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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窦与李之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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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年,利玛窦入居北京,但一直没有正式的身份。《乞收葬骸骨疏文》入奏后,明朝礼部官员认为,利玛窦“虽其自来中土,与外所遣陪臣不同,但久依辇毂,即属吾人”,应当赐地安葬。神宗皇帝批准了这个建议,这样,利玛窦获得了一块墓地。这个事件的意义在于,通过获得钦赐墓地,不仅利玛窦个人的身份合法化了,而且,他所带来的西方文化知识也合法化了。而这一事件的主要推动者,正是李之藻。
  最后,讨论一下最初提出这个建议的那位“杭州Juen姓天主教徒”。我认为,这个Juen就是“阮”的音译,此人就是阮泰元。在《帝京景物略》中,提到了“杭州阮泰元”“仁和阮泰元”,由此可知,阮泰元与李之藻是同里。在利玛窦于1603年绘制的《两仪玄览图》上,有署名为“□斯阮泰元”的题跋。对于“斯”前面那个残损难辨的汉字,德礼贤主张是“来”,黄时鉴、龚缨晏及黄一农认为是“耒”,王绵厚和杨雨蕾则认定是“采”。我们认为,应该是“耒”字。“耒斯”,亦作“类斯”。它们是葡萄牙文洗名“Luís”的音译,其古形式写作“Luiz”。龙华民于1602年在韶州刊行的《圣教日课》中有《圣类斯公撒格祝文》。“圣类斯公撒格”的葡萄牙文是“São Luís Gonzaga”。耶稣会士金尼阁撰写的1621年年信同时涉及了徐光启、李之藻和此人:“……其师耒斯(Luiz)均为教徒……”因为有了葡语名字,便可确定是“耒”字,而不是“来”或“采”。
  本文所讨论的几份西文文献表明,李之藻这一文化名人,既是浙江的,也是中国的,还是世界的。今天,在“浙学”的研究过程中,应当重视西文文献的搜集整理。此外,随着中外新资料的不断发掘和陆续披露,方豪先生许多已成定论的观点,似乎需要补充,甚至修正了。编写一部更完善的《李之藻传》是“浙学”应该提上日程的任务了。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9-21 23: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