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国际船舶登记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海运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就明确支持深圳探索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探索研究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和配套制度改革。
鉴于国际船舶登记有别于我国现行国际船舶的严格登记制度,《条例》充分借鉴香港等国际航运发达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经验,结合深圳实际,探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对国际船舶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大幅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条例》还创新国际船舶登记类别,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登记类别,满足航运市场需求。创设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满足船舶所有人在取得国际船舶正式所有权登记前的融资需求。国际船舶从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的,船舶所有人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实现“不停航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