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河北省
《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二、 山西省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三、北京市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4.5(0.3)。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四、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0、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于800度,或单盲、双盲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
五。浙江省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无视力之和要求。
六、安徽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七、福建省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八、江西省
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不合格。
九、山东省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1、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河南省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第十八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十一、湖北省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于800度,或单盲、双盲者(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湖南省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十三、广东省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第十一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其他不适合从事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的身体条件以及本办法未提及到的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其他身体条件应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十五、重庆市
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6年修订)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9.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十六、四川省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十七、贵州省
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 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 成5分记录数值)。
十八、云南省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 5 分记录数值)。
十九、陕西省
陕西省《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
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二十、上海市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二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二十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情况,经修正和借助辅助工具仍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三、江苏省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二十四、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联合会联合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 天津市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吉林省长春市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
二十七、甘肃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