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民法典406,抵押物转让需要通知抵押权人。那么假设a将车(动产)抵押给b且未登记,而后a转手将车卖给c且没通知b(违反406规定未通知)且c向a支付合理对价(满足善意取得一切条件),那么,
问题一ac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这里因为民法典406明文规定需要通知,但是实际没通知,是否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题二:若ac转让之间无效,但是c又是绝对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合理价款,若此时a依旧无法平清偿对b的债务(a拿到钱挥霍一空)那么b可否对善意第三人c享受追及效力。若b享有追及效力那么c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若b无追及效力且在a未通知b情况下擅自出卖抵押物,那么b的损失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