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12月5日对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作出宣判,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保观等11名涉案警察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11名被告人均为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原民警,分别于2005年3月、4月间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决定实施逮捕。6月,根据有关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案件指定由贵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4个警务队共12个警组,轮流在站台、售票厅、候车厅等处值班。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间,张保观、李东升等11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在明知赖俊成、王平、欧建、吕林富等人系“宜宾帮”盗窃犯罪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放入火车站候车厅实施盗窃活动。他们对盗窃分子按人头收取“班费”,如果有旅客报案,所得财物折款在1000元以上时,还要按比例收取“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其中最少的获得赃款数千元,多的数万元。
各被告人在收取保护费后,则对扒窃分子听之任之,放纵其盗窃旅客财物,致使一些盗窃分子长期在火车站候车厅扒窃作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此次一审判刑的11名被告人中,张保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冯桃、宋宁、彭勇、林维、智勇、李东升、崔少峰7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接正锦、金国玉、程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
解读1:张保观为何判得最重?
案发前,张保观是派出所警长,与他同时受审的也大多是警长、警务队长,为何惟独他被判刑7年?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一方面是由于他“下水”较早,另一方面则是他认罪态度不好。
实际上,早在1999年5月,宜宾籍扒手吕林富和王平就开始商量如何“勾兑”警察。2000年9月,张保观时任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长,吕林富确定由警察冯桃来介绍“勾兑”警察张保观。一晚,吕林富约冯桃、张保观、黄某到成都万福桥附近某餐厅吃饭。席间,吕林富提出,放几个人进候车厅扒窃挣点钱。当时,张保观同意了5至6人进候车厅扒窃,但要按每人每次100元交纳进场费。随后,吕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张保观。
据当时赴宴的黄某向法庭承认,当晚吃完饭后,张保观和黄某一起坐出租车离开,张拿出吕给的2000元钱,分出其中1000元给黄某。此后,他们在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间,与本警组部分警员在执勤时,多次放吕林富等扒手进入候车厅行窃而不查处,更不会主动挡获。而吕林富按照约定,每天安排5至6人进候车厅扒窃,每个班下来将钱交给警察黄某或朱某,这期间共给了11000元左右。之后,经张保观提议,开始向扒手们收取“烤火费”。
法院认为,虽然张保观一直拒绝向法庭交代其犯罪事实,但所有的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均证实了他在2000年9月至2004年1月期间,纵容扒手多次在候车厅行窃,从中收取“班费”、“烤火费”。此外,由于张保观还负责收钱、主持分赃,但警组其他警员均不知道他的分赃数额,使得起诉书指控的分赃数额不能完全被证实,法院认为只要他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最终,法院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2:警察如何收取“班费”?
事实上,车站派出所里不仅张保观如此放纵扒手。2004年的2月至今年1月,宋宁担任警长,在此期间,宋宁警组在候车厅执勤,警员有崔少峰等人,队长是李东升。由于有了以往经验,大家都是心照不宣。
扒手欧建找到宋宁,表示想进候车厅“找点钱”,宋宁安排崔少峰与欧建约定,每个班放一个人交400元的“班费”,上了1000元的案子按40%收取“烤火费”。宋宁将此事告诉警组警员邓某,邓某表示同意。于是,欧建给警组办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卡折合一的银行卡给宋宁,宋宁将卡交给崔少峰保管,欧建在存折上存钱,崔少峰用卡取钱。
11名被告人均为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原民警,分别于2005年3月、4月间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决定实施逮捕。6月,根据有关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案件指定由贵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4个警务队共12个警组,轮流在站台、售票厅、候车厅等处值班。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间,张保观、李东升等11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在明知赖俊成、王平、欧建、吕林富等人系“宜宾帮”盗窃犯罪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放入火车站候车厅实施盗窃活动。他们对盗窃分子按人头收取“班费”,如果有旅客报案,所得财物折款在1000元以上时,还要按比例收取“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其中最少的获得赃款数千元,多的数万元。
各被告人在收取保护费后,则对扒窃分子听之任之,放纵其盗窃旅客财物,致使一些盗窃分子长期在火车站候车厅扒窃作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此次一审判刑的11名被告人中,张保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冯桃、宋宁、彭勇、林维、智勇、李东升、崔少峰7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接正锦、金国玉、程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
解读1:张保观为何判得最重?
案发前,张保观是派出所警长,与他同时受审的也大多是警长、警务队长,为何惟独他被判刑7年?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一方面是由于他“下水”较早,另一方面则是他认罪态度不好。
实际上,早在1999年5月,宜宾籍扒手吕林富和王平就开始商量如何“勾兑”警察。2000年9月,张保观时任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长,吕林富确定由警察冯桃来介绍“勾兑”警察张保观。一晚,吕林富约冯桃、张保观、黄某到成都万福桥附近某餐厅吃饭。席间,吕林富提出,放几个人进候车厅扒窃挣点钱。当时,张保观同意了5至6人进候车厅扒窃,但要按每人每次100元交纳进场费。随后,吕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张保观。
据当时赴宴的黄某向法庭承认,当晚吃完饭后,张保观和黄某一起坐出租车离开,张拿出吕给的2000元钱,分出其中1000元给黄某。此后,他们在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间,与本警组部分警员在执勤时,多次放吕林富等扒手进入候车厅行窃而不查处,更不会主动挡获。而吕林富按照约定,每天安排5至6人进候车厅扒窃,每个班下来将钱交给警察黄某或朱某,这期间共给了11000元左右。之后,经张保观提议,开始向扒手们收取“烤火费”。
法院认为,虽然张保观一直拒绝向法庭交代其犯罪事实,但所有的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均证实了他在2000年9月至2004年1月期间,纵容扒手多次在候车厅行窃,从中收取“班费”、“烤火费”。此外,由于张保观还负责收钱、主持分赃,但警组其他警员均不知道他的分赃数额,使得起诉书指控的分赃数额不能完全被证实,法院认为只要他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最终,法院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2:警察如何收取“班费”?
事实上,车站派出所里不仅张保观如此放纵扒手。2004年的2月至今年1月,宋宁担任警长,在此期间,宋宁警组在候车厅执勤,警员有崔少峰等人,队长是李东升。由于有了以往经验,大家都是心照不宣。
扒手欧建找到宋宁,表示想进候车厅“找点钱”,宋宁安排崔少峰与欧建约定,每个班放一个人交400元的“班费”,上了1000元的案子按40%收取“烤火费”。宋宁将此事告诉警组警员邓某,邓某表示同意。于是,欧建给警组办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卡折合一的银行卡给宋宁,宋宁将卡交给崔少峰保管,欧建在存折上存钱,崔少峰用卡取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