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村委会失职造成恶性事件发生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20年2月18日(农历正月二十五)晚上八点左右,时值新冠肺炎爆发我们小区严格封闭管控时期,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内,一女子手举屠刀将十岁男童残忍杀害。
事情是这样的——
案发当晚,租住在桃园社区18号楼二单元4楼东户高学才家地下室的杀人女子邓丽英(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门区斗门镇小赤坎新村一巷28号,身份证号440421197211013328)手持一把自制刀具(将菜刀绑与钢筋棍之上),在毫无征兆情况下将我手无缚鸡之力且只有10岁儿子张梦鑫进行了残杀。我儿身中数刀,惨不忍睹,耳朵被砍掉一半,脖子几乎要砍断!经村民闻讯赶到后送至鹤煤总医院,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可怜我手无寸铁、毫无还击能力的孩子独自面对恶魔时,当时该是怎样的惊慌失措与无助!
案发时,我社区内因照明设施不到位,监管设施不完善,监控设备瘫痪,导致过往邻居都不能清楚辨认行凶人手持刀具正在对我儿进行杀害,以为只是用拖把之类的物品在殴打孩子,从而直接造成这一惨案无法挽回的局面。
到事发时为止,邓丽英已经在我们社区居住半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同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实现均等化,是指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重症精神疾病患者是要提供服务的十四项内容之一,服务内容包括: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制力等;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3.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4.健康体检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四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我们不知道,高学才家地下室怎么会成为邓丽英的租住房?房东是否和邓丽英签订了租房合同?是否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如果这一切都没有的话,那么有关政府部门又进行了什么样的监管?是否政府管理也存在缺失(缺位失职)?
难道我们可爱的孩子就应该为这些不负责认的人、冷血无情的人、残忍至极的人白白付出生命的代价吗?
与此同时,我对社区管理者桃园村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系列问题:1、一个外来人员没有暂住证,没有经过房屋登记,为何能顺利入住我们社区?2、社区内照明设施不到位为何迟迟不予解决?如果有灯光的话,我们的孩子或许还能看清楚道路跑开躲过屠刀,周围邻居也能看清真相早日对孩子施以援手;3、监控设备瘫痪已久为何不作检修?村里每年光门面房收入就有一百多万元,这些钱也没有给村民分过红,哪里去了?难道这一百多万修复监控设备还不够吗?4、该案发生与疫情期间,村委会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核实排查?在我儿致死案件上,这些因素都起了推波助澜且导致不可挽回局面的作用。
2021年7月22日 法院判决结果以下,以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承担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无责,当我拿到这份判决书时候,犹如晴天霹雳,如此的不尽职责,玩忽职守,居然无责,我们作为孩子的家人难以接受。拿到判决书之后,我先后去了区信访,市信访,市政府都没一方肯为我们做主。据众多群众诉说,邓丽英多次扬言有人要杀她,明显她人已经不正常,还是不让她离开桃园社区,又没尽到监管、稳控的职责。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我坚信不改进,不深究社区下次还会发生类似恶性案件。
综上所述,本人诉求有以下两点:1村委会失职间接造成事件发生,承担起应当的赔偿责任。2对房屋出租人的诉求,出租人做出对我们的赔偿
备注!!据知情人透露长江路办事处和淇滨区政府给淇滨区法院压力说这个事情不能开这个口子!!!不便与以后得管理!由于你们管理的疏忽发生这样惨痛的事件,一个天真可爱的儿童就这样残死在魔鬼的屠刀下!!!这样血淋淋的事件还不能给你们这些领导敲响警钟!老百姓的生命都不是命,更何况他还是一个十岁的孩子,社会的未来!你们这些领导都不觉得有愧吗?你们没有孩子亲人吗?还是你们的心都是铁打的!!!希望有良心有良知的领导给我儿讨个公道!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20年2月18日(农历正月二十五)晚上八点左右,时值新冠肺炎爆发我们小区严格封闭管控时期,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桃园社区内,一女子手举屠刀将十岁男童残忍杀害。
事情是这样的——
案发当晚,租住在桃园社区18号楼二单元4楼东户高学才家地下室的杀人女子邓丽英(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门区斗门镇小赤坎新村一巷28号,身份证号440421197211013328)手持一把自制刀具(将菜刀绑与钢筋棍之上),在毫无征兆情况下将我手无缚鸡之力且只有10岁儿子张梦鑫进行了残杀。我儿身中数刀,惨不忍睹,耳朵被砍掉一半,脖子几乎要砍断!经村民闻讯赶到后送至鹤煤总医院,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可怜我手无寸铁、毫无还击能力的孩子独自面对恶魔时,当时该是怎样的惊慌失措与无助!
案发时,我社区内因照明设施不到位,监管设施不完善,监控设备瘫痪,导致过往邻居都不能清楚辨认行凶人手持刀具正在对我儿进行杀害,以为只是用拖把之类的物品在殴打孩子,从而直接造成这一惨案无法挽回的局面。
到事发时为止,邓丽英已经在我们社区居住半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同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实现均等化,是指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重症精神疾病患者是要提供服务的十四项内容之一,服务内容包括: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制力等;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3.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4.健康体检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四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我们不知道,高学才家地下室怎么会成为邓丽英的租住房?房东是否和邓丽英签订了租房合同?是否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如果这一切都没有的话,那么有关政府部门又进行了什么样的监管?是否政府管理也存在缺失(缺位失职)?
难道我们可爱的孩子就应该为这些不负责认的人、冷血无情的人、残忍至极的人白白付出生命的代价吗?
与此同时,我对社区管理者桃园村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系列问题:1、一个外来人员没有暂住证,没有经过房屋登记,为何能顺利入住我们社区?2、社区内照明设施不到位为何迟迟不予解决?如果有灯光的话,我们的孩子或许还能看清楚道路跑开躲过屠刀,周围邻居也能看清真相早日对孩子施以援手;3、监控设备瘫痪已久为何不作检修?村里每年光门面房收入就有一百多万元,这些钱也没有给村民分过红,哪里去了?难道这一百多万修复监控设备还不够吗?4、该案发生与疫情期间,村委会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核实排查?在我儿致死案件上,这些因素都起了推波助澜且导致不可挽回局面的作用。
2021年7月22日 法院判决结果以下,以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承担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无责,当我拿到这份判决书时候,犹如晴天霹雳,如此的不尽职责,玩忽职守,居然无责,我们作为孩子的家人难以接受。拿到判决书之后,我先后去了区信访,市信访,市政府都没一方肯为我们做主。据众多群众诉说,邓丽英多次扬言有人要杀她,明显她人已经不正常,还是不让她离开桃园社区,又没尽到监管、稳控的职责。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我坚信不改进,不深究社区下次还会发生类似恶性案件。
综上所述,本人诉求有以下两点:1村委会失职间接造成事件发生,承担起应当的赔偿责任。2对房屋出租人的诉求,出租人做出对我们的赔偿
备注!!据知情人透露长江路办事处和淇滨区政府给淇滨区法院压力说这个事情不能开这个口子!!!不便与以后得管理!由于你们管理的疏忽发生这样惨痛的事件,一个天真可爱的儿童就这样残死在魔鬼的屠刀下!!!这样血淋淋的事件还不能给你们这些领导敲响警钟!老百姓的生命都不是命,更何况他还是一个十岁的孩子,社会的未来!你们这些领导都不觉得有愧吗?你们没有孩子亲人吗?还是你们的心都是铁打的!!!希望有良心有良知的领导给我儿讨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