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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自然人欲求的考虑及对复仇的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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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律的核心有各种欲望
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在变更生产关系的阶级斗争中可以看到人的欲望在其中作祟,这不是简单的由经济基础向上层建筑的单行道。
占有欲的自由伸展,这也许是私有制的结果,也可能不是,但他一定是人的欲望的很常见的表现形式。
虽然刑法具有阶级性的本质,但另一方面也该具有一定超阶级性质的刑罚规定。
为什么要反省?
第一:人制定的制度已超出其本来目的而独立存在,像恶魔般的发挥超越人类意志的力量。即使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引起了独立规则性运动情况下,也不能忘记它实际上还是人的欲求的规律性运动。
第二:基本欲求和二次性欲求
性动机的自由发展受到压抑,不会消失,而只会变成无意识的动机。这种无意识动机往往离开原来目标,向社会所容易接受方向倾斜。当性动机的社会价值比较高的时候,无意识的动机也会因此升华。
当然,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二次性欲求是不是由基本欲求派生出来的,还是与之并列存在的?(毕竟“学习“这种能力也是人天生的,可是基本欲求又是什么呢?)
三:快乐原则
通过生活活动(可反复进行),通过诱发借助经验的预想,主动使生活活动与之一致起来,即与以前产生好效果的经验一致起来,这样的一种机制。
【报酬经验】就是快乐原则发挥作用的经验
事实上目的性经验不止要被观念诱发
这种欲求必须有这样子的性质:1.停止正在进行的其他活动并替换。2.必须具备使行动符合先行经验观念的条件(比如有水才会想游泳)
动机在某种程度上含有主观目的论的意味
比如人未必要等肚子饿了才吃饭,在肚子不饿时吃饭也是有理由的,如“这个点了我好像该吃点什么”。这种生理性的要求不一定与作为动机的肚子饿的感觉相一致,“想吃些什么“必然有由于先行经验而产生,并以二次性欲求为媒介。即有了“想吃什么”这种欲求,才会产生“要吃什么”的想法。
要探求实际行动的逻辑性规律开端,仍要从“欲求”(诉求的)和“欲望”(想要的)两方面来考虑。即生理性的内容与文化上内容都要考虑。
人的欲求
立法者的欲求本应该是完全正当的,然而可能存在其他要素为依据的欲求在起作用,这也是无法否定的。
比如自己并不支持一项决议的通过,但因为所在政党要求最后无奈被迫也跟着投票,这也可以认为是快乐原则在起作用。当然即使行为者本身没有得到多少利益,仍然可以理解为一种快乐原则在起作用。
另一种就是受贿或收取政治捐款,这样的话是由于能拿到钱,这样的经验决定了他们欲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存在方式决定意识。也就是说,因为先有人类,因此才会有在人基础上产生的欲求,并在其上面形成经济组织。但如果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马克思主义对是否构成社会科学的性质这种意义是无的。
第一,资本家制定法律也有保护工人成分,如果说是百分之百的虚伪欺骗未免太过牵强了。毕竟实际在客观的追求阶级利益上确确实实进行了自我抑制。即使他们是在考虑劳动人民和国民欲求是完全没有毛病的。
第二,孰强孰弱在阶级斗争实际中不是完全必然的。欲求即使在资本运动的规律范围内,也不一定会受经济结构束缚。经济结构只是产生欲求的场合之一而已。
第三,从整体上看,即使承认法具有阶级性,也很难把立法者欲求都归结为作为统治阶级欲求。必须作为与经济结构无关的东西加以考虑。
犯人为什么会有破坏的欲求?
财产这些还好理解,但侵犯身体,名誉,贞操这些时,犯人好像也能获得一种占有欲啊,这该如何解释呢?(不要拳我物化啊)不能否认这一点是合理的,即使再避嫌女权运动也不得不承认,不然就解释不清了。
公共利益
但对公共法益而言的犯罪是不太明朗的。
比如散播淫秽的犯罪,其性质与杀人强奸完全不同。有的是为了金钱,有的是为了成为革新社会风俗的尖兵。但也可以解释为侵犯他人性羞耻心或性自由的利益。
处罚这类犯罪的话,如果把公众的性道德或性秩序作为直接法益,处罚范围就会因此有无限扩大化趋势。所以就公共法益而言,只要认为刑法是为保护国民而存在的,就首要应当考虑把它尽量还原为个人的法益。
比如R18的设置,就是必须维护部分人的性羞耻心,必须保护儿童的自由性发育的利益:他们不看此类作品,性发育可以正常,而正因为看了而导致性倒错。还有内乱罪,我们也可以把政治上的冲突还原到保护香港正常市民上面。
复仇
人民想保护自己享受利益的欲求,这已经成为国家存在基础,同样也构成制定刑法的原动力。
复仇恐怕是基于保存自己本人而具有的东西,企图恢复原状的欲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又无处发泄,就会表现为报应情绪。
这种包容性感情是没有提高社会生活合理性的,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野蛮。但国家必须为防止因复仇而扩大受害面,所以就要禁止复仇(即使是正义的)代价就是科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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