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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维与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二审判决书答辩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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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原告答辩人:孟凡维.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古娄一村9幢 电话:15800617215
答辩人于2015年1月16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来(2015) 园行初字第O0004号《答辩状》现答辩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7日10时许,受害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欣网e家网吧,因前台服务生李利杰私自更改押金金额,缩短上网时间,增加网费,遂引发消费纠纷。受害人欲离开网吧时,要求查询上网时间,服务生李利杰获取受害人身份信息后,不愿查询,并叫来店长徐殿斌等人处理此事。徐殿斌查询后仍不愿透露消息,态度不好且不配合。受害人无奈,在现场从冰箱拿了一瓶饮料, 表示以此抵消其不明的网费,并要求报警,没有想到徐殿斌等人未报警,竟主动依附向前对受害人实施攻击、殴打等暴力行为。
2014年11月7日12时,地方警务辅助人员姚木生等人赶赴现场。姚木生要受害人身份证,受害人解释说在网吧已有登记,姚木生仍对身份证追问不放,受害人没有提供给他,遭姚木生徐殿斌等人语言攻击诽谤。受害人曾说徐殿斌是“半吊子”来着,徐殿斌忍不住又一次主动向前撕抓了受害人衣领,受害人在被迫情况下不得以还手了一次,同时立即被其同伙从背后勒开。2014年11月7日13时许,社巡民警倪友新赶到现场,经了解情况对两名辅警均做了批评,并将受害人与徐殿斌带入唯亭派出所调解室。14时左右便放了人。
2014年11月9日,受害人自行前往派出所主张此案并要求调查,在派出所大厅前台、徐殿斌与民警发生争执,相互辱骂,民警强行将徐殿斌与受害人带入置留室,民警推搡徐殿斌,徐殿斌摔门,受害人看不下去想用拳头击打徐殿斌,但并没有成功。(未接触到对方)
二、辩解理由
针对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园公(跨) 行政决字 (2014) 2828号公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处罚程序合法规范。原告认为:
1、 本案事实认定毫无价值。2014年11月7日,受害人在网吧遭徐殿斌等人攻击,是因前台服务生李利杰不遵守顾客意愿,私自意外更改押金金额,是以敛财勒索他人钱财为主而造成的结果。在网吧里,受害人从未主动殴打攻击过对方,辅警赶到现场由于身份证登记问题强迫受害人意志与受害人立即发生口角争执,从而导致整个事件进一步倾斜倒戈,徐殿斌才敢肆无忌惮再次向前撕抓受害人衣领,受害人是在被撕抓衣领的情况下,具备正常反抗的意识是属于被迫还手的一次。
2、本案适用依据错误与事实不符。李利杰作为本案第一责任人与网吧老板网管徐殿斌等人关系密切,她又怎可转作证人,况且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警务辅助人员姚木生之前不在现场,但赶到现场之后,不能维持现场秩序,却履行了公务员职责,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姚木生不能及时制止对方的行为,并转作了证人陈述当事人用拳头殴打了徐殿斌,还说之前有可能是气不过才打了他,这种主观的陈述是不是正常的因果关系,逻辑关系。是谁采纳了他的意见。在法庭上,被告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作为法定依据,直观的采用了一般程序的处罚方式,但同时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民警不追究案件的起因,不分析案件的本质主体,不考虑案件的情节、性质,是从具体细节造成的抽象的行为进行了片面的认定。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适用的。是属于违法操作的。
3、本案处罚幅度不当,混淆是非。两人同时被行政拘留七天,行政罚款五百元。对违法人徐殿斌来说,他有主动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受害人也有医院做诊断证明的证据,他受到的处罚具备了故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的因果要件。这对他本人的行为、处罚幅度是适当的。但是对于受害人的衡量却是不适用的。受害人称并没有对徐殿斌造成身体伤害,徐殿斌也没有去医院做身体检查。民警所认定的仅是受害人有没有参与殴打对方的行为。对于有没有伤害到对方伤害到什么程度不屑理会。民警忽略了办案的顺序,混淆了在本案中肇事者与受害者的身份。2014年11月7日晚受害人曾向苏州政风行风热线12345投诉了民警工作作风的问题。2014年11月9日晚民警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受害人便享受了同样的待遇。这完全是由于个性产生的行政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行为。这对受害人的处罚幅度明显是不当的。
4、本案处罚程序混乱,事实扭曲。公安接警后,民警迟迟分两次不能到达,不能及时依法开展询问调查工作,不能及时调取网吧内部监控。案件一拖再拖,造成本案由多人参与依附殴打事件逐渐转化为两人之间的相互殴打。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此案虽过程复杂,性质恶劣,但情节轻微,是非分明。作为民警不能及时履行人民警察工作职责,办案方式及工作态度存在的问题,反而怀恨在心,混淆是非,扭曲案件事实真相,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此,本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2015) 园行初字第00004号、(2015) 苏中行终字第00160号重新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孟凡维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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