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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民法典》第153条有逻辑错误。请问是否属于循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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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这句话读起来就感觉有逻辑错误。是不是属于循环论证呢?或是属于其他错误?


IP属地:广东1楼2023-10-12 11:23回复
    请列出第153条的完整内容,以免断章取义。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10-1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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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是没错,只是换个说法。
      整体语序是在说:
      民事法律行为有违法,即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没违法,即有效,受法律保护。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10-1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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