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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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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旨在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该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11-30 11:46回复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12-1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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