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防控工作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意识。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自觉加强网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风险防范。
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凡从境外(含县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向沛县市场及物流防控组预约报备。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名称、数量、批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承运企业名称、运输车辆号牌、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到货后,不得擅自在自备和租赁冷库存放,要第一时间进入沛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人员进行全面消毒、核酸检测和环境消杀。取得全市统一的《徐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简称“三证一码”)。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一律不得购进。
③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含批发和零售)台账,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
④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储存、专区(柜)销售。严格执行“四个不得”,没有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⑤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消毒措施;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做好防护措施。
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三、对未按要求进行防控的,公安机关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①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不执行本《公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ー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提醒广大市民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已、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五、沛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南首东侧(天牧孵化有限公司院内)。
入库实行电话预约。联系人:张成学
联系电话:0516-89655606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沛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市场及物流防控组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月10日
疫情防控工作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意识。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自觉加强网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风险防范。
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凡从境外(含县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向沛县市场及物流防控组预约报备。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名称、数量、批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承运企业名称、运输车辆号牌、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到货后,不得擅自在自备和租赁冷库存放,要第一时间进入沛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人员进行全面消毒、核酸检测和环境消杀。取得全市统一的《徐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简称“三证一码”)。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一律不得购进。
③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含批发和零售)台账,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
④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储存、专区(柜)销售。严格执行“四个不得”,没有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⑤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消毒措施;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做好防护措施。
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三、对未按要求进行防控的,公安机关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①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不执行本《公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ー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提醒广大市民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已、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五、沛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南首东侧(天牧孵化有限公司院内)。
入库实行电话预约。联系人:张成学
联系电话:0516-89655606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沛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市场及物流防控组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