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多了解下。
法制日报:投资数字货币不违法,将造福14亿老百姓
法制日报日前发文称:相关投资数字货币,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既然进行数字资产的投资和交易并不违法,投资人与数字资产投资服务平台之间的合同就应该有效。
投资者忽视投资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能指望由司法来买单,因为司法保护的范围有限度、有原则。
区块链也是数字另类资产的新大陆,其数字空间的无限可扩展性、比特结构的无限可复制性、虚拟世界的多维可塑造性可能意味着蕴藏在这里面有待开发的财富,会数十倍于物理原子世界。这些新财富的表现形式就是数字资产。
没有立法谈不上违法,当然也谈不上合法,等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再立法。
中国的立法模式:发生,规范,立法
我们从历史事件来看,任何一个项目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不危害老百姓利益,不给社会带来动荡,政府是不会打击的。
我们看待一个事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关键是判断它是 否利国利民:这个项目不要国家投资一分钱,来自民间的互助发展,每个会员自谋职业,为国家减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其模式非常的公平公正合理。
我们只做生意,不谈政治,不谈宗教,不危害社会治安,国家为什么要封杀呢?
2017年比特币用暴涨亮瞎了大众的双眼。展望2019年,数字货币市场的发展动态依然是最强发展趋势之一。
大家想一想:
是先有的股票还是先有的股票法?
是先有的保险还是先有的保险法?
是先有直销还是先有直销法?
是先有数字货币还是先有数字货币法?
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与监管挑战
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融合了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多种计算机技术,为数字货币提供了难以篡改、不可重复支付、分布式记账等特性,在信用层面实现了技术替代,并提升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法律定性多元化
底层技术与货币产品的融合导致数字货币法律定性多元化。作为货币产品,数字货币既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属性;又具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特征。由于其发行与流通均基于区块链这一底层技术,数字货币同时具有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的特征。由此,数字货币给监管带来了两方面的挑战,即对传统货币法造成冲击与对数字货币监管的协同能力带来更大考验。
(二)参差不齐的去中心化造成监管困难
数字货币大多采用的是公有区块链,在不同共识算法的影响下,不同的数字货币表现出不同的去中心化程度,提升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在货币发行方面,数字货币实行的多种去中心化发行方式,使得监管者难以介入。在货币移转与维护方面,监管者难以完全掌握去中心化清算系统中的真实交易信息。在货币规则制定与执行方面,监管者亟待明确区块链治理的监管底线。
(三)智能合约的应用对法律功能的部分替代
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以及内部治理,均与智能合约紧密相关。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系统中基于预定事件触发、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区块链通过事先锁定双方资产的方式保证合约可执行,并且实现了财产移转信息的分布式记录和不可篡改,以及交易记录的可追踪功能。
由于智能合约自身提供了即时交易功能,无须类似于中央对手方以及资产抵押等传统担保手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消除了以往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第三方执行成本。但语言的多义性和代码语言的专业性可能带来新的交易风险和信任风险。
(四)强匿名性造成监管困难
区块链中的加密算法让数字货币具有了强匿名性,新出现的“隐私币”和部分交易所提供的“混币”服务,又加强了数字货币的匿名色彩,进一步满足了注重隐私的客户需求,同时也降低了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然而这也为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捷渠道;数字货币被盗时,数字货币原持有者亦无法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途径追回自己的财产。
数字货币的传统货币法保障及其局限
目前我国实行传统货币法,制度保障方式为确立法定货币的法律属性、实行法定货币发行流通保障与调控程序法规制以及对“意定货币”的合法性确认与监管。
其可保障传统法定货币以及法定货币衍生的支付工具的有序运转。然而,传统货币法只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以及匿名性做出了回应,无法实现数字货币市场的有效治理,无法维护数字货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91年股票市场刚进入中国,有多少人都不相信股票。但当第一批富翁从股票市场里造就出来的时候,当时没有投资的人,哪个不是追悔莫及?
当机会来敲门时,很多人都在犹豫,曾经的比特币和SMI、MBI让很多抓住机会的人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豪,让错过的人追悔莫及,今天又给你一次机遇,你能抓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