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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我的保险赔付经历-误工费判决的谬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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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年度绩效工资是不是实际收入,是否纳入误工费计算。
荒谬的、自相矛盾的是,二审把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改判纳入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没有纳入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
一、误工费二审判决
1、二审判决原文见附件1
2、二审判决计算过程
详细计算见第一个问题分析文章,简化计算如下:
误工费23855.6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11335.56元/12月*6.3月-2019年10月至20220年4月共7个月实际收入139595.57元。
计算收入明细见附件2
二、二审判决的错误
年度绩效工资应该纳入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二审判决虽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纳入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仍没有纳入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
二审改判认为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应计入工资收入,并且应将年度绩效工资分摊到2018年对应出勤月份并算作对应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所以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87768元均分到2018年出勤的12个月,2018年每个月收入应增加7314元/月=87768元/12月。
二审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实际收入,是合规合法正确改判,但还是没有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计入收入并算作对应出勤月份(2019年1月-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这是二审判决仍然存在的错误,这是荒谬的、矛盾的,正常思维理解不了的。
三、年度绩效工资纳入误工费计算的法理依据
1、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而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包含:A、误工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等;B、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C、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D、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2、本案年终绩效工资是正式固定工资收入组成部分,每年都在年底12月份发放,银行工资流水和公司薪酬网中工资收入都有体现,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也包括了年度绩效工资。
3、年终绩效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及五险两金的缴纳基数,甚至也按比例缴纳了党费。
4、公司薪酬网中工资收入、银行工资流水都能证明有年度绩效工资收入,并且年度绩效工资由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误工缺勤扣除而大幅减少,比如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87768元,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事实证明2019年因2.75个月误工期导致绩效工资比2018年减少两万多元。
5、公司出具的2018年税前月平均收入45817元和2019年1-9月税前月平均收入47891元的收入证明也是包括了分摊到实际出勤月份的年度绩效工资。收入明细和收入证明见附件3和4
综上所述,我的年度绩效工资是固定、可期、直接的,并且合法纳税缴费,应该纳入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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