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大扶持力度,助推我市体育产业大力发展,给予优秀体育产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教体产〔2021〕4号,市教体局负责)
2.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市财政按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宣发〔2021〕9号,市经信局负责)
3.每年遴选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10家、示范企业20家,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10万元。(宣政办秘〔2021〕53号,市经信局负责)
4.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未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的,按自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过政府补助的,未达到补助标准的给予补齐;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市区政府应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享床位运营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由当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承接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启动贷款贴息。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并执行。(宣政秘〔2014〕314号,市民政局负责)
5. 实施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2.5万元的运营补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运营补助。(宣政秘〔2014〕314号,市民政局负责)
6.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宣政秘〔2014〕314号,市民政局负责)
7.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比例提高到60%。(宣人社发〔2021〕7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8.定期组织企业赴市外开展人才招聘活动,根据企业实际支出给予招聘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对获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资金补贴,对获批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生活补贴。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按照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人才服务站,定期组织产业人才沙龙等活动,加强人才交流和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大学生见习实践基地,根据见习大学生总数,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宣办发〔2021〕21号,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负责)
9.落实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第七点“强化用地保障”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宣政办〔2021〕2号,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10.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下同)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下同),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1.对通过评定验收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2.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3.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4.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5.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6.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7.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省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旅游业指标第一、二、三名的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8.对国家、省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和宣传营销。补助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补助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9.市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等以奖代补、200万元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0万元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宣林长办〔2020〕19号,市林业局负责)
20.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皖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防办负责)
21.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土地优先供给。重大制造业类项目运营前五年内(不含建设期,建设期在投资合同中另行约定),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