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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意外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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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搭乘现象大量存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无偿性的友情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损害的事由,需要予以明确。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情谊行为。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9-01 06: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