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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孟献贵学民法9:广义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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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体系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第171条将无权代理的产生概括为三种情形:1.未经授权的代理。这属于“绝对的”无权代理。2.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等原因终止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即属此种情形。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两种情形处理:(1)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自始有效。(2)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效力待定。(二)狭义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7条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1.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包括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后果意欲归属于被代理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3)不存在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这是区别于表见代理的重要标志狭义无权代理又被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即无权代理人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2.效力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推定的默示,后者又包括履行或接受履行。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前文已有系统讲述,此处重点只讲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最终处置结果。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11-08 23: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