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记者从北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罪与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罪两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付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自2010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光荣道与外环北路辅路交口津霸桥附近,以承包该地由外来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的名义,安排家属并先后雇佣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不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在此等活的424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劳务证并交纳管理费,共计敛财1540615元,形成了以付某某、苏某某为首要分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受雇于付某某、苏某某到该劳务市场工作;被告人杨某某2015年受雇于付某某、苏某某到该劳务市场工作;被告人张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受雇于付某某、苏某某到该劳务市场工作。
三被告人均负责维持市场秩序、查验务工人员的劳务证,强迫务工人员交费办理劳务证,分别帮助付某某、苏某某敲诈勒索务工人员60万余元、15万余元、9万余元,分别非法获利60000元、8000元和9000元。
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的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以规范“市场”管理,整治市容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把重拳惩治恶势力犯罪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与此同时,北辰区人民法院把审判职能延伸与治理行业乱象结合起来,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社会治理短板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经审理查明,付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自2010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家嘴村光荣道与外环北路辅路交口津霸桥附近,以承包该地由外来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的名义,安排家属并先后雇佣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不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在此等活的424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劳务证并交纳管理费,共计敛财1540615元,形成了以付某某、苏某某为首要分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受雇于付某某、苏某某到该劳务市场工作;被告人杨某某2015年受雇于付某某、苏某某到该劳务市场工作;被告人张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受雇于付某某、苏某某到该劳务市场工作。
三被告人均负责维持市场秩序、查验务工人员的劳务证,强迫务工人员交费办理劳务证,分别帮助付某某、苏某某敲诈勒索务工人员60万余元、15万余元、9万余元,分别非法获利60000元、8000元和9000元。
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的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以规范“市场”管理,整治市容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把重拳惩治恶势力犯罪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与此同时,北辰区人民法院把审判职能延伸与治理行业乱象结合起来,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社会治理短板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