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起来,这种论点似乎是极其显见不争且毋庸置疑的,所以也就不值得人们去关注了。然而,对这种看似自明之理的观点所做的明确阐释,却可以使人们直接得出某些并非如此显而易见但却颇具意义的结论。一则,竞争之所以有价值,完全是因为竞争的结果是无法预见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它们也不同于任何人刻意达致或原本想达致的那些结果。再则,竞争所具有的那些普遍有益的影响还必须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在内,即某些特定的预期或意图会受挫乃至落空。
与上述结论紧密相关的是,那种把竞争视作一种发现过程的明确阐释还在方法论上产生了一个颇具意义的结论。它成功地说明了微观经济学在理论方面的认识进路何以会蒙遭人们不信任的原因。尽管在我看来,这种微观经济理论乃是唯一能够对竞争所具有的作用做出解释的理论,但是它却不再被人们乃至某些自称是经济学家的人所关注了。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开篇时就对任何竞争理论的方法论特性做一番讨论,因为这种理论的方法论特性使得这种理论的结论遭到了许多习惯于在决定把什么东西视作是科学的东西的时候采用一种过于简单标准的人的怀疑。在我们了解了人们之所以运用竞争的原因以后,我们必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竞争具有意义的那些情形中,竞争理论的有效性是绝不可能从经验上得到验证的。我们可以根据某些概念模型对它的有效性进行检测;当然,我们也完全可以在一种人为创造出来的“真实”情形中——其间,竞争旨在发现的那些事实已为观察者所知道——对它的有效性进行检测。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情形中,竞争理论并不具有实践的价值,因此,费钱费力进行这种检测本身也就无甚意义了。既然我们不知道我们希望通过竞争这种手段去发现的那些事实,那么我们也就绝不可能探明并确定竞争在发现那些有可能被发现的事实的时候所具有的有效程度。我们能够期望发现的只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总体上来说,那些为此目的而以竞争为依凭的社会,要比其他社会更为成功地实现了它们的目标。显而易见,人类文明史似乎已经极为明确地证实了这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