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纣为虐前仆后继,两任局长如出一辙
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对330多万元的职务侵占罪,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十年之久,有案不立
包头市达茂旗原公安分局局长(现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利用公权力,对在2011年给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造成320多万元巨大的财产、财物损失的犯罪团伙主要嫌疑人李银增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犯罪,不予立案。
2019年至今,李银增非法将我公司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10万元,致使我公司院内日前面目全非。如此清晰、明确的职务侵占罪,达茂旗公安分局现任局长赵某不但不予立案,而且不予出具任何书面回复。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形势下,对案发十年的“顽瘴痼疾”毫不处治,包庇犯罪、徇私枉法。
案件综述:
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图注册资本为蓝钰公司主体矿热炉建设完成时
上图为蓝钰公司8000KVA矿热炉正面图
因一个“莫须有”的50多万元的经济纠纷,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立成违法立案、违法调解、违法评估、违法裁定、违法执行的恶意操纵、努力促成下,一个年创造产值4000多万元,年上缴利税300多万元,解决当地就业人员200多名,价值3000多万元的边陲化工厂——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钰公司),在被涉黑分子朱利新毁坏、掠夺后,成了一片废墟。以下是被朱利新非法毁坏后的部分图片:
上图为变压器放置台架(高压变压器价值37万元,动力变压器价值5.18万元),上述两变压器在包头中院丁立成的操纵下被朱利新第一次违法拆走。
上图为高压变压器合同及动力变压器付款收据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违法破坏拆除尚未拉走的部分部件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非法破坏拆除后的矿热炉部分主体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非法拆除后尚未拉走的部分除尘设备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破坏拆除后尚未拉走的液压卷扬机部分
以上设备(部分)价值300多万元,在包头中院丁立成的违法恶意操纵下,被朱利新八次毁坏后全部侵吞。
剩下的价值320万元的设备、财物被李银增全部毁坏、侵吞。
上图为蓝钰公司包装车间,内置龙门吊(天车)二部,包装车间总造价150万元。该车间地面铺设(立铺)耐火砖约15万元,从出炉口到包装车间铺设着铁道。该包装车间被李银增犯罪团伙于2011年底之前毁坏、侵吞。被李银增毁坏侵吞的还有:钢结构顶砖混成品车间,造价20万元,内置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矿热炉备品备件,主要为铜材),后被李银增全部盗走。钢结构原料车间,造价50万元,高、低压开关柜及房屋,造价25万,两部天车,价值9万多元,电工房、维修车间,造价10万多元。
蓝钰公司被包头中院违法执行后,公司由厂长李银增看管:
上图为蓝钰公司组织机构图
320多万元的财物,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竟能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由于2011年7月李银增将我公司价值50 多万元的钢结构原料车间拆毁、侵吞,我公司向达茂旗公安分局报案,达茂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导致李银增肆无忌惮地于2011年底前,将我公司价值320多元的设备、厂房、实物全部拆毁并侵吞。2011年12月18日,我公司得知上述财物、设备被李银增盗走后,便电话向达茂公安报了案,2012年1月19日向达茂公安分局递交了报案材料,但4个多月杳无音信。2012年4月16日,本人去达茂旗公安分局做了笔录,但直至2013年8月初,本人去了达茂旗公安分局,才签收了达茂旗公安分局2012年6月14日出具的达字【2012】X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从报案至签收《不予立案通知书》,故意拖延时间竟达一年半。如果本人不去达茂旗公安分局,是不是到现在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达茂旗公安分局提起复议,7月25日,达茂旗公安分局做出了达公刑复决字【20143】2号《复议决定书》。此《复议决定书》中第二页第13行:“李银增证实:看厂5年多,兰玉芳只给了4万元,期间厂院安保人员的生活费、工资、6只狗的生活费根本不够,他和兰玉芳商量,卖掉了已被朱利新拆设备时毁坏的厂房钢筋架、70多吨兰炭、10个电石锅、一台风机、一台电机、60公斤铜,卖了3、4万,全部用于看厂开资”。《复议决定书》中提到的上述设备,李银增承认是其所为,这些设备价值100多万元,但李银增说价值3、4万,达茂旗公安分局在未做任何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便认定为价值3、4万,其中600多吨兰炭,时价40多万元(由于磅单较多,暂不出示);电石锅10个,时价4.8万元:
风机、电机5万元。退一万步说,兰炭假设70多吨(实际是600多吨)算,价值便是5.6万,其他财物,暂不一一例举)。值得一提的是:5年多内,我公司已付李银增护厂费30多万元,有凭证(凭证较多,暂不出示)。达茂旗公安分局在未做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李银增说5万元,便认定5万元?如此《复议决定书》,其间是不是太有“猫腻”?
32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十几个人参与的团伙犯罪{我公司被李银增拆毁盗走的12米×12米×60米的钢结构成品车间(内装龙门吊二部),建设时20多人用了一个多月才建成,此成品车间时价(2004年)150多万元(现在一套100多平米的楼房,还需100万元),李银增即不告知本人,也无任何委托手续,且至少需要十几个人才能完成此项破坏、侵吞行为),无疑是团伙犯罪}。
2019年3月26日,本人得知内蒙公安厅扫黑除恶暗访组在达茂旗暗访,在与暗访组电话联系后,本人当面向暗访组递交了控告材料,暗访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说:“我们认为此案是达茂旗的重点,我们将上报内蒙公安厅扫黑办”,之后无果。2020年11月中旬,我公司向中央第八巡视组提起控告。2021年2月初,达茂旗公安分局受理了此案(故,在全国政法队伍第一批教育整顿期间,我公司便没有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反映),期间,我公司耗时一个多月,补充提供了大量、详实、清晰的证据及非常必要的建议{办案人员郭磊称:经他了解,我公司库房里没有价值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本人说可向包钢设计院或相关权威部门咨询、调查、核实、评估、鉴定8000KVA矿热炉生产期间是否应必备价值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电石行业备品备件主要为铜材),本人同时向达茂旗公安分局提出了向上述部门提请鉴定、评估、咨询、调查、核实的书面建议}。2021年四月中旬,办案人员郭磊电话告知本人:李银增已经承认我公司的成品车间(停产后为库房)钢结构房顶是被他拆除,同时李银增还说:我公司包装车间是被霍建国拆除的。我问郭磊:库房内的东西呢?郭磊说李银增不知道(达茂旗公安有笔录)。一个看厂之人,将自己看管下的库房房顶亲手拆除,库房内价值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却与看管该库房的人无关?在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如此清晰的犯罪事实,达茂旗公安分局不但无动于衷、毫不作为,而且竟能以李银增不知情的理由违法违规敷衍塞责,至今有案不立。
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达茂旗公安分局自受理此案已过八个多月,至今无果。李银增利用职务之便,从2009年便对我厂开始了肆无忌惮的侵吞(有崔慧君的纸质证明及达茂旗公安分局两次笔录为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案的同伙还有霍建国(已死亡,生前有案在身),知情者(抑或参与者)王建成、张全亮。
2021年10月17日,本人到达我公司,发现公司院内面目全非,一排蓝色网状铁皮围墙将我公司一分为二,蓝色围墙以北堆满了颗粒状的不明物品:
蓝色围墙以南养着羊,水泵房东侧堆放着饲草,西侧的一栋平房有他人居住,并开着饭店对外营业。随后,本人从相关人员处得知,李银增利用职务之便,将我公司场地擅自非法租给他人使用,租金一年5万元,李银增已非法获利10万元。为此,本人于2021年10月20日再次去往我公司,并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向本人做了简单的询问,之后本人及同行便由一名片警带领至达茂旗公安分局,一名刑警将本人的报案材料看完后,又将报案材料给了郭磊(自2021年2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将我公司对达茂旗公安分局原局长王某徇私枉法的控告转至达茂旗公安分局后,办案人员为郭磊),郭磊看完我公司的报案材料后,对李银增清晰无误的职务侵占罪(利用看厂的职务之便将我公司非法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10万元)不但不依法依规予以立案,而且不予出具任何书面答复。
原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局长王某,现任局长赵某,徇私枉法,助纣为虐,利用公权力严重不作为,对不法利益团伙主要嫌疑人李银增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毁坏、侵吞我公司价值330多万元的设备、财物的清晰的犯罪事实、确凿的犯罪证据,视而不见,包庇犯罪、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不但致使犯有严重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不法利益涉恶团伙主要嫌疑人李银增,案发十年之久,至今逍遥法外;而且对李银增正在进行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但继续侵占着我公司,而且将我公司恶搞得面目全非)不但不予立案,而且违法违规不予出具任何书面回复。
综上,一个十分明显、非常简单的职务侵占刑事犯罪,在达茂旗公安分局两任局长的眼皮下,竟不构成犯罪,竟前仆后继有案不立,其间有什么猫腻?有什么猫腻?有什么问猫腻?
正可谓:
包头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不法商人“不择手段”
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保一方平安“前仆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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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玉芳
电话:15024753567
2021年10月26日
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复印件
2、原料(兰炭)过磅单复印件
3、电石锅(10个)收据复印件
4、购电机、风机合同及供货人证明复印件
5、部分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及收据复印件
6、起重机(天车)购货付款收据复印件
7、包装间、破碎间、原料库部分制作图纸(简图)复印件
8、说明及付款(护厂费)明细复印件
9、付款凭证复印件
10、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2012)X7号复印件
11、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复议决定书达公刑复决字[2013]
2号复印件
12、2009年达茂旗公证书复印件
说明:以上证据(不是全部)中设备、财物为被李银增毁坏拆、侵吞,因内容较多,暂不出示。
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对330多万元的职务侵占罪,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十年之久,有案不立
包头市达茂旗原公安分局局长(现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利用公权力,对在2011年给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造成320多万元巨大的财产、财物损失的犯罪团伙主要嫌疑人李银增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犯罪,不予立案。
2019年至今,李银增非法将我公司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10万元,致使我公司院内日前面目全非。如此清晰、明确的职务侵占罪,达茂旗公安分局现任局长赵某不但不予立案,而且不予出具任何书面回复。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形势下,对案发十年的“顽瘴痼疾”毫不处治,包庇犯罪、徇私枉法。
案件综述:
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图注册资本为蓝钰公司主体矿热炉建设完成时
上图为蓝钰公司8000KVA矿热炉正面图
因一个“莫须有”的50多万元的经济纠纷,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立成违法立案、违法调解、违法评估、违法裁定、违法执行的恶意操纵、努力促成下,一个年创造产值4000多万元,年上缴利税300多万元,解决当地就业人员200多名,价值3000多万元的边陲化工厂——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钰公司),在被涉黑分子朱利新毁坏、掠夺后,成了一片废墟。以下是被朱利新非法毁坏后的部分图片:
上图为变压器放置台架(高压变压器价值37万元,动力变压器价值5.18万元),上述两变压器在包头中院丁立成的操纵下被朱利新第一次违法拆走。
上图为高压变压器合同及动力变压器付款收据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违法破坏拆除尚未拉走的部分部件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非法破坏拆除后的矿热炉部分主体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非法拆除后尚未拉走的部分除尘设备
上图为被朱利新第一次破坏拆除后尚未拉走的液压卷扬机部分
以上设备(部分)价值300多万元,在包头中院丁立成的违法恶意操纵下,被朱利新八次毁坏后全部侵吞。
剩下的价值320万元的设备、财物被李银增全部毁坏、侵吞。
上图为蓝钰公司包装车间,内置龙门吊(天车)二部,包装车间总造价150万元。该车间地面铺设(立铺)耐火砖约15万元,从出炉口到包装车间铺设着铁道。该包装车间被李银增犯罪团伙于2011年底之前毁坏、侵吞。被李银增毁坏侵吞的还有:钢结构顶砖混成品车间,造价20万元,内置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矿热炉备品备件,主要为铜材),后被李银增全部盗走。钢结构原料车间,造价50万元,高、低压开关柜及房屋,造价25万,两部天车,价值9万多元,电工房、维修车间,造价10万多元。
蓝钰公司被包头中院违法执行后,公司由厂长李银增看管:
上图为蓝钰公司组织机构图
320多万元的财物,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竟能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由于2011年7月李银增将我公司价值50 多万元的钢结构原料车间拆毁、侵吞,我公司向达茂旗公安分局报案,达茂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导致李银增肆无忌惮地于2011年底前,将我公司价值320多元的设备、厂房、实物全部拆毁并侵吞。2011年12月18日,我公司得知上述财物、设备被李银增盗走后,便电话向达茂公安报了案,2012年1月19日向达茂公安分局递交了报案材料,但4个多月杳无音信。2012年4月16日,本人去达茂旗公安分局做了笔录,但直至2013年8月初,本人去了达茂旗公安分局,才签收了达茂旗公安分局2012年6月14日出具的达字【2012】X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从报案至签收《不予立案通知书》,故意拖延时间竟达一年半。如果本人不去达茂旗公安分局,是不是到现在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达茂旗公安分局提起复议,7月25日,达茂旗公安分局做出了达公刑复决字【20143】2号《复议决定书》。此《复议决定书》中第二页第13行:“李银增证实:看厂5年多,兰玉芳只给了4万元,期间厂院安保人员的生活费、工资、6只狗的生活费根本不够,他和兰玉芳商量,卖掉了已被朱利新拆设备时毁坏的厂房钢筋架、70多吨兰炭、10个电石锅、一台风机、一台电机、60公斤铜,卖了3、4万,全部用于看厂开资”。《复议决定书》中提到的上述设备,李银增承认是其所为,这些设备价值100多万元,但李银增说价值3、4万,达茂旗公安分局在未做任何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便认定为价值3、4万,其中600多吨兰炭,时价40多万元(由于磅单较多,暂不出示);电石锅10个,时价4.8万元:
风机、电机5万元。退一万步说,兰炭假设70多吨(实际是600多吨)算,价值便是5.6万,其他财物,暂不一一例举)。值得一提的是:5年多内,我公司已付李银增护厂费30多万元,有凭证(凭证较多,暂不出示)。达茂旗公安分局在未做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李银增说5万元,便认定5万元?如此《复议决定书》,其间是不是太有“猫腻”?
32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十几个人参与的团伙犯罪{我公司被李银增拆毁盗走的12米×12米×60米的钢结构成品车间(内装龙门吊二部),建设时20多人用了一个多月才建成,此成品车间时价(2004年)150多万元(现在一套100多平米的楼房,还需100万元),李银增即不告知本人,也无任何委托手续,且至少需要十几个人才能完成此项破坏、侵吞行为),无疑是团伙犯罪}。
2019年3月26日,本人得知内蒙公安厅扫黑除恶暗访组在达茂旗暗访,在与暗访组电话联系后,本人当面向暗访组递交了控告材料,暗访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说:“我们认为此案是达茂旗的重点,我们将上报内蒙公安厅扫黑办”,之后无果。2020年11月中旬,我公司向中央第八巡视组提起控告。2021年2月初,达茂旗公安分局受理了此案(故,在全国政法队伍第一批教育整顿期间,我公司便没有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反映),期间,我公司耗时一个多月,补充提供了大量、详实、清晰的证据及非常必要的建议{办案人员郭磊称:经他了解,我公司库房里没有价值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本人说可向包钢设计院或相关权威部门咨询、调查、核实、评估、鉴定8000KVA矿热炉生产期间是否应必备价值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电石行业备品备件主要为铜材),本人同时向达茂旗公安分局提出了向上述部门提请鉴定、评估、咨询、调查、核实的书面建议}。2021年四月中旬,办案人员郭磊电话告知本人:李银增已经承认我公司的成品车间(停产后为库房)钢结构房顶是被他拆除,同时李银增还说:我公司包装车间是被霍建国拆除的。我问郭磊:库房内的东西呢?郭磊说李银增不知道(达茂旗公安有笔录)。一个看厂之人,将自己看管下的库房房顶亲手拆除,库房内价值30多万元的备品、备件却与看管该库房的人无关?在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如此清晰的犯罪事实,达茂旗公安分局不但无动于衷、毫不作为,而且竟能以李银增不知情的理由违法违规敷衍塞责,至今有案不立。
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达茂旗公安分局自受理此案已过八个多月,至今无果。李银增利用职务之便,从2009年便对我厂开始了肆无忌惮的侵吞(有崔慧君的纸质证明及达茂旗公安分局两次笔录为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案的同伙还有霍建国(已死亡,生前有案在身),知情者(抑或参与者)王建成、张全亮。
2021年10月17日,本人到达我公司,发现公司院内面目全非,一排蓝色网状铁皮围墙将我公司一分为二,蓝色围墙以北堆满了颗粒状的不明物品:
蓝色围墙以南养着羊,水泵房东侧堆放着饲草,西侧的一栋平房有他人居住,并开着饭店对外营业。随后,本人从相关人员处得知,李银增利用职务之便,将我公司场地擅自非法租给他人使用,租金一年5万元,李银增已非法获利10万元。为此,本人于2021年10月20日再次去往我公司,并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向本人做了简单的询问,之后本人及同行便由一名片警带领至达茂旗公安分局,一名刑警将本人的报案材料看完后,又将报案材料给了郭磊(自2021年2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将我公司对达茂旗公安分局原局长王某徇私枉法的控告转至达茂旗公安分局后,办案人员为郭磊),郭磊看完我公司的报案材料后,对李银增清晰无误的职务侵占罪(利用看厂的职务之便将我公司非法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10万元)不但不依法依规予以立案,而且不予出具任何书面答复。
原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局长王某,现任局长赵某,徇私枉法,助纣为虐,利用公权力严重不作为,对不法利益团伙主要嫌疑人李银增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毁坏、侵吞我公司价值330多万元的设备、财物的清晰的犯罪事实、确凿的犯罪证据,视而不见,包庇犯罪、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不但致使犯有严重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不法利益涉恶团伙主要嫌疑人李银增,案发十年之久,至今逍遥法外;而且对李银增正在进行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但继续侵占着我公司,而且将我公司恶搞得面目全非)不但不予立案,而且违法违规不予出具任何书面回复。
综上,一个十分明显、非常简单的职务侵占刑事犯罪,在达茂旗公安分局两任局长的眼皮下,竟不构成犯罪,竟前仆后继有案不立,其间有什么猫腻?有什么猫腻?有什么问猫腻?
正可谓:
包头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不法商人“不择手段”
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保一方平安“前仆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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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蓝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玉芳
电话:15024753567
2021年10月26日
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复印件
2、原料(兰炭)过磅单复印件
3、电石锅(10个)收据复印件
4、购电机、风机合同及供货人证明复印件
5、部分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及收据复印件
6、起重机(天车)购货付款收据复印件
7、包装间、破碎间、原料库部分制作图纸(简图)复印件
8、说明及付款(护厂费)明细复印件
9、付款凭证复印件
10、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2012)X7号复印件
11、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分局复议决定书达公刑复决字[2013]
2号复印件
12、2009年达茂旗公证书复印件
说明:以上证据(不是全部)中设备、财物为被李银增毁坏拆、侵吞,因内容较多,暂不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