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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孟献贵学民法1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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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594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5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为3年,这意味着原《民法通则》关于2年的规定属于旧规定,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不再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后才开始起算的新案件。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时效为4年,又如《保险法》第 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以上两类诉讼时效期间都不适用延长的规定3.最长保护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起算(客观义标准),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故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延长。#法考学习打卡 #法考必过 #在职法考 #法考加油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11-12 11: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