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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警务硕士《刑法学》
每日一题
走私罪 概述
昨日答案
试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是:(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体健康、生命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且属犯罪既遂。如果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依照相应的法定刑处罚。(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
三、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物质。在主观上都有掺人有毒物质的故意,因而在实践中有时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本罪只能是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与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后者的行为则不受此限制,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场所和食品中投放危险物质。第二,本罪在主观上多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往往是为了增加食品的数量或者改变食品的色、香、味,以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润,对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一般是持过于自信的心理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后者则是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第三,本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各种非食品原料,但一般不包括剧毒物品(即使是剧毒物品也只能是微量掺入)而后者所投放的一般是剧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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