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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卫健局答复问非所答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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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0年9月24日,10月12日向佛山市卫健局反映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问题,该局于2020年第一次答复。本人又于2021年2月1日再次向佛山市卫健局反映问题,该局于2021年3月31日再次答复。两次收到答复函,发现佛山市卫健局不懂法律法规、问非所答、避重就轻、敷衍塞责、调查不实。
现一一列举。所有资料都有书证。
一、我反映问题:“佛山市二病案室复印给家属的资料缺页少字,文字跑到纸外,明显与原件不符,增加家属阅读病案难度,故意刁难家属。提供的病案有佛山市二公章,即视为与原件一致。市二提供与原件不符的病案给家属,涉嫌违法。有多页,详见附件。这是个人责任心问题,更是医院管理问题,医院是否有过错?”
卫健局答复:“经调查,患者家属在2020年9月22日向市二医院申请复制患者住院病历,未发现医院有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制病历资料和刁难家属的行为。”
我的问题提到医院“拒绝”了吗?卫健局的回答问非所答。小学生都知道按题作答。
市二提供的复印件,文字缺失,大量文字跑到纸外,关键有市二红色公章。我已经提供书证给佛山市卫健委和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卫健局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吗?
我问“医院是否有过错?”,佛山卫健局没有回答。有过错就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过错,连个答复都没有。我没有说相关部门在打太极。
二、2020年11月26日的佛山市卫健局的《答复函》,前后内容不一致。第2页写道“6:00患者病情出现变化”,第3页写道“患者在7月30日凌晨2时至6时出现病情变化”。同一篇文章,卫健局的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这是正式文书,相关部门连患者基本情况都搞不清楚。
三、 2020年11月26日的佛山市卫健局的《答复函》,写道“患者难以入睡、轻微躁动”。
佛山市卫健局主观加上“轻微”两字。根据所有病历资料,以及家属现场观察,未发现“轻微”。卫健局为什么帮佛山市二的病历加上“轻微”二字?说好的中立调查呢?病情是怎样,就是怎样,加“轻微”就能掩盖病情吗?
四、 2020年11月26日的佛山市卫健局的《答复函》,写道“7月30日2:09至5:30,患者呕吐少量胃容物。”
佛山市卫健局主观加上“少量”两字。根据所有病历资料,护士和医师都没有全面记载当时“呕吐量”。患者呕吐了三次,“少量”如何得出呢?卫健局为什么帮佛山市二的病历加上“少量”二字?说好的中立调查呢?病情是怎样,就是怎样,加“少量”就能掩盖病情?
五、 2020年11月26日的佛山市卫健局的《答复函》写道“医生并未下‘约束’医嘱,护士也未对患者进行‘约束’”。
麻烦卫健局仔细看看市二的病历资料,根据《神经内科重症监护护理记录单》陈静缘记载“已签署《保护性约束用具使用知情同意书》,启用《约束护理记录单》。”白纸黑字,已经“启用”。面对这个病历书证,佛山市卫健局视而不见,调查不实。
六、2020年11月26日的佛山市卫健局的《答复函》写道“王鹏医师在2020年7月30日凌晨2时至6时下达‘吸痰’口头医嘱,但未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时医嘱单》中补录医嘱,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
根据《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口头医嘱。因抢救危重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根据病案,当时不是抢救,王鹏不得下口头医嘱。
佛山市卫健局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王鹏医生当时不得下口头医嘱,他连补录的资格都没有。佛山市卫健局的表述恰恰证实王鹏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
王鹏在该段时间内,连什么病历医嘱都没有写。“不写病历”也定性为“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
七、既然上述医嘱于法无据,所谓“口头医嘱”就不成立。2020年11月26日的佛山市卫健局的《答复函》写道“护士刘婉梅将患者病情变化和医嘱执行情况记录在护理记录但中,并无不妥”。关键,所谓“口头医嘱”在所有病历资料中没有。医嘱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恳请佛山市卫健局把这个医嘱找出来。
对于护士无医嘱操作大是大非的问题,佛山市卫健局认为“并无不妥”。
八、 本人提出,护士在《护理记录单》书写的“考虑药物原因,患者痰多。”属于护士代替值班医生书写诊断行为。
佛山市卫健局答复“护士刘婉梅将患者病情变化和医嘱执行情况记录在护理记录但中,并无不妥”。“护士在护理记录中记载相关内容暂未发现违反规定。”
“考虑药物原因,患者痰多。”是诊断呢,还是病情记录?请佛山市卫健局正面回答。关键,查阅所有病案,均无医生记录“考虑药物原因,导致患者痰多”。无医生诊断,无医嘱,护士自己就确定“考虑药物原因,患者痰多”,并执行吸痰操作,卫健局未发现违反规定?
九、 本人反映,“对于一个次日早上即将死亡的危重患者来说,值班医生是否诊察过患者,十分重要。希望市卫健局调查值班医师王鹏在2020-07-29 19:00-22:30,是否有诊察过该患者?该时间段内,值班医师王鹏没有书写任何病历,何来证明诊察过该患者?医院没有医生诊察患者,是否有过错?”
佛山市卫健委2021年3月31日《答复》说,“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6日答复您”。真是一环套一环。2020年11月26日《答复函》写道“经查,2020年7月29日市二医院神经内科夜班值班医师为王鹏,当晚该院急诊科有一名急性脑梗塞患者袁某,急诊科当晚曾邀请神经内科会诊,王鹏医师接到会诊邀请后于19时左右前往急诊科参加会诊。”“根据调查,暂未发现2020年7月29日19:00-22:43期间神经内科值班医师王鹏脱岗的证据。”
此段文字证实,该时间段,王鹏在急诊科会诊另一位患者。该值班医师对医院没有脱岗,当然对宇宙也没有脱岗。但是,本人问该医师是否对该患者在岗。
本人、母亲及另一名亲属,当晚在现场,证实该医生没有诊察患者。家属都在场,又有监控。
医护人员口说无凭。所有病历资料,在该时间段都缺失。
恳请佛山市卫健局,提供2020-7-29 19:30-22:30值班医生对于本患者在岗证据。患者在神经内科走廊的病床,有监控。卫健局可调取医院监控,慢慢仔细看。
十、本人反映,患者“既往病史”不正确,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复制粘贴”他人病历嫌疑。
佛山市卫健局2021年3月31日答复“关于既往史书写问题,既往史一般由患方提供给医生记录,经调查暂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既往史中写道:“行‘股骨头置换术’”“否认手术史”,前后矛盾。“慢性病毒性肝炎、乙性”“既往陈旧性脑梗死病史10年”等等,无中生有,存在大量错误信息。
佛山市卫健局不懂法律法规,既往史前后矛盾,不准确,仍然认定既往史“暂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是怎样对病历书写要求的?
十一、本人反映“患者死亡后,医院抬尸工向家属多次索要钱财”。佛山卫健委2021年3月31日《答复》写道“暂无法认定‘抬尸工索要钱财’,我局已督促医院加强管理”。对于此事,卫健局连本人和亲属都没有问过。当时我们亲属很多,有调查过吗?当然,市二医务科的柯女士自己也遇到过这些事,麻烦佛山市卫健局问问她。在佛山市二不幸去世的人也不少,佛山市卫健局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调查调查相关亲属,看看有没有这种情况。请问,要如何认定呢?调查都没有,指正也没有,就无法认定,是不是懒政?如果不解决,佛山市卫健局工作人员,也可能会遇到相同的问题。
跟据相关报道,“2019年4月,…… 国家卫健委18日就此事发布通报指出,该事件是一起由肠道病毒(埃可病毒11型)引起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性质恶劣,将对顺德医院、佛山市卫生健康局、顺德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通报还指出,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处置不当,调查失实,向佛山市卫生健康局未报告患儿死亡及多名患儿转院情况,未充分履行报告及调查处理职责。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对顺德区报告中提及的‘未排除院内感染的可能’有关情况不核实、不上报,事件多个环节的处理都存在漏洞,导致事态恶化。市、区卫生健康局对医院感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佛山市卫生健康局有“不核实”“调查失实”的前科。
对于病历的问题,我提出一个,佛山市卫健局就看一个,根本就没有全面仔细看。例如:我第一次提出,《病程记录》有问题,卫健局答复“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我第二次提出,《死亡记录》有问题,卫健局答复“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佛山市卫健局不应对此进行认真检查指导吗?我已经多次提过该患者病历有大量问题,卫健局就不能彻底查查吗?这不是懒政吗?
大量病历记载不准确、内容缺失、没有病历,不仅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还反映“病历是否为患者本人病历”“未提出问题病历其他部分真实性”“用药真实性”“诊疗真实性”“医生是否有诊察患者”“医生是否判断正确”“医生工作态度”等等问题。
2020年11月26日,佛山市卫健局作出第一次答复。本人及亲属均没有被询问过,市卫健局直接给出答复。
2021年3月31日,佛山市卫健局作出第二次答复。答复前,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对本人、母亲及一位亲属作出询问。询问时劳师动众,现在想想都恶心,有关人员客客气气,说解决问题。询问人员先出示证件,俨然一副很正规的模样,还录音录像。我们不让带手机,而询问人员罗柳明多次在看手机。时间大部分花在记录人员黄静筠打字上。她打字动作慢,记录词不达意。黄静筠还说我和母亲“串口供”。请问,我们是在“录口供”吗?在“审讯”吗?我母亲声泪俱下多次表达,当时患者长时间没有医生诊治,没有看到值班医师。我们多次表达,见到患者手上有约束带。三位亲属,都说没有见过值班医师。然而,又有什么用?我提交白纸黑字盖公章的大量书证,又有什么用?三位家属作为人证,有用吗?本人对母亲说,在这些人目前,不值得哭,也不应该哭。
《答复》写道,如不复答复,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当然我也试过,日后慢慢公布所见所闻。你慢慢复议吧,我都懒得被“维持”。


1楼2021-04-05 23: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