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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闽林司法鉴定要痛打、鞭笞我?我又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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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严谨且权威的司法鉴定,也是可以瞎搞乱鉴定的!
前言:福建省政和县监察委2018年5月聘请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下称闽林)对时认镇前林业站站长吴秀荣管辖地的林业山场进行司法鉴定,但不知为何,闽林的鉴定人张纪卯、吴火和却制作了一份严重不真实的司法鉴定意见,到底如何不真实?虚假到什么程度?如今福州市司法局已立案调查,今公之于众,让群众、媒体,上级部门共同监督、评判。
一、违法聘请鉴定机构外的非专业人员参与鉴定
违反《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没有依法独立进行鉴定活动,而是聘请了政和县林业局的全啸、范开琳、张仁鹏、林克建直接参与鉴定(附图一照片为证),而该4人并非闽林的鉴定人员,且张仁鹏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个人恩怨,属利害关系人,且2017年和2018年两次参与此鉴定事项,均未依法回避。

二、违法受理鉴定委托
被鉴定山场分别于2015、2016年度实施完毕,作业山场地块属无法移动的鉴定材料。经2~3年多时间,因受自然因素与人为活动及森林植物萌发生长规律影响,鉴定时(2018年5月9~10日)已不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合格时的2015年11月29日、12月2日,2016年5月14日,2017年1月4日的现状,该鉴定材料已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闽林却违反《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受理了该鉴定委托。
三、受害人及见证人未到现场,鉴定活动缺乏应有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不具有公信力
鉴定时受害人、见证人无一在场,《鉴定书》所称的在场人员政和县林业局4人参加了鉴定活动,不属于见证人。在场人员委托方政和县监察委3人,因其暂扣了受害人的合法款项,属利害关系人,也非见证人。鉴定活动是在秘密、无人监督的情形下进行的。
四、两鉴定人两天内完成繁重的野外调查任务,可能吗?
张纪卯、吴火和均在政和县城关留宿,而18处鉴定地点离政和县城关有40~60公里不等的距离。《鉴定书》第1页倒数第8行~第2页第6行称:“2018年5月9~10日鉴定人到镇前镇,……,以确定相关防火林带、林分修复、抚育工程的实际工作量。”即鉴定人两人在两天内完成了涉及8个行政村18片共1519亩的野外调查鉴定工作,可能吗?
五、“鉴定过程及分析说明”粗糙简单,不专业,不具有信服力
《鉴定书》“鉴定过程及分析说明”未载明具体的调查方法及详细的调查过程,只有定性分析,缺乏具体的调查数据及面积计算过程。只附鉴定时的几张现场照片,未记载该照片具体的定位数据,而该照片是在项目作业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经过了2~3年多时间所拍,已不能真实反映项目作业结束验收合格时的山场现状,仅凭上述定性分析及几张现场照片不足以证明对项目所涉山场调查全面到位。
六、在鉴定有效期限外的鉴定行为,属非法鉴定行为。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07月09日至2023年07月08日,而鉴定行为在2018年5月9~10日,不在有效的鉴定期限内。

七、省级森林抚育项目工程量鉴定存在的问题
1.《鉴定书》第3页第8行所称的“未见劈杂等抚育迹象”该意见是以什么为标准?共调查了几个点?并未载明。所劈杂草经过两、三年后绝大部分已腐烂,能有多少痕迹留在现场?根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7.9.a)规定:“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提倡围绕目的树种幼苗幼树进行局部割灌,避免全面割灌。”据此,在不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情形下,可保留部分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该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以偏概全。
2.忽视了森林植物的生长规律。所涉鉴定山场分别在2015、2016年度实施,而鉴定是经过2~3个春季后进行。众所周知,春季是森林植物(含杂灌杂草、藤本植物)萌发生长的主要季节,割灌除草后萌发生长新的杂灌杂草的林地现状已不是森林抚育项目作业结束时的现状,不能以鉴定时山场现状结论来否认。这就是《森林抚育规程》10.3.3中为什么要规定“应及时组织开展对抚育作业的检查验收”的缘故,况且并未载明其鉴定的山场具体在哪一年度未抚育。
3.2019年12月3日,受害人深入政和县镇前镇南坑村里虎山、凸子山场进行勘查,采用GPS定位仪定位调查点,所定位的调查点均有劈杂的痕迹(详见卫星定位点现状图),但闽林却将有抚育的地块面积扣除,足见闽林对省级森林抚育工程作业山场未进行全面调查。

八、生物防火林带营造项目工程量鉴定存在的问题
1.西溪村下德坑林带2处锥栗是在林带营造后被村民侵占种植的,对该锥栗的种植时间未加调查便予以扣除。
2.郢地村道班后林带营造后,种植的部分油茶因山场纠纷被澄源乡上榅洋村村民拔除,被开设机耕路毁灭(附图3为证),对灭失部分未加调查便予以扣除。

3.2019年12月5日,受害人深入部分防火林带调查,采用GPS定位仪定位调查点,所定位的调查点均有种植油茶(详见卫星定位点现状图)但闽林却把该段面积予以扣除,足见未进行全面调查。
九、林分修复项目工程量鉴定存在的问题
1.镇前村古峡、梨溪村大仑子2015年12月2日验收后,村民林地改种锥栗(详见附图5:现状图)、把自然死亡的桂花拔除(详见附图4(3):现状图)、移植它处、致使时隔3年多后鉴定时认为未补植桂花。未排除该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影响,也未进行全面调查,便将大部分面积扣除。

2.2019年12月3、5日,受害人深入林分修复作业山场调查,采用GPS定位仪定位调查点,所定位的调查点均有种植桂花(详见附图5:卫星定位点现状图),但该中心却把该种植桂花地块的面积扣除,可见未全面调查到位。

闽林为何会出具如此不真实、不客观的鉴定意见,是鉴定工作粗糙所致?还是利益驱使,亦或是受人指使所致?
(注:以上事实均有客观证据验证属实,更多材料请联系提供)



1楼2020-03-14 11: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