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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督促长沙市监察委立案调查
[2018] 长仲裁字第65号案首席仲裁员郭旻
及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
涉嫌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
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傅奎主任:
因长沙仲裁委员会相关领导及仲裁员郭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将已解除的协议裁决继续履行、超当事人请求范围裁决,为他人谋取高达1500余万元巨额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枉法仲裁罪,现将向您举报如下,恳请您百忙之中过问本案,敦促有关部门依法对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及仲裁员郭旻涉嫌枉法仲裁罪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惩治社会公众一直所深恶痛绝的仲裁腐败乱象,维护法律尊严。
一、实名举报人基本情况
实名举报人:唐五一
二、举报请求
请求湖南省监察委依法对[2018]长仲裁字第65号案的首席仲裁员郭旻、以及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涉嫌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或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对前述请求予以立案调查。
三、本案案情
2016年5月12日,举报人唐五一与刘争明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唐五一持有的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部分股份转让给刘争明,约定前期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下简称“1000万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刘争明于2017年12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下简称长沙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长沙仲裁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给唐五一后,唐五一对解除协议未持任何异议。其后,长沙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刘争明变更仲裁请求为确认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同为2016年5月12日、但前期股权转让款为6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600万协议”)。
在长沙仲裁委对刘争明的变更仲裁请求予以受理后,唐五一当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因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依法不能再继续履行,长沙仲裁委受理并审理刘争明的变更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2019年7月30日,长沙仲裁委作出[2018]长仲裁字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600万协议”合法有效,但已被“1000万协议”变更的部分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唐五一向刘争明支付违约金1111.8万元,后续违约金按10‰每天计算。该裁决结果为支持刘争明的全部仲裁请求,即在唐五一仅收到刘争明1000万元前期股权转让款、且刘争明已解除股权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居然裁决唐五一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将股权过户,还需要承担一千多万元的巨额违约金,这个结果与之前唐五一代理律师在仲裁委秘书处办公电脑上看到的裁决书电子档完全相反!
因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效力,刘争明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2020年8月17日,执行法院已执行了唐五一1547余万元资金。
四、长沙仲裁委枉法仲裁、歪曲事实审理、相关人员操控裁决的情况。
1、置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不顾,违法审理刘争明要求继续履行的变更请求。
刘争明于2017年12月6日提交要求“裁决解除协议”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已送达给唐五一,唐五一对解除不持异议,因此协议一已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第7次法官会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6【通知解除的条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均明确指出: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通知可以由解除权人直接发送给对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以起诉状方式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在载有解除请求的《仲裁申请书》送达给唐五一之时(2017年12月)即已依法解除。长沙仲裁委在裁决书中认为“刘争明并未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本会给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只是仲裁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不能替代合同当事人通知解除的法律行为,也不能达到通知解除的法律效果”,并据此裁决继续履行,显然属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决。
2、超出刘争明仲裁请求的范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刘争明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裁决申请人(注:指刘争明)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争明仅提交了一份“600万协议”,即其是请求确认“600万协议”的效力。在仲裁庭审中,刘争明代理人当庭确认,双方是在签订“600万协议”之后再次签订了“1000万协议”,且刘争明是根据“1000万协议”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因此,本案合法有效、实际履行的是“1000万协议”!刘争明的仲裁请求范围是请求确认“600万协议”效力,从始至终并未请求确认“1000万协议”的效力,但长沙仲裁委却超出刘争明的请求范围,裁决“600万协议”中被“1000万协议”变更的部分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明显属于超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枉法裁决。
3、违反“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的法律规定,仲裁委野蛮粗暴干预、案卷离奇失踪、直接操纵裁判结果。
本案庭审结束数月后,唐五一的代理人接到电话通知前往长沙仲裁委秘书处,告知因部分案卷失踪,需补签庭审笔录及配合补交相关涉案材料,并口头向唐五一的代理人告知仲裁结果为采纳唐五一的答辩意见、驳回刘争明的仲裁请求,且在其办公电脑上打开驳回刘争明仲裁请求的裁决书的电子档给唐五一代理人看,随后,唐五一代理人便按仲裁委秘书处要求补签了庭审笔录。后因仲裁委久拖不决,唐五一代理律师多次向仲裁委秘书处催问结果,仲裁委秘书处工作人员透露,仲裁庭数次将驳回刘争明请求的合议结果呈报给仲裁委相关领导审批均未获通过,言语中明确暗示是相关领导在接受刘争明的请托后,故意不批,现已再次合议重新呈报给相关领导审批。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即仲裁庭依法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举报人按长沙仲裁委秘书处要求在补送相关材料过程中,获知仲裁裁决书已经出来,前后二次合议的结果均是驳回刘争明的所有请求,刘争明知悉结果后,拉拢腐蚀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致使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不同意该合议结果,执意违反《仲裁法》第53条规定,违法支持刘争明不合法的请求,导致举报人蒙受逾千万损失,甚至为迎合相关领导想要的裁决结果,本案居然出现了案卷丢失的离奇事件。
4、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裁决日利率高达10‰(即年利率高达36.5%)的巨额违约金。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违约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刘争明未提交任何一份关于实际损失的证据,长沙仲裁委径自按刘争明的请求对违约金予以全部支持,且裁决的违约金高达每天10‰(即年利率高达36.5%)!而人民法院裁判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3‰每天。本案股权转让款本金为1000万,按该裁决的标准计算,年违约金高达365万之巨!唐五一仅收到刘争明前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却承担了1500余万元的天价违约金,还不包括后续的违约金,如此远超本金一倍有余的违约金,不仅闻所未闻,甚至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连执行法官都无法理解仲裁委为何裁出如此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天价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强调,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以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和获取暴利的工具(详见最高法《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50条)。本案仲裁裁决唐五一承担的违约金年利率高达36.5%,无疑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也属于故意违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决。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2020长仲字第13号案首席仲裁员袁爱平可能存在受仲裁委相关领导指示违法审理案件。
在前述[2018]长仲裁字第65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并执行1547余万元违约金之后,刘争明又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仲裁(案号:2020长仲字第13号,首席仲裁员为袁爱平),请求继续履行前述已经实际上已经解除了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过户。
2020年4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在各方当事人发表完辩论意见后,刘争明当庭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将原“继续履行”的仲裁请求变更为:1、解除涉案两份股权转让协议;2、返还转让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3、支付对应股权收益;4、赔偿损失7000余万元。刘争明当庭宣读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唐五一对“解除合同”的请求未持任何异议。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袁爱平明确指出刘争明变更仲裁请求需要补缴仲裁费,待计算出需补缴金额并由刘争明缴费之后再审理,仲裁庭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就变更请求后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协商。
闭庭后,唐五一与刘争明就涉案协议解除后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唐五一于2020年4月23日将协议解除后的赔偿金额以短信形式报给了仲裁庭秘书方超,并于2020年5月12日向刘争明退回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本金。即唐五一与刘争明就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磋商,双方均以实际行为表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刘争明变更仲裁请求申请解除涉案协议,且唐五一根据刘争明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全部退还股权转让款本金后,刘争明又向仲裁委表示其仍要求继续履行。唐五一当即提出书面异议,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已客观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委不应对原继续履行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但该案首席仲裁员袁爱平居然置基本法律规定于不顾,完全听从刘争明的安排,于2020年7月27日开庭对刘争明的原继续履行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如前述承担仲裁职员的人员仍然继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将导致举报人巨大经济损失,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将涉嫌构成“枉法仲裁罪”!
综上,鉴于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收受刘争明贿赂、为其谋取高达1500余万元巨额非法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一次又一次践踏法律底线,视法律规定为儿戏。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对长沙仲裁委相关领导、[2018]长仲裁字第65号案首席仲裁员郭旻前述违法行为予以调查,惩治社会公众一直所深恶痛绝的仲裁腐败乱象,维护法律尊严。
举报人:唐五一
2020年09年15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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