以图兴复。辅国从至灵武,劝太子即帝位,以系人心。肃宗即位,擢为太子家令,判元帅府行军司马事,以心腹委之,仍赐名护国。四方奏事,御前符印军号,一以委之。……肃宗还京,……宰臣百司,不时奏事,皆因辅国上决。常在银台门受事,……三司制狱,必诣辅国取决,随意区分,皆称制敕,无敢异议者。”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二《李岘传》:“初,李辅国判行军司马,……每日于银台门决天下事,须处分,便称制敕,禁中符印,悉佩之出入。纵有敕,辅国押署,然后施行。”
              :由李肇《翰林志》、《旧唐书·陆贽传》可知,肃宗朝凤翔行在的墨制,是由“翰林学士”起草,不经中书、门下程序(“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而直接下达施行。虽然是“权宜济急”,用于紧急军务,但是“破(坏)”了体现“至公”精神的中书、门下制度。可以补充说,肃宗朝凤翔行在的墨制,虽有为紧急军务而行墨制者,但亦有为徇私灭公而行墨制者,如放逐杜甫墨制至于肃宗以翰林学士代替中书舍人草诏,导致此后唐中央决策制度的部分改变,因不在本文范围内,此可不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第一,唐代的制敕,是用于公务的“王言”墨制,则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的“王言”制敕与墨制,各有界限。
              第二,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是皇帝的公务命令直接下达施行,而不经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直出中禁,不由两省”),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遂破旧章”)。职此之故,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不具有合法性(“侵败纲纪”)。第三,用于公务的墨制,既然未经中书、门下之程序,则制敕书面仅有书写皇帝命令的墨字既无中书起草之署名、门下审查之署名,更无门下省送尚书省施行时所盖门下省之朱印(参“不用六宝”,及前揭《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印缝署”),书面只有墨字而无朱印粲然,此墨制之所以名为墨制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7楼2024-02-03 16:47
              回复
                在唐代,假如墨制用于公务而符合典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则陆贽决不可能在上疏中批评墨制用于公务为“遂破旧章”、 “侵败纲纪”,重申“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并强调此“为国家不易之规”,“事关国体”;而刘餗、杜佑、李肇亦决不会在《隋唐嘉话》、《通典》、《翰林志》中对墨制用于公务特别加以揭露。刘餗、陆贽、杜佑、李肇之文献,乃是唐代墨制用于公务为破坏中书、门下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之确证[8]。
                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有无尚书省之印?文献无考,不妨阙疑。但可以肯定,无论有无尚书省之印,都不能改变用于公务的墨制未经中书、门下程序的不合法性质。
                由《旧唐书·李辅国传》及《李岘传》则可知:第一,肃宗对中书起草、门下审查制敕制度的破坏,与肃宗使用宦官夺取制敕制定权,乃是一体之事。此点为陆贽、李肇所未能明言,赖《旧唐书》两篇传文得其真相。第二,中书、门下制度的被破坏,原因在于肃宗徇私灭公。杜甫“请假”省家是否必须制敕批准?
                《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条原注:“五品已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凡下之通于上,……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
                :五品以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准前揭供奉官皆敕授之例,则供奉官请假出境亦须吏部奏闻,即须经过吏部奏闻、门下审查、皇帝画闻,从而形成敕书,再下达吏部施行。杜甫为左拾遗,属供奉官,其“请假”出境,亦须敕书批准。事实上,肃宗墨制(墨敕)放还杜甫省家鄜州,即是其证明。肃宗放还杜甫省家鄜州,按照唐代制度,本来应当采用经过中书、门下程序的敕书,而不应采用墨制。肃宗朝凤翔行在之制敕,是否皆用墨制墨敕,而不经中书、门下程序?
                《文苑英华》卷三百八十一《中书制诰二》贾至撰《授张镐谏议大夫制》:“门下:侍御史南汝拟节度判官张镐,……可谏议大夫。”据《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一《张镐传》:“肃宗即位,玄宗遣镐赴行在所。镐至凤翔,奏议多有弘益,拜谏议大夫。”可知《授张镐谏议大夫制》是至德元载颁布于凤翔行在。
                :《授张镐谏议大夫制》颁布于凤翔行在。制书起草者,为中书省中书舍人贾至。制书开头称“门下”,为制书草按提请门下省审查之称呼[9]。此是该制书经过中书、门下之程序之确证。由此可知,肃宗朝凤翔行在之制敕,实有经过中书、门下之程序之制敕,并非皆是墨制。职此之故,肃宗放还杜甫鄜州省家,并非例须采用墨制,采用墨制当另有缘故。
                《册府元龟》卷四百六十九《台省·封驳》类:“贾至为中书舍人,至德二年六月,将军王玄荣杀本县令杜徽,罪合死,肃宗以其能修守备之器,特放免,令于河东承光军效力,至上封事执之。”
                :贾至为中书舍人,对于肃宗放免王玄荣之令,上封事执之,则其所封执者实际是交付中书舍人起草制敕之词头。由此足见贾至之正直敢言,亦为清流士大夫。
                《新唐书》卷一百三十二《刘秩传》:“安禄山反,哥舒翰守潼关,杨国忠欲夺其兵,秩上言:‘翰兵天下成败所系,不可忽。’房琯见其书,以比刘更生。至德初,迁给事中。久之,出为阆州刺史。”
                《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七《杜佑传》:“开元末,刘秩采经史百家之言,取《周礼》六官所职,撰分门书三十五卷,号曰《政典》,大为时贤称赏,房琯以为才过刘更生。佑得其书,寻味厥旨,以为条目未尽,因而广之,加以《开元礼》、《乐》,书成二百卷,号曰《通典》。”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七《严武传》:“至德初,肃宗兴师靖难,大收才杰,武杖节赴行在。宰相房琯以武名臣之子,素重之,及是,首荐才略可称,累迁给事中。既收长安,以武为京兆少尹、兼御史中丞。”
                杜甫《八哀诗》第三首《赠左仆射郑国公严武》
                “历职非父任,嫉邪尝力争。”
                又云:
                “密论贞观体,挥发岐阳征。”
                :由是可知,刘秩、严武,有学养、品节,皆清流士大夫,为房琯所器重;当时同为门下省给事中。肃宗罢免房琯,有杜甫疏救;诏杜甫付三司推问,有张镐、韦陟疏救。对清流士大夫之敢于谏诤,肃宗记忆犹新。肃宗放归杜甫之敕书,不采用经中书、门下合法程序的制敕,而是采用了不合程序、不合法的墨制。这当是由于放归杜甫之敕书,含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经过中书起草、门下审查程序,可能被中书舍人贾至、门下给事中刘秩、严武所驳还;采用墨制,则避开了中书的起草、门下的审查,及可能引起的驳还。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8楼2024-02-03 16:55
                回复
                  杜甫《北征》诗云:
                  “皇帝二载秋,闰八月初吉,
                  杜子将北征,苍茫问家室。
                  维时遭艰虞,朝野少暇日。
                  顾惭恩私被,诏许归蓬荜。
                  拜辞诣阙下,怵惕久未出。
                  虽乏谏诤姿,恐君有遗失。
                  ……
                  挥涕恋行在,道途犹恍惚。
                  ……
                  回首凤翔县,旌旗晚明灭。”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至德二载八月:“癸巳(十七日),大阅诸军,上御城楼以观之。”
                  又九月:“丁亥(十二日),元帅广平王统朔方、安西、回纥、南蛮、大食之众二十万,东向讨贼。壬寅(二十七日),与贼……战于香积寺西北,贼军大败,斩首六万级。……癸卯(二十八日),广平王收西京。甲辰(二十九日),捷书至行在,百僚称贺,即日告捷于蜀。”
                  又冬十月:“壬戌(十八日),广平王入东京。……癸亥(十九日),上自凤翔还京,……丁卯(二十三日),入长安,士庶涕泣拜忭。”
                  杜甫《收京三首》诗第二首
                  “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
                  忽闻哀痛诏,又下圣明朝。”
                  :至德二载闰八月一日杜甫奉肃宗墨制离开凤翔行在还家鄜州,朝廷正紧张工作,并已举行盛大阅兵,准备收复两京,故杜甫《北征》诗云
                  “维时遭艰虞,朝野少暇日”
                  “回首凤翔县,旌旗晚明灭”
                  “挥涕恋行在,道途犹恍惚”表示不忍于此时此刻离开朝廷。九月,十月,唐军相继收复两京,肃宗自凤翔还京,杜甫仍然被放还在家,而未回到凤翔行在或长安朝廷。杜甫放还鄜州的这三个多月,正是从凤翔到还京的朝廷,军务政务最紧张繁忙之时期,而杜甫不与焉,故杜甫《收京》诗云
                  “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
                  忽闻哀痛诏,又下圣明朝”
                  表示自己置身于收京大事之外的惆怅心情。脱贼奔赴凤翔行在、授左拾遗的杜甫,实际被完全排除在收复两京的重大政治进程之外。职此之故,可以肯定,肃宗墨制放还杜甫鄜州省家,名义是给杜甫省家假期,实质是对杜甫实行政治放逐,具体地说,此一墨制之内容,含有涉及放逐性质之语句。
                  《北征》诗云
                  “虽乏谏诤姿,恐君有遗失。”
                  微婉顿挫,是言君主有过失矣。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9楼2024-02-03 17:09
                  回复
                    五、肃宗放归杜甫将近百日,意在准令式取消杜甫官职
                    杜甫《收京三首》诗第二首:
                    “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
                    忽闻哀痛诏,又下圣明朝。”
                    :《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乱上》类《收复西京还京诏》云:“朕誓雪国仇,馀无所问,中夜痛愤,志安苍生。”文末注:“至德二年十月”。据《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此诏颁布于十月乙巳朔(一日)。
                    《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乱上》类《收复京师诏》云:“安禄山,边陲贱类,……祸变仓卒,涂炭万姓,兴言痛愤。”文末注:“至德二年十一月”。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及《册府元龟》卷六十四《帝王部·发号令第三》,皆记此诏颁布于至德二年十一月壬申朔(一日)。
                    《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唐肃宗至德二载十月条:“壬申,上御丹凤门,下制。”据陈垣《廿二史朔闰表》,至德二年十月壬申为二十八日,则《通鉴》所记月日为是。
                    由上所述可知,杜甫诗言两次闻哀痛诏,是指闻至德二载十月一日《收复西京还京诏》,及十月二十八日《收复京师诏》,其中皆有“痛愤”之语。“天涯正寂寥”之句,可证杜甫闻此两次诏时,皆在鄜州。由此可以推知杜甫放归鄜州假期的下限。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凡上之所以逮下,其,曰:制、敕、册、令、教、符。”原注:“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亲王公主曰,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可知唐代政治制度规定,凡制敕皆须以的形式下达到州、县、乡,使家喻户晓
                    杜甫《述怀》诗
                    “寄书问三川,不知家在否?”
                    《羌村三首》
                    “归客千里至。”
                    《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关内道三》鄜州:“东南至上都四百七十七里。”又三川县:“东北至州六十里。”
                    《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度支员外郎条:“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
                    :自长安至鄜州四百七十七里,自鄜州至三川县六十里,共五百三十七里。唐制马行里程日七十里,以收京诏书兼程下达、日行一百四十里计,十月二十八日壬申《收复京师诏》当天自长安出发,到达三川县须四日,从三川县到达羌村计一日,已是第五日。杜甫鄜州闻此诏之日,已是十一月二日丙子。《收京三首》,即作于此时。换言之,杜甫省家假期,至此已长达九十一天,将近百日矣
                    《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条原注:“父母在,三千里外,三年一给定省假,三十五日。五百里,五年一给拜扫假十五日并除程。五品已上,并奏闻。”
                    :杜甫自凤翔行在省家鄜州,在三千里内,正常省家假期不可能超过三十五日,更决不可能将近百日。放还将近百日,此中必定另有缘故。
                    《唐会要》卷八十二《休假》类元和元年八月条御史台奏:“准令式:职事官假满百日,即合停解。”
                    白居易《百日假满少傅官停自喜言怀》“长告今朝满十旬,从兹潇洒便终身。”乐天此诗是唐代准令式职事官假满百日取消官职之例证。
                    :准令式,假满百日即取消官职。杜甫放还省家将近百日。杜甫绝非散漫违纪之人,放还鄜州省家,决不可能违背令式擅自逗留将近百日而不归朝。职此之故,杜甫放还省家将近百日、临近唐令百日假满停官期限之原因只能是放归省家之墨制,其中有在家待命之文字,而召回之命则三个月不至。在家待命,无异放逐,这即是肃宗放归杜甫的制敕中所可能引起门下驳还的内容,亦即是肃宗采用墨制而不经过中书、门下程序的原因。
                    杜甫于何日回到长安朝廷?按三川县东南至长安四百一十七里。假定召回杜甫之命与《收复京师诏》同时发出、同时到达,杜甫以闻命次日即十一月三日丁丑出发,以唐制马行里程日七十里计,到长安须六日,则杜甫回到长安朝廷已是十一月八日壬午。此是杜甫回到长安朝廷所可能的最早日期。以此日期计,距闰八月一日离开凤翔行在,杜甫放还省家的假期,已经跨四个月计九十七天,临近一百天
                    肃宗墨制放还杜甫省家待命,待命将近百日,临近假满百日停官之唐令规定,这表明,肃宗是有意准令式取消杜甫官职。
                    自放归鄜州后,杜甫内心即已明白自己的从政生涯可能结束“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言甘心终老天涯,即是表示不作还朝之想。
                    至于收京之后终于召回杜甫,则当是由于朝中故人为杜甫进言,而肃宗一时不得不作同意。在当时,严武为京兆少尹兼御史中丞,刘秩为给事中,贾至为中书舍人,此数人最有可能奏请召回杜甫
                    杜甫《送郑十八虔贬台州司户》、《腊日》等诗,至德二载十二月杜甫已回到长安朝廷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0楼2024-02-03 17:30
                    回复
                        六、最后的放逐
                      肃宗终未能宽容杜甫和清流士大夫。召回杜甫不到一年,清流士大夫即被肃宗纷纷逐出朝廷。至德三载即乾元元年(758年)春,罢免贾至中书舍人,出为汝州刺史;五月,罢免张镐宰相,出为荆州长史;六月,罢免房琯太子少师、刘秩国子祭酒、严武京兆少尹,分别出为邠州、阆州、巴州刺史;同月,罢免杜甫左拾遗,出为华州司功参军;同年,罢免韦陟吏部侍郎,出为绛州刺史。
                      肃宗由于敌视玄宗的心理,而听信浊流士大夫的谗言,进而敌视排斥清流士大夫。这一政治排斥的发端,是房琯罢相;其发展,则包括以诏付三司推问、欲加刑戮、墨制放归待命等无理、不合法的手段,以及贬逐出朝的手段,打击报复正直敢言的杜甫。此即是杜甫以廷争、弃官、不赴诏,回应唐室政治无道[10]的原因所在亦是杜甫后半生飘泊以死的原因所在。
                      注释
                      [1] 清钱谦益《钱注杜诗》卷二《洗兵马》笺曰:“《洗兵马》,刺肃宗也,刺其不能尽子道,且不能信任父之贤臣以致太平也。”钱注揭露肃宗对玄宗及其旧臣的迫害,关系到这一段唐史真相之了解、杜甫后半生之命运及大半部杜诗内容之了解,意义重大。本文讨论肃宗朝士大夫清流与浊流之分野,只是钱氏之说的继续。
                      [2] 宋本《册府元龟》第二册,中华书局,1989年,第1364页。“右”,系“左” 字形近之讹。明本《册府元龟》作“时拾遗杜甫上表论房琯尚有大臣度,真宰相器”(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第6234页),多一“尚”字,语气甚弱,不合上下文语气及杜甫性格,足见宋本较明本为
                      [3] 《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九,以贺兰进明授岭南节度使、进明中谢肃宗时谗毁房琯、改授贺兰进明为河南节度使一事,系于至德元载十月条,显然失误。按《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二《李巨传》:“及禄山陷东京,……寻授陈留谯郡太守、摄御史大夫、河南节度使。……至德二年,为太子少傅。”《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九唐肃宗至德元载十二月条:“河南节度使虢王巨屯彭城,……敕以(张)巡为河南节度副使,巡以将士有功,遣使诣虢王巨请空名告身及赐物。”可知至德元载十二月李巨犹任河南节度使
                      [4] 《景印宋本新刊校定集注杜诗》(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善本丛书影印宋宝庆二年广东漕司刻本,1987年),卷三,第3册,第4页。按此书即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此本为《九家集注杜诗》最善之本。《九家集注杜诗》卷三《北征》题下注称引“鲍云”,卷一《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题下注已称引“鲍文虎云”;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八:“《少陵诗谱论》,则缙云鲍彪也。”《四部丛刊》影宋本《分门集注杜工部诗》卷首《集注杜工部诗姓氏》:“缙云鲍氏文虎,著《谱论》。”
                      [5] 《杜陵诗谱论》“有墨制,许自省视”,当采自《肃宗实录》。《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七唐玄宗天宝十四载至卷二百二十二肃宗宝应元年《考异》,引用《肃宗实录》甚多。《肃宗实录》之亡佚,当在南宋以后
                      [6] 台湾学者毛汉光《唐代给事中之分析》:“按当时中国乃君主专制政体,并无立法机关,制书、敕书即是法律,给事中之封驳权,乃是给事中涉及立法权之明语。”(《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1009页。)毛汉光教授所言甚有见地。似可补充两点
                      第一,就唐代中书、门下制度正常运作时而言,唐代政体不能简单地称为君主专制政体。既然门下省参与掌握决策权、立法权,既然君主并不能全部掌握决策权、立法权,则径称之为君主专制,不尽符合事实。或可称之为开明君主政体
                      第二,就唐代君主破坏中书、门下制度时而言,则唐代政体仍可称为君主专制政体。判断唐代政体的性质,似应根据不同条件下的具体情况而论。
                      [7 ]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九月门下省为鸾台中书省为凤阁(《资治通鉴》卷二百三)。中宗神龙元年(705年)二月改回(《资治通鉴》卷二百八)。
                      [8] 日本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附录中文《唐代制敕研究要旨》第2章第五节《墨诏(墨制)》:“对唐代文献中出现的敕书之词汇考察结果,墨诏用于‘表’、‘状’的批答,制书及对臣僚抚慰存问的公文‘慰劳制书、论事敕书’,它们统称为墨诏。”(日本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附录《中文要旨》,第25页。)中村教授对唐代制敕的研究甚有成就,但似未能明确区别墨制与制敕的不同性质。
                      [9] 毛汉光《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制书发端‘门下’二字,显然有‘门下省’之意。”(《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第339页。)毛汉光教授此一解释,似为同语重复。按唐代制书开头“门下”二字,是代表皇帝旨意起草制书草按的中书省,对门下省行文的称呼,表示将此制书草按提请门下省审查;唐代制书此一抬头格式,表明门下省在制敕产生过程中,居于负责审查批准制书草按的地位,对制书能否成立发生关键性的作用。
                      [10] 请参阅邓小军《杜甫在政治上的道德主体精神》,《江海学刊》,一九九三年第一期;《唐代文学的文化精神》,台北文津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261~271页。
                      原载《杜甫研究学刊》2003年第一期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1楼2024-02-03 18:01
                      回复
                        《大唐六典》

                        《通典》

                        邓小军
                        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文学博士
                        中国杜甫研究会理事,中国韩愈研究会理事,中国柳宗元研究会理事。
                        简介
                        邓小军,男,1951年生于成都。1982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5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文学硕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文学研究所,获文学博士学位。1990-1997年为四川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教授。 1997年以来为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古代文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杜甫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柳宗元研究会副会长、安徽师范大学中国诗学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2003-2004年香港浸会大学访问学者。长期从事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文学教学与研究尤着重于陶渊明研究、杜甫研究研究特色诗史互证诗歌思想与艺术研究等
                        主要研究方向
                        唐代文学、中国诗史、儒家哲学、中国现代学术史
                        著作
                        《唐代文学的文化精神》(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
                        《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
                        《诗史释证》(中华书局,2004年出版)。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楼2024-02-03 18:40
                        回复
                          邓小军: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考
                          兼论唐代的皇帝直接授官(上)
                          2017-11-26 11:15
                          摘要
                          本文从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的相关文献记载告身敕词、御宝与唐代的皇帝直接授官,唐授官制敕格式有不书原官职之例,唐有行在官名称之例,以及唐宋元明有关伪造制敕之刑法规定等方面,考察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的真伪,提出杜甫告身是真品,而非洪业先生所说的“赝品”。
                          关键词:杜甫 左拾遗 告身 真品
                          唐朝授官制敕,发给官员本人的一份制敕文书称为,又称为告身。唐苏鹗《苏氏演义》卷下:“诰者,告也,言布告王者之令,使四方闻之。今言告身者,谓己身受其告令也。”[1]
                          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实物,明代时犹藏于湖广平江(今湖南平江)杜甫裔孙家,前人著录称之为诰敕通常指敕书录文告身通常指敕书实物。本文根据上下文语境,称唐授杜甫左拾遗敕或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

                          《唐英歌诗》清抄本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楼2024-02-04 09:24
                          回复
                            一、关于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的文献记载
                            清同治十三年张培仁监修、李元度纂修《平江县志》卷末《邑志纂修考》
                            明弘治辛亥修。旧本尚存,惟本内多残缺。秉笔知县黄华。
                            嘉靖辛亥修。稿成未刻,秉笔教谕李鍪。
                            隆庆庚午修。秉笔知县夏子谅。今残本尚存。
                            崇祯乙未修。未成,秉笔知县陶孔志;崇祯庚辰,取陶底本增饰开雕,秉笔训导王龙光。
                            国朝乾隆癸亥修。秉笔知县谢仲坃,升任去;迄乾隆乙亥,署县事石文成增续;捐梓贡生李先梁。[2]
                            清乾隆八年谢仲坃原纂、乾隆二十年石文成增修《平江县志》卷首《凡例》
                            旧志惟弘治刻本纪载得实,且本诸元志,见闻最古。今志考据,多资于此。[3]
                            乾隆《平江县志》卷首《隆庆旧志又序》
                            是志也,创于嘉靖辛丑,距今凡三十祀而未及梓传,使不得宾吾公缵绪而成之,岂不湮晦遗亡。……隆庆辛未仲夏端阳日太中大夫湖广布政司右参政前工科都给事中四明冯成能[4]
                            乾隆《平江县志》卷十六《名宦》
                            黄华,字实夫,歙县人。弘治三年,由进士知县事,廉干有声,兴革不遗馀力。在任六载,自学校、坛祠、公宇以逮桥梁、道路,莫不修缮完备。敏于就事,而民不劳手。辑邑志谨严,足以传信。官至参政。旧祀名宦祠。[5]
                            乾隆《平江县志》卷二二《古迹》
                            【杜氏遗敕】按弘治旧志云:“平江故老相传,今七都地名小田杜昂家,即杜甫后裔。及索其家谱,载杜预、杜暹、杜审言、杜甫皆杜昂远祖。窃恐世远传讹,谱谍苟简,不足据信,舍置久之。一日,小田宗派居县市民人杜富,因献家藏诰敕二通,阅之,则前朝织锦,墨迹甚古,御宝犹新,题唐肃宗至德二载及宋绍兴三十二年杜甫暨其裔孙杜邦杰诰敕二通。读之令人起敬”等语。旧志将诰敕附载《流寓志》,今以其人事无考,所传特诰敕遗迹,改附于此。
                            【唐敕云】襄阳杜甫,尔之才德,朕深知之。今特命为宣议郎、行在左拾遗。授职之后,宜勤是职,毋怠。命中书侍郎平章事张镐赍符告谕。故敕。(后一行云)至德二载五月十六日。(年月有御宝一)
                            【宋敕云】初政之临,以奉慈训,爰推庆泽,传及万方。凡尔有官,始于一命,咸进厥秩,时为异恩。往其钦承,弥务共恪,可特授承节郎杜邦杰。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后一行云)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年月有御宝一)
                            按明参政陈垲跋云:“唐敕用黄纸,高广皆可四尺,厚如钱。字大二寸许,倔而劲。年月御宝方五寸许,色转沉。宋敕用白绫,如今敕,而细腻坚厚,非今所及。字用行书,方寸许,俊逸流动,有晋风神。此二物洵杜氏传家宝,当是子孙流寓家焉。”
                            佥事张景贤跋云:“唐敕黄纸楷书,书法肥古,盖开元以来,习尚此体。宋敕白绫行草,尾列执政诸臣。杜氏今无文人,而二敕尚知宝藏,乃为题语,并敕归其家。”
                            邑举人余廷湘跋云:“予邑杜氏,宋元间声振一邑,小田为尤盛。其先世冢墓存者多石兽,碑额文字为人所毁,莫有传者。其后浸以衰弱,往时家君从杜万寿者索二敕观之,珍玩累日,以先贤之后遂落莫至此。今世士大夫知爱杜诗,而其末裔古敕并存,亦人所乐闻也。因书敕语并陈参藩跋,刻之以贻好事者。”
                            论曰:废兴视乎时,而故迹攸存,则奕禩可参千年之得失。他如俯仰凭吊,激昂志气,亦籍是以增焉。谁谓蔓草荒烟,无裨纪述哉!而或者迁移人地,附会传讹,所云古者,特无是公之说,又何所据以为迹,而赫赫动人于耳目间耶?[6]
                            乾隆《平江县志》卷二二《艺文》
                            陈垲(本省参政)《跋杜氏诰敕》:嘉靖壬寅春,予驻节岳之平江,阅县志,载有杜子美为左拾遗敕,及其裔孙杜邦杰为承节郎敕,云尚存于县市民杜富家。亟命求其家,得之。子美敕为唐至德二载所授,邦杰敕为宋绍兴三十二年所授,文皆简古,真敕语也。唐敕用黄纸,高广皆可四尺,厚如钱,故久存。字大二寸许,倔而劲。年月有御宝,宝方五寸许,色转沈。中有碎裂,而全者皆为蛇文矣。宋敕用白绫,如今敕度,而细腻坚厚,非今所及。字用行书,方寸许。俊逸流动,有晋风神,且类今所传宋高宗御书,或当时宫中宦官女史所习也。年月隐隐有御宝。年月后,细楷书侍中、中书、平章、仆射等官,盖中书所奉行也。后复有承节郎四行书字。夫此二物者,洵杜氏传家之至宝也。予阅之,而悠然起敬慕之情焉。仍还杜氏,俾宝无坠。按《唐书》子美传云,因客耒阳而卒;元微之撰《墓志》云,旅殡岳阳四十馀年,子美之孙嗣业起子美柩之襄,袝事于偃师。然则平江之杜,何自而来哉?若非诚子美之裔,则此敕何自而得哉?县旧志云,意者子美由工部员外郎休致卜居,或往来经历。不知子美工部亦严武所表授,未尝还朝就职,及出峡而旅卒矣;若往来经历,亦非留家之谓也。且子美二子宗文、宗武,宗文早世,宗武病不克葬其父,以命其子,乃终归葬于偃师。若宗武遂家于岳,则子美之殡不终归矣。当是子孙流寓家焉,而今不可考也。闻杜氏且有谱,未暇取阅,语又谓邦杰时,在族有杜皇后,亦不可考。予喜子美之有后,又喜得见先代典章以为异,因录而志之,复书此付杜氏,以就正于博雅君子。[7]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楼2024-02-04 09:33
                            回复
                              清初钱谦益《钱注杜诗》卷二《述怀一首》注
                              唐授左拾遗诰:
                              襄阳杜甫,尔之才德,朕深知之。今特命为宣义郎、行在左拾遗。授职之后,宜勤是职,毋怠。命中书侍郎张镐赍符告谕。至德二载五月十六日行。
                              右敕用黄纸,高广皆可四尺,字大二寸许,年月有御宝,宝方五寸许。今藏湖广岳州府平江县裔孙杜富家。[8]
                              清初叶奕苞《金石录补》卷十五《唐授杜甫左拾遗诰》:
                              右勅:
                              襄阳杜甫,尔之才德,朕深知之。今特命为宣义郎、行在左拾遗。授职之后,宜勤是职,毋怠。命中书侍郎张镐赍符告谕。至德二载五月十六日行。
                              盖用黄麻纸,高广皆可四尺,字大二寸许,年月有御宝,宝方五寸许。今藏湖广岳州府平江县裔孙杜富家。见钱谦益《杜诗注》。而予所见石刻,则宋绍兴中也。
                              按《少陵年谱》,至德二载,在贼中,五月,窜归凤翔,拜左拾遗。上疏救房琯,上怒,诏三司推问,张镐救之,仍放就列。与此勅年月同。[9]
                              乾隆二十八年(1763)江昱《潇湘听雨录》卷三,亦著录了平江杜氏家族所藏唐授杜甫左拾遗敕原文,及陈垲《跋杜氏诰敕》主要内容。[10]
                              由上可知
                              第一,唐至德二载(757)授杜甫左拾遗告身、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1)授杜甫裔孙杜邦杰承节郎告身,明代时藏平江小田杜甫后裔(弘治时为杜富,嘉靖时为杜万寿)家,弘治三年(1490)为进士知县黄华所目验,弘治四年辛亥(1491)黄华纂修《平江县志·流寓志》著录两件敕词原文及告身情况,秉笔者即黄华。弘治《平江县志》刻本,乾隆二十年(1755)修志时犹存,得以据录。
                              第二,嘉靖二十一年壬寅(1542)湖广布政司参政陈垲、湖广按察司佥事张景贤、邑举人余廷湘曾目验唐宋二敕原物并作跋,余廷湘并将二敕原文及陈垲跋文等版刻刷印,传布于世。陈垲等跋文,当著录于隆庆五年辛未(1570)《平江县志》。隆庆《平江县志》刻本,乾隆修志时犹存,得以据录。
                              第三,弘治三年平江知县黄华,进士出身,正七品[11];嘉靖二十一年陈垲所任湖广参政,系湖广布政司副长官,即一省副行政长官,从三品[12];张景贤所任佥事,系湖广按察司职官,从五品,按察司掌一省刑狱监察[13];皆熟悉典章制度、朝廷文书。按《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吏部》:“京官满一考及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皆给本身诰敕,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五品以上授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14]《大明会典》卷二百一《工部》二十一《诰敕·诰敕式样》:“诰织用五色纻丝,其前织文曰‘奉天诰命’。敕织用纯白绫,其前织文曰‘奉天敕命’。俱用升降龙吝左右盘绕。后俱织‘某年月日造’。带俱用五色。”[15]可知陈垲《跋杜氏诰敕》:“宋敕用白绫,如今敕度,而细腻坚厚,非今所及”,是将宋敕告身材质尺度与明敕告身作出比较,即其例证。
                              第四,清初钱谦益(1582 -1664)《钱注杜诗》著录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原文及相关情况,当来自弘治、隆庆或崇祯《平江县志》,来自唐宋二敕嘉靖余廷湘印本,亦未可知。
                              第五,清初叶奕苞(1629-1686)曾目验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南宋绍兴(1131-1162)石刻。
                              第六,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实有其物,为历代多种文献记载有绪,包括唐敕原物、其南宋绍兴石刻、其嘉靖印本。
                              第七,弘治《平江县志·流寓志》著录有杜甫告身敕文提行、“年月有御宝一”等具体情况,较为翔实,接近告身原样。本文讨论杜甫告身,以此本为依据。
                              洪业《杜甫:中国最伟大的诗人》(1952年)
                              早在十七世纪,据说杜甫被任命为左拾遗的告身就被发现了。钱谦益给出了这份告身的形制和文字(卷2.4a)。[16]
                              洪业先生此言有误
                              第一,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不是在十七世纪被发现,而是早在十二世纪南宋绍兴中刻石,十五世纪为弘治四年《平江县志》所著录。
                              第二,不是十七世纪钱谦益给出了这份告身的形制和文字,而是早在十二世纪南宋绍兴中刻石,十五世纪黄华所修《平江县志》、十六世纪陈垲所作《跋杜氏诰敕》,就已经对唐授杜甫左拾遗告身及其纸张材质、形制尺寸、敕词原文、字大尺寸、书法风格、钤印尺寸及当时面貌,作出了远比钱谦益更为详细的记述。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5楼2024-02-04 09: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