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原则:是否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判断准则:含义>字形>读音
如果通过终极原则看出明显容易混淆和误认了,就不用考虑其他的了
判断准则,首先看含义,如果两个商标的含义意义,含义不同不判近似,如:东方雪和东方雪狼,一个主体是雪,一个主体是雪狼,含义区别明显,不近似,又如:bigfoot和bigfeet,单复数的差别,含义一致,判近似,再如:玫瑰花和玫瑰,含义相同,近似。
对于无含义的字或者词,以字形为主,如:洛其和洛琪,无含义,字形相近,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近似,又如:惠特曼和蕙特曼,无含义,字形相近,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近似,再如:安迪和庵迪,无含义,读音相同,但字形差别很大,不近似。
读音最次,一般从以上标准判断即可。
另:需注意不具有显著性的字或者词,所谓商标提交之后,是不予审查的,比如:王、金、之、尔等,比如:餐饮、火锅、服装内衣等行业通用名词,再如:阁、轩、楼等餐饮及餐饮相关类别里面,不具有显著性
如:燃茶和燃近似,和超级燃茶近似;浩明和浩明阁近似,和浩明轩近似……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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