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部门因为“辐照食品”未被证实完全无害,只是初步证明按国家强制标准实施辐照的前提下相对安全,所以为了让消费者自行选择,决定是否购买的情况下,强制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标注“辐照食品”。而本案涉案预包装食品未标示“辐照食品”,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条款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为了欺诈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诈,故本案适应“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诈,故本案适应“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