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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撤销处罚就完事了?对无辜市民造成的身体、精神、名誉上的损失,谁来赔偿?】
说抓就抓,说放就放,光撤销处罚就完事了?把一个无辜市民,跨市抓捕,而且据说还有虐待,造成的身体、精神、名誉上的损害,谁来赔偿?
作为公安机关,连起码的法治观念都没有,把一个民事纠纷(要我说,这都算不上,因为这就是一个老百姓对基层干部能力和德行的评价)愣能上升到刑事案件,甚至不惜人力物力千里迢迢跨市抓捕,如果基层警方都如此滥用警权,岂不让人不寒而栗?
我查了一下,派出所可以跨区抓人,需应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但近年来因为地方利益、企业利益甚至私人恩怨跨区抓人的事例屡屡发生,就算当地警方不懂法或者胡乱为,难道协作地公安机关也都听之任之?甚至助纣为虐、沆瀣一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不是为警一方的职责所在?对于这种跨区抓捕,协作地警方是不是应该有个依法核实把关之责?
要我看,那个“草包”支书,为一己之愤,不管是通过怎样的关系和手段,竟然动用公权力为之背书,都已经是在滥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而且造成了对无辜市民的侵害,这个“草包”书记才真正应该绳之以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1-27 10: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