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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济宁市监察委、检察院实名举报济宁市中院王衍琴法官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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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济宁市监察委、检察院实名举报济宁市中院王衍琴法官枉法裁决
2012年两被告借6万元。13年借11万元。14年3月3日,借6万元。2016年6月,我家起诉两被告最后一笔6万借款。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6万元,借款人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对借据的真实性都给予认定。
对于签字,二被告辩称:“后一个6万系前一个6万借款时写错的借款单。”事实上:除了借款数额一样外,两个借据一个钢笔书写,一个圆珠笔书写。书写日期、期限等内容不同,以及借款时间也不同。单据清晰,毫无折痕。前一个借款人是三人,后一个借款人是两人。法院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两被告是“狡辩”。
可是,鱼台法院王鲁法庭庭长袁庆军在明知我儿子起诉被告17万胜诉的事实,以我儿子 “仅提供其父亲的资金流水”,认定我儿子没有6万的“出借能力”。而对“借款人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这一借条的主要内容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
二审法官王衍琴,无视“借款人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这一借条的主要内容,并置我家到期后一年时间里不断要帐(借款人抵账)事实不顾,违心地认为“该笔价款到期后一年的时间里,要的帐仅仅是其他两笔,没有要这一笔。”在判决书中认定我家借款到期后两个月没有主张权力。以诉讼时效过期,判我家败诉。一位老律师说:听说过诉讼时效败诉的,但是因为诉讼时效败诉的还是第一次听说。一位法院领导说:“一个法官犯日次低级的错误,太不应该了。”
11万官司中,一审胜诉。又是二审法官王衍琴在毫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将我家在两被告pos机刷卡提现款(一笔56974元、一笔34972元),判为被告的还款。
按常理:大额还款应该是整数,而两笔大额还款出现了4元和2元零钱,显然不是还款。这恰恰是涮卡提现(扣除手续费)才会经常出现的情况。(刷卡凭证为据)。被告上诉状也狡辩还清了该笔借款。还清了该借款,怎么又多出两个还款?显然是伪造(或虚构)虚假还款事实。
济宁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艳琴,长期跟一方当事人勾结,暗中庇护一方当事人,多次枉法判决。直接导致我家损失15多元的本金利息,借款人又搞了个恶意诉讼,起诉要我家给他11万元。同时,汶上县姬脉海实名举报王衍琴枉法判决导致巨额的工程款损失。鱼台一家运输公司,因为王衍琴徇私枉法判决,损失18万元。嘉祥县居衍芳也实名举报王衍琴徇私枉法。
请依法对王衍琴枉法判决立案调查。
受害家人:翟羽佳 13705478036


IP属地:山东1楼2020-05-04 07: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