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有一种很强烈的“自然思辨”的哲学态度,他们善于把一个泛学术的话题冲突化的处理;顾名思义,就是所谓的——在“二元论”的世界观下搞出一套对立思想。“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这种拆解成“两类型结构互相对决的哲学PK”给人带来的困扰简直是“烧干了CPU连渣都不剩”
。言归正传,在“woman主义知识论”中就出现了这种哲学的对决情况,当波伏娃在研究“女性论本体认知”的时候,遗留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她建构出来的【第二性】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学理冲突”:当有一种认知现象和另一种认知现象具有“商谈伦理”的必要条件的时候,平等是相容于二者为统一的真理,这在一个有别于“菲勒斯中心”而建构出来的“woman主义”就是这样的学理冲突——“woman的生理性别”和“woman的社会性别”有很严重的对立,这种对立影响了生产关系、历史演化、以及consciousness活动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比方说,不基于“生理性别”的基础建构而形成的“道德科学”都将被宣称为【非法】(有画面的讲述:一个以宣称不生育为前提的woman将不具有道德特征,ta终止妊娠视为非法)。但是,从“社会性别”的主体性来说,woman本身就是一种独立个体,ta的自由有很大程度出于保护【自体心理学】意义上自身人格健全的保障,而不是出现某种“被塑造的操演”去表达一种“认知解放”,用一种价值观正确的话来说,woman诉求的任何独立都有体现的必要,只不过不可以颠覆自我的道德律令,因为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从原则上说,“女性主义”不应该是“扮演者麻烦”,因为文化建构的“常情伦理”不是巴特勒所认为的一种“标签化”,我们从来没有说“小时候像男孩的亲姐姐,ta长大后不可以是亲哥哥”。原则上,“社会性别”对于woman来说不具有扮演性,或许对于LGPTQ们来说,角色扮演是准确的一套理论,但这套理论本身在哲学的学理上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