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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孟献贵学民法13: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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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9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541条 撒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第5条第1款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观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即消灭。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是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这种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可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可以说是“开弓还有回头箭”。3.除斥期间通常是法定期间。因为除斤期间涉及权利的存续,所以该期间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某种权利的除斥期间。列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定期间。
4.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请求权并不归于消灭,只是让债务人取得了永久性亢辩权。由于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所以,在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11-28 15: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