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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与属性的关系及实在的本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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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与属性的关系及实在的本原特征
实在一直是作为唯物主义者构筑其理论体系的材料,因此,也是唯心主义者否决实在,从而从根本上否决
唯物理论体系建立唯心体系的关键之处。对实在进行深入的认识,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唯物或唯心体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本身就有益于哲学乃至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实在论也就一直是一个倍受哲学和科学关注的一个认识上的大问题。
实在究竟是什么?有人分别从界定或规范性和构造性描述的定义方式,历史性地对实在概念进行了考察与辨析,指出了单纯两种方法上实在概念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关系实在论,力图通过关系来界定和规范实在概念,这样,却反而使实在变得繁琐难明了。
本人认为:对概念进行定义,仅有界定和规范,或仅从构造性进行描述都是片面的,只有二者的结合,才能使概念既简约明了,又有深入的内容,作为界定来讲,主要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对象进行区分,如果区分不全面,往往会产生混淆,只有全面的区分,并从构造性上加以描述,也即在界定基础上对概念进行深入的阐述,就较容易把概念定义清楚。


IP属地:四川1楼2024-01-09 22:26回复
    对于实在概念加以界定,并进行必要的阐述,这似乎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我们不借助于前人的思考,这个工作就将从头开始,借助于前人的思考,往往又易险入诸如在先性、独立性、可描述性、不变性、可分离性等等预设中,若用这种先在于我们头脑中的这些豫设去印证客观对象,往往会使我们什么也找不到。比如:在基于存在与思维关系的唯物主义基本立场之上而得到的在先性,可描述性,存在区别于思维的外在独立性而定义的:“实在是独立于人心的存在”,这个概念将实在界定为仅仅只是不同于思维的那些存在,从而使这种实在成为了不可阐释的空名。


    IP属地:四川2楼2024-01-0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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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进行全面而确切的区分,就应将某一认识域或范围之内不同的对象区分开来,使这些对象彼此互具独立性,而不具有从属性、重复性,同时还应分别描述性与关联性概念,使其不与对象互相混淆。如此我们便比较容易地得到区分之后,彼此互相界定规范的概念来。再用从属性,关联性,描述性概念来阐释我们欲认知的对象,这样就能将某一概念定义清楚。
      比如:我们面对实在、存在、宇宙、空间、物质、方向、时间、运动、变化、本性、属性、特征、关系、过程、规律、人、社会、思维、意识等等概念群,对其进行区分就只有:实在、空间、思维分别代表的三个概念组合,即:实在(物质、本性、属性、人、社会),空间(宇宙、空间),思维(认识、意识、感觉、知识等),运动变化,时间,过程、规律、关系等是描述实在存在形式的概念,存在是包括上述三项的一个空名。


      IP属地:四川3楼2024-01-0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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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在有两种会意解:一是真实的存在,一是有物质内核稳定基础的存在,在上述方法及原则下,我们立脚于后者,就很容易建立起一个实在的概念来,比如:实在是相对于虚空,并外在于思维的存在,它具有多种属性,并由这些属性加以规定和表现,从而能被思维加以反映并描述。
        当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地就被解决了。要真正地建立起实在的概念,最主要的问题是:实在的属性与实在的关系是怎样的?这个问题,不仅是唯名论和唯实论争论不休而未能解决的问题,也是至今本质实在论建立之中,被否定实在论者用以建立他们的根据的地方,由于这个问题没有被解决,实在或物质的概念的建立才显得十分艰难。这个问题是掩盖真知的最后一团迷雾。


        IP属地:四川4楼2024-01-0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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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正是从巴门尼德对存在进行“永恒性、不可分割性、不动性、能够被思维反映”等界定豫设开始而逐步成为问题的。由于巴门尼德将存在界定为现实可感知的,但又永恒不可分割的事物,这无疑是对形而上学的反对。德谟克利特在此基础上,将巴门倪德不动的存在变为自身能动,永恒不可分割的原子,而将其推演至形而下之外,存在包括了原子以及原子存在与运动不可缺少的虚空,这是在自然物理世界这个范围内对物与非物进行的区分。然而,实在与存在在他那里却成为了一种无所不包含的名词了。是相信感觉,还是相信理智的形而上学与反对形而上学的争论,使柏拉图在形而上学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他认为:真正实在的东西是不动不变的,能够明确地述说出来,自身独立存在于具体事物和人心之外,并且比具体事物更真实的东西。假如他不是指虚空的话,实在是外在于思维与具体事物的,并非不变不动的一般、共象、规律、原子、以及这些内容被人格化了的上帝等,并用“理念”来命名之。而可感知的具体事物,则是模仿理念而产生的,或者是分有了同名的理念。这正与内在于脑中的豫设相反,理念成为了外在于心与物的豫设,现实的具体只是与其印证而以。这种“真正实在”的理念不仅像前人为后人准备下来的教条,而且,又更象无所不能的上帝。一般、共相所根据的具体事物的属性,在柏拉图这里被实在化为与实在彼此分离开来的另外的东西。


          IP属地:四川5楼2024-01-0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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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将一般、共相从具体个别事物身上割裂开来,并认为它们才是更加真实的实在。亚里士多德仅仅将之翻转了过来,将实在定义为具体个别的事物,并认为它不象属性的相反性、可变性,而是变中之不变,并有生有灭等运动。具体个别的存在是第一性实体,它们的种和属是第二性的实体。然而,在种属与共性,共性与属性,属性与实体的关系上,仍然将它们看成是没有从属关系,而是彼此独立的东西。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实体与其属性彼此分离,独立为两种实在,正是造成唯名论与唯实论争论不休的原因之所在。种和属这种建立于某种共相基础之上的,寓含于个别之中的属性是否存在着?是实在的还是无形的,纯粹理智的?是与可感知的东西分离的还是就在可感知的东西之中呢?


            IP属地:四川6楼2024-01-0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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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共相讲,它是具体个别事物身上的某种共同都具有的构件、部分或属性、作用等,从这点上讲:共相在具体个别身上是实在的部分,以此为参照所确定的种与属也是实在的,我们不能说几个分开来的个人分别是人,是实在的,而几个人在一起则不是人,是不实在的了。但是,在类别事物时,这种共相就成为了一种内在于思维的抽象豫设,成为了一种外在于事物的样板和尺度,它虽然来源于某一些具体个别的事物,但是,又不完全代表某一具体个别的事物,具体只能分有这个理念了。以此,它在此时是外在于具体个别事物,内在于思维之中的,起参照作用的一个被确定的概念,因此,唯名论与唯实论应该是各有所据的。
              实在的属性是变化的,并有相反的东西,这不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提及,在荀子那里也有“化性起伪”的提法,在此也就更不要说道法阴阳的《易经》与道家学说对于物质相对性的描述了。


              IP属地:四川7楼2024-01-0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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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构成实体,表现实体与实体不可分离的实体的属性,它的相对性表明了实体的两大类存在并因这种相对性而相异相成,对立统一为一种新的结构形式,一种新范畴。并因相对相异属性之间的这种辨证关系而使相对实体的相对属性在新范畴中相互被抑制、满足和中和,并如此而彼此削弱实体的这方面属性的外显强度,从而相对于其存在环境、人的感官表现出了一种性质上的改变,并使其实体发生运动变化。因此说:属性是构成实体不可分割,消灭而只可起伪的要素,也是实体运动变化的内在原因和内在动力。实体的某种属性能够被分割,就表明这种实体能够消亡,由属性相反性所决定的两类相对实体的互相改变而构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存在形式,也是最一般和最普偏的存在形式,这正是基于相对属性之间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相异相成等原理而表现出来的普偏性结果,儒家中庸之道,道家守中等思想,也是基于这种认识而建立的。
                实体便是这样地以其这种属性(内因)与相对的属性(外因)按一种可以被经验到,并可反复验证到的那些原则、原理进行相互作用,相互改变。而这些原则和原理也可以成为辩证法的原则和原理。比如: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相互需要而同一、相互争执而竞争;相异相成,对立统一等等。制造争端与消除矛盾便都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IP属地:四川8楼2024-01-0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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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不可被消灭与分割的实体才是本原实在,本原因其属性而相互结构,这种新的结构可定义为现象的实体,因此,实在是变中之不变的可描述的外在于思维,不同于虚空,不可再分割的最基本的具体个别的存在。而实体则是有生有灭的,一定条件环境下有稳定形式的存在,实体是实在的一种现象存在,实体的瓦解,分解为更小的实体或回复实在本身。
                  实在具有几种属性?这只能从实在的运动变化方式之中去寻找。罗素讲:实体是一索性质而没有稳固的基础,这正是由于将属性从实体中割离出来,并将其变为了另外的存在的原因。这也是一元逻辑、一元论无能整合对象,而是撤解分割对象的症结之所在。
                  实在就是相对于虚空,外在于思维,并由其属性规定的以其属性为本能、内因,以外在相对事物相应属性为外因、机会、条件,从而自己扮演不同角色,发生不同运动现象的,也是可以倒转回复到它自身的存在。
                  因此,“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恒无欲,以观其眇,恒有欲,以观其所撤”也。


                  IP属地:四川9楼2024-01-0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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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一般是常说的知识或现象的发生性原理中很重要的内容,是一定现象(或范畴)的根本,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性质是对认识的整理和归纳”是正确的!
                    认识:狭义的看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整体的看应该是人与对象(事物及人自身)的关系。认识活动是有意识的人的一切活动的开端,其结果是形成规范继后活动的理论形式,并达到某种目的——某种需要。也有从某种需要(愿望)开始倒转来规范认识的。认识不是目的,目的是“对象与人的关系”的确定!为了确定这些关系——就有了广义的性质概念,每一种关系,都有一种性质关联。因此,性质既属于人,也属于物!在这种意义上,性质才具有“共性范畴”。当然,这种关系是包括了符合需要与人如何规范不符合需要的那些性质的关系的总称,从价值判断看关系有好与不好的,因此,性质就有有利与不利的性质。由于性质在某种关联上具有“共性范畴”,在逻辑上,或规律上,它具有规定结果的属于原因的——作用。把握事物的完整性质——科学客观地认识事物,是具有现实和潜在意义的。


                    IP属地:四川10楼2024-01-09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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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理论文法上,性质既命题,是一般形式逻辑的归纳确证性思维形式的,作为演绎性思维性质往往就是根据,就是原因。性质有物质性和人性两大范畴,并有他们确立某些关系的共性。性质就是物与物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发生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互动关系的那些东西。
                      如果,按一般有意识的人类活动看:意识在人的活动中是第一性的,按人的意识从无到有的本体论看,意识是第二性的,这些都是正确的。其实,这两种正确的判断,他们是不同的范畴的结论。因为他们的前提和根据是不同的。所谓的第一性问题,其实是一个极无聊的问题,只是在现实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他已经以那样的方式存在了,因此,也就必须面对!


                      IP属地:四川11楼2024-01-0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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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互变与事物及其性质
                        当你认为你发现或创造了某种新事物时,往往会被人追问:那是什么性质的?事物具有什么性质?很让人为难:这性是什么?质是什么?这事物又是什么?你如果没有一定的逻辑理性去思考,你就解答不了这些问题,而很感性模糊地说:这是好的,坏的,很新鲜很神奇的等等。
                        而用一般的辩证来分析,那么,事物是有形状的,因此,首先才能被你所看见而发现,这形状里面所包含的性和质,就只有去分析、比较、判断,从而确定它是什么,是处于什么阶段。
                        当事物从胚胎发育成形,首先就是形成可直观的形状,其性分为阴与阳,雌和雄,男和女等等,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相对稳定,质是由小变大的,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上,不同的阶段就有对应的质量。
                        总观这个事物:它的发展变化,其形状与质量变化有一种对应关系,反映在质和量的关系上,一般的形式逻辑理解这种变化,则很容易局限在量变和质变上,因此,要吗有量变引起质变,这量就不是“质的量化”,而是其他东西了;要吗是质的数量变化,很难推导出“质变”是个什么来。


                        IP属地:四川12楼2024-01-09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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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正是形式逻辑缺乏整体性观念而产生的思维上的困惑。
                          而从整体性的总观来看,量变反映的是质的数量变化,质数量变化必然是会与其存在的环境进行质的交换的,并使事物的形状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这个事物的性的作用形式变化。因此,量变化导致的质变化,指的是这个事物的形状和性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
                          量变导致质变,是一种渐进的形式,这种形式就是过程,就是时间,并与事物的形状结合起来而划分成为:生、长、成、老、死等各个阶段。这就是一般事物的过程,往往也被称为规律、逻辑顺序。
                          事物性质发生显著变化,就是不符合正常过程的质变、性变和形状变化。
                          因此,事物是由其质量、性的作用形式所规定的具有形状的东西!


                          IP属地:四川13楼2024-01-0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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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互变规律与辩证逻辑法
                            质的量变形成事物形状和性的作用形式的变化——这才是完整的量变导致的质变的关系!
                            这正是从辩证法:事物(有形状的一),分为二(质和性),这两方面的关系(质的数量对性的影响,性对质的需求),以及它们与事物形状的关系,而构成了:形状与性质的三位一体的整体状态!因此,是一生二,二生三,三位一体的。质的量变,是这个事物整体与其存在环境进行质能交换形成的,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是事物与环境进行质能交换而形成的质的量变,所导致的形状和性的作用形式的改变,综合在事物身上而表现为事物的形态变化,这些形态有生、长、成、老、死各个阶段,这种过程就是时间,就是形式,把它具体化就是逻辑,也是规律。这种逻辑,这种规律,也是我国传统哲学比较多地采用的——辩证逻辑方法!


                            IP属地:四川14楼2024-01-0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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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方法,是将事物一分为二后,就在这两方面去对立、去斗争、去联系、去统一,去转圈圈地否定之否定的发展了,虽然世界上肯定是存在着这种与环境不能进行质能交换而这样比较稳定地存在与运动着的事物的,很显然,他是不完整的。
                              马克思的辩证逻辑方法,是立足于黑格尔,综合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批判而形成的,特别是其所谓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是比较接近我国传统的辩证逻辑方法的。因此,西方的一些哲学家会认为:马克思是中国式的智者!
                              质的量变形成事物形状和性的作用形式变化,而表现为事物整体形态的变化——这样完整的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所反映的规律,就是辩证逻辑的规律和方法!


                              IP属地:四川15楼2024-01-0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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