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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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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今日起施行!你的生活将这样改变北晚新视觉网发布时间:01-0108:55北京晚报官网官方帐号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郭程 摄
7编1260条,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
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民法典明确了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谁来担责,侵权责任该如何厘清,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做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斩断“校园贷”、“网贷”的暴利“黑手”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借贷宣传的背后却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实施将斩断这只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AI”换脸换声或侵犯肖像权
P图、换脸、换声音,这在当下热传的表情包和短视频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怎么办?
关不掉的强制弹窗广告、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被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些让人不胜其烦的“小事情”可能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吗?
性骚扰在职场中并不鲜见,这类话题也极易引发社会讨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矛盾,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方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最高法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伴侣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可以撤销婚姻?
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可如果有一方婚前隐瞒了很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另一方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就这一点给出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遭遇婚内出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遭遇婚内出轨,感情受伤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太冲动,要不要先冷静一下?
协议离婚,双方都很着急,是不是拿齐手续去趟民政局,就能拿到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获刑,彰显法律威慑力,不遵守秩序将害人害己
高空抛物事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云南玉溪李某为了发泄情绪,将家中的半桶香油、半袋大米等10多公斤物品从23楼抛出,直接落至小区门前的人行道上。他的行为因严重威胁到小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捕并起诉,最终李某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他的高空抛物行为,最终将自己抛进了法网。
为应对高空抛物行为,我国早已织密了法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李某的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上述罪名外,刑法还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如果过失导致高空坠物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有可能构成以上各罪。所以,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实施了何种危害行为,就要面临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
同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在我们生活的法治社会,高空抛物触及法律红线,必然要受到法网束缚。一次高空抛掷,对他人而言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而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来说,实施行为不考虑后果,着眼自己不顾及他人,反映的是其对秩序与规则的漠视和社会公德心的缺失。试想,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社会秩序,随意高空抛物,最终受伤害的将是我们自己。所以,遵守社会秩序,是对他人的保护,更是对自己的保护。
(原标题:民法典真的来了!今起,你的生活将这样改变)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中国新闻网 北京日报
流程编辑:TF021


1楼2021-01-01 11:12回复
    百度首页《民法典》开始实施,多地适用案宣判新浪财经发布时间:01-0512:28新浪财经官方帐号
    来源:北京商报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多个适用案件开庭并宣判,涉及内容包括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现象,在“自甘风险”、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保护等原则下,相关侵权纠纷和婚姻诉讼案也应声落槌。在专家看来,相关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快速出台将是保障《民法典》落地实施的关键。
    高空安全保护推向新高度
    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9万余元。
    此前高空抛物侵权人如何确定、由谁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侵权损害纠纷的重点难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普通民众受限于取证渠道缺失,只能尽可能多诉责任人,被诉居民则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端增加双方诉累。为此,最高法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而《民法典》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和《意见》的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民法典》新规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执行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高同武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公安侦查的技术职能运用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为判决提供规则依据
    “《民法典》通过健全民事法律制度,实现了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除了在侵权责任编积极回应了高空抛物等社会热点,还在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力度等。”高同武说。
    就在1月4日当天,还有多地多个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宣判,例如《民法典》施行后北京首案、上海撤销婚姻案、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等,都在同日宣判。而《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侵害健康权案显示,2020年4月28日,74岁的原告与被告约好在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被告打出去的一球击中原告右眼,造成眼球受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当庭判决,认为羽毛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参与的行为属于自己甘冒风险,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首次引入的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根据原已失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正因有了《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再‘由双方分担损失’,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高同武分析。
    配套法律等需尽快出台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民法典》使得民事领域的规则更为合理,更为清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以上案例来看,有些案例,如果没有《民法典》,法官还能依据此前的单行法或者民法学说理论作出裁判,但有些如果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审判,肯定会有不同的结果,因为规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据悉,《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均同时废止。除了上述宣判的案件外,《民法典》还将对人们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针对助人救人的后顾之忧,《民法典》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的实施将强化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适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新要求。同时,《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准则,为民事交易确立规则依据,为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将极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高同武说。
    未来,《民法典》实施还将有哪些关键工作?在石佳友看来,《民法典》部分条文的真正落地还需要相关的立法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配套;他希望这些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例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需要由相关的立法或行政法规予以落实。否则,《民法典》的规定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高同武也有同感,他指出,《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适用和实施,要使其所有功能全部得到实现,就需要《民法典》的全面贯彻落实。
    “《民法典》是调整市民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基础性的法律。那么原则上,任何单行法的制定不应当与《民法典》相违背,这就涉及到在未来《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方面,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抽象的原则进行具体化,保证对《民法典》的含义正确阐释,以保证在具体不同场景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高同武补充称,同时要强化依法行政,在保障私权的同时依法限制私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以保障《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
    记者丨陶凤 吕银玲
    编辑丨胡可


    3楼2021-01-0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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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IP属地:北京4楼2021-01-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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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纽约州的法律,业主对某些由于自然或天气等情况导致的侵权事故是免责的,如业主不需要为栖居在建筑物旁树木上的黄蜂蜇伤人承担责任,也不需要为建筑物旁人行道上自然结成的冰导致行人滑倒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使得从其屋顶流下的水在人行道上结成冰而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就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了,更不用说掉下其他致命的物件了。


        5楼2021-01-0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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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254条虽然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但也进一步明晰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新的变化如下: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侦查责任到主体下,更有利于侵权人的侦查。


          7楼2021-01-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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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设防是什么意思?是不能打开的意思么?阳台的窗户和纱网有不能打开的设计么?除非是办公或者酒店楼吧。——秋深渐寒
            回复秋深渐寒:设防有两种基本解释 1. 谓存有戒备之心。2. 设置防卫的武装力量。你不会以为“设防”一词只有设置防卫的武装力量这一种解释吧?何谓戒备之心:最直白的说法就是防范心态。


            8楼2021-01-15 12:32
            收起回复
              新闻图片国内新闻权威公告国际新闻图片视觉东莞新闻全媒体

              国内新闻 > 高空抛物伤人该谁赔? 委员建议由国家或物业赔偿高空抛物伤人该谁赔? 委员建议由国家或物业赔偿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8-12-28 10:34:56 记者:
              高空抛物伤人到底该由谁赔?
              委员建议被砸成重伤由国家或物业公司来赔偿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针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审稿对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可考虑由小区的物业费赔偿
              “高层建筑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或者扔下来,把行人砸伤了,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是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最后让这座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刘季幸委员认为,该条款立法意图是好的,即终究要有人出来担责,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但不符合正义要求。他认为,“自证其无”很难。
              “那么,在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得和大家出来共同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往往也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判决社会效果也不好。”他说,不管抛物的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把人砸成了重伤应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依法立案。如果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公安部门可以不立案、不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而不由业主共同分担,这样我个人认为社会效果要好一点。”
              乌日图委员对此持类似观点,“是否应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种保险基金,也可以考虑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
              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
              “高空抛物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现在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有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这样的理念是有疑问的,不符合法治和正义的观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
              周光权认为,高空抛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抛,“但有时候就是风大,把上面的一个牌子刮下来了,事后也找不到责任人,有的本来就安装得不牢靠,所以,东西是故意抛下来的还是自己飘下来的完全查不清,最后也要强行落实责任人,这样不太合理。”
              他建议,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物业公司存在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这个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
              周光权希望,能有多种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物业合同,物业合同能不能和合同法、侵权法有机衔接,把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做实,别让它只收物业费,让住户意见很大”。
              他同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
              “不建议删除这个条款”
              对此,王超英委员持不同看法。他说,法律首先讲究的是正义,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它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个条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删除。
              王超英说,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其实高空抛物那条在上次立法的时候就不应该出现,已经出现了,现在拿下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为会引起舆论的轰动”。
              李飞跃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给予补偿,补偿完毕后,如有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人的,已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偿。”
              李飞跃认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的规定,应当赋予补偿人在实际侵权人明确后的追偿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道:“有些人辩解要证明你自己没有责任就行了,但是问题是一个人没有做的事情怎么证明?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强制自证其无。而且一个人受了伤把整个楼的人都连带进去,确实是有很大问题。”


              13楼2021-01-16 09:42
              收起回复
                中 新 百 度 移动版客户端微信微博English分享到:首页 → 国内新闻字号:小中大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责任人2020年05月27日 14:15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此前,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条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编辑:王诗尧】


                16楼2021-01-1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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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首页惩治高空抛物 "共同赔偿"只应当作最后选项人民日报发布时间:18-03-2207:53人民日报社
                  3月9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三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致重伤,目前未脱离生命危险。警方经DNA比对,确定扔苹果的人是小区24楼的一名11岁的女孩。女孩的父亲承认,女儿向家里的宠物狗投食时,误将苹果从阳台扔了下去,导致此事发生。他表示,绝不逃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从高空扔下苹果的人查到了,这是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结果。真的应该表扬东莞警方,并大力推广他们的正确做法。
                  之所以对警方锁定高空抛物的嫌疑人而欢呼,因为警方的这一做法才能让真正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从而可以避免那种不好的结果:因为无法破案,最后法院判决整栋楼的业主对伤者共同赔偿。大约因为“共同赔偿”案例已发生多起,以至于只要一发生高空抛物,一些人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共同赔偿”。现在看来,我们确实需要转变观念,至少不能首选“共同赔偿”的办法来惩治高空抛物了。
                  共同赔偿的判决虽然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依据,但其实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法律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从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立法目的实际上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而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吻合,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但严格说来,这种判决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全楼业主侵权的事实,是不能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正因为如此,即使法院判决了,最后的执行也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的重庆“烟灰缸案”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直到今天都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法院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为惩治高空抛物,我们只能把“共同赔偿”当作最后的选项,而应当把主要精力花在法院判决之前。这方面强化综合治理,还可以做许多工作。
                  第一,要靠法律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这里,有人已经提出了法律建议,通过严刑峻法震慑高空抛物者。一方面,对于高空抛物者一旦破获,不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追究刑事责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另一方面,把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不是在高空抛物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后才追究责任,只要发现高空抛物,就立即追究责任。这就和公共汽车超载一样,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超载也会受到惩罚。
                  第二,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据报道,去年8月,广州番禺区祈福缤纷世界开业时,物业管理公司在25栋楼的楼顶四角及周边共设置了120多个摄像头,基本上将整个楼的立面都覆盖。当地警方介绍,这是专门用来防范高空抛物的,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看好”居民楼的外侧,一方面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取证,不至于让全楼居民替肇事者“背锅”。建议其他地方也借鉴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的经验,特别是那些已经多次发生高空抛物的小区,更应当考虑采取这种做法。这里可能涉及的问题无非是费用和施工问题,小区通过自有产权资产经营从物业分得的收入完全可以用于此项支出,只要业委会通过即可。
                  第三,在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要把主要精力花在破案上。这就好像交通事故逃逸,警方需要的是千方百计破案,找到肇事司机,而不是简单地来个“共同赔偿”。东莞女婴被高空抛物致伤案发后,当地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由刑侦介入调查。有不少热心网友也提出建议,是否可以提取苹果上的DNA进行侦破。这个做法终于派上用场,并很快找到了肇事者,这一结果令人欣慰。
                  只有对高空抛物进行综合治理,把不合理的“共同赔偿”压缩到最少,才能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


                  17楼2021-01-2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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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的缺陷性
                    ——2020-07-06 03:18:32 法制博览订阅 2020年5期收藏
                    作者付娟娟(1987-),女,汉族,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极不统一。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损失。本文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侵权构成要件、对公法的越界,这三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法理上的评析,对该条文的不当之处进行了批判。
                    【关 键 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能加害人
                    现如今,人们一改以前一家一户住几口平房的住房模式,家家户户住在高层的楼房上。然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也随之而来。如2001年济南张某走到一栋居民楼下的时候,从高楼上飞出一块菜板,正好砸到张某的脑袋上,张某当场死亡。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很不统一。每个法院的法官在接到这样的案件时,因为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判决。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第87条规定: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人共同分担损失,补偿受害人。该条法律的出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就此展开探究。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出台后遭到很多学者的强烈反对。有些学者觉得,这项规定无异于古代的连坐制度,株连了很多无辜的人,这对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却要负责任的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张宝新教授表示,在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有损害就有赔偿,有相当一部分损害都没有得到赔偿,只能自担损失。只是单纯的待在家中,可能一直在看电视节目,可能一直在吃饭,也可能一直在睡觉,却要承担一种从天而降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①下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正当性、构成要件和对公法的越界。
                    (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的一条具有争议性的规定,那么,它是否合乎情理,具有正当性呢?支持它的一派学者拿出了自己的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同情弱者论②、损失分担论③、公平正义论。
                    1.“同情弱者”论和“损失分担”论
                    首先,“同情弱者”论和“损失分担”论更偏向于情理,而不是法理,更多的情感因素掺杂其中,让法律规定与法律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这两个理论是抑强扶弱的体现。例如,济南扔菜板一案中,一审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原告进行申诉,山东省高院经请示最高院后认定:因为扔菜板的人不能找到,便由15个被告人一起来分担被菜板砸到人的损失。作出此认定的理由是:我们应保护弱势群体,并且引导社会建立善良的风俗④。这违背了侵权责任的本质,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理论,这样的“谁弱谁有理”是很荒唐的。然而,该案的结果并不如人意。对于山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15家建筑物使用人纷纷表示不服,该判决至今未被执行。侵权法是私法,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自己责任。
                    2.“公平正义”论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分配正义,而非侵权法的根基—矫正正义。不应在侵权法的领域中过度渗透分配正义,应该让分配正义开拓出自己的一片新园地。如作为现代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就非常好的表明了这一点,此项制度是从传统民法中逐渐剥离出去的,它的着眼点在于分配正义而不是矫正正义。侵权行为,不是只能在侵权法的领域内确定责任承担者,应该拓宽视野,从社会立法的角度解决和分配正义有关的侵权法律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在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必须有的。高空抛物是作为侵权,由作为这种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除了真正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他任何一个人都没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属于替代责任。
                    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87条规定,当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不承担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可知,高空抛物侵权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是当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行为人完全不赔偿受害人会显失公平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高空抛物侵权用公平责任来处理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其他建筑物使用人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就无法讨论过错的问题。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公法的不当越界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违背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些学者提出了以下的“维护公共安全”、“作证义务”、“协助查找抛物行为人”、“有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的义务”。然而,这些义务是出现在公法中的,而不是侵权法中。
                    “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由国家来履行,存在于公法上。由国家的侦察机关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可损害他人权利。每个公民作为这个社会成员中的一份子,有协助侦察机关的义务,该协助义务的请求权人是侦察机关而不是受害人。因此,“协助义务”属于公法领域,不应在侵权法这样的私法领域讨论。
                    在私法上,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义务。当某一高层建筑物的住户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且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损失时,该高空抛物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高空抛物案例中,绝大多数的抛物行为人是难以确定的。抛物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被害人始料未及的,面对突如其来的灾祸,受害人来不及进行详细观察;第二,高层建筑结构让人难以分辨抛掷物是从哪一层楼落下的。这就导致:没有主体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总之,法律是没有规定,把建筑物使用人违反了“帮助找抛物人的义务”和“作证义务”作为原因,可以要求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义务是不能在司法上随便适用的。而根据法律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发现真正的行为人”,是侦察机关的工作,如果侦察机关不能很好的完成上述工作,当然应由它自身负责,很明显不能归咎于建筑物使用人。《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使侵权法的步子迈大了,迈到了公法的领地上。
                    二、结论
                    虽然有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但对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到底应由谁来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应如何救济受害人的争议依然没有停止。综合全文的论述,《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具有正当性。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高空抛物问题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当然更希望人们能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不再实施高空抛物,来避免悲剧的发生。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因为意外或无心之过就结束了一条生命真的非常可惜,我们既要爱护自己的生命,也要爱护他人的生命。拒绝高空抛物,珍惜生命,是每个人行为的准则。
                    注释:
                    ①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8.
                    ②王利明.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1.
                    ③王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J].法学评论,2007(2);谢哲胜.高层建筑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王文杰,主编.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73.
                    ④杨立新.侵权法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4.
                    作 者 簡 介:付娟娟(1987-),女,汉族,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检察官助理。


                    18楼2021-01-2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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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节选自人民法院报(搜狐百度快照)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域外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制度 2019-11-23 13:28
                      作者:李贤华 喻伦泰 |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各国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创立了多种解决方式。在法院诉讼领域有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处罚办法,在法院诉讼之外,主要通过政府管理职能予以处置。
                      在涉诉范围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判决致害人高额赔偿。在美国,同样是用一颗石子砸中受害人,如果发生在街上只需赔偿100美元,如果是从楼上扔下,赔偿金会增加数倍。
                      判令集体赔偿。在美国迈阿密,法院曾判决一起高空抛物连带责任案。此案原告在街上行走被从高楼扔出一个瓶子砸中。法官发现有阳台的只有4户居民,因而判决这4户居民集体赔偿。
                      并处罚款与劳动改造。2013 年,新加坡埔维乐小区底楼地上常出现烟蒂,环境局便衣监视员在楼下安装摄像头取证,最终发现肇事者。法院判其1.98万新元(约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和5小时劳动改造。
                      在涉诉之外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双方协商和解。2014年12月,日本东京六本木地区受到强台风袭击,一块重达20公斤的木质桌板从公寓飞下,击穿了居民野村家的屋顶,直落一楼庭院。后来查明是公寓6楼的阳台因管理不善落下桌板。日本公寓管理法规定,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防止高空坠物,市民有权追究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经过协商,物业公司对野村进行了全额赔偿。
                      行政机关强制取消居住资格。新加坡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要求业主书面保证不做破坏环境之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曾有3户人家违规抛物,被法院判处监禁。出狱时他们还接到通知,新加坡国家建屋局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收购了他们的住房,限期搬出住房。
                      综合施策
                      各国在对高空抛物、坠物肇事者依法处理的同时,还推行高楼预防坠落物安全设计和人工智能取证技术,进行综合治理。
                      支持群众举报。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将高空抛物与食品卫生、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并列为治理对象。为鼓励市民举报,环境局开通了24小时热线电话,只要接到投诉,调查人员会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纳入租房合同管理。美国纽约曼哈顿高层住宅公寓的租赁合同,包含了防范高楼坠物的内容。合同中规定,不许私自登上楼顶露台或在大楼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还规定,拥有阳台的公寓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进行烧烤。
                      人工智能取证。新加坡环境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通过人员蹲守获取高空抛物的证据,效率低下。从2011年起,环境局用高清摄像机和动态数据处理软件监控高楼抛物者,由于掌握了确凿证据,处罚了一大批肇事者,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
                      纳入建筑设计。在美国纽约,大楼的结构设计都有预防高空坠落物的内容,如窗户只供采光不能打开,写字楼和住宅楼没有设计阳台,特别是不在临街一边设计阳台。此外,高层建筑的窗户下边留有空地,确保坠落物不伤行人。在日本横滨市,如果在住宅设计阳台,必须附有预防坠落物的措施设计。(搜狐,查看更多)


                      19楼2021-01-2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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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秋渐寒:咱说你没有认真阅读上面花园转载的几篇文章,只是一味地自我纠结,真就木有冤枉你。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款中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虽然只是几字的改变,你应该知道这一实质性的修改,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有理由相信,侦查责任落实到公安机关后,各种高科技侦查手段都会派上用场,最大可能地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以免连坐无辜。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21-01-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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