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乾吧 关注:3贴子:16
  • 0回复贴,共1

【紫乾】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状况?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当提起公司股东有什么权利,可能大家最容易想到股东可以分钱,即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分红权,而对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大家可能对其比较陌生甚至觉得没什么用。但如果出现下列一种情形,大家就会发现股东知情权还是非常有用的,比如A投资入股了B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入股几年后公司却一直不分钱,公司大股东一直说公司在亏钱,没钱分。面对这种情况时,A作为小股东,为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以及大股东、公司高管等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等情况,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查阅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等能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文件,而A能够查阅这些公司资料的权利基础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干安庆:
一、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只有在对公司情况知情的基础上,股东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必要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为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会计账薄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和行使途径,该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究竟能查阅公司的哪些资料?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等?
以本所主任刘婉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例,刘婉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2019)湘01民终1240号】,请求被告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相关契约等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财务状况,并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但对于公司银行流水,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未支持原告查阅公司银行流水的请求。而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了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
就各地司法实践看,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基本上都是得到支持的,而且在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直接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就银行流水和合同,因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所以多数法院并不支持股东请求查阅公司银行流水和合同的请求。但是一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会计账簿资料进行扩大解释,支持了原告请求查阅公司合同的请求,在宁波金恒利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厚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9)浙民终50号】中,王厚栋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所附的合同,一审和二审法院就对会计账簿进行扩大解释,认为“赋予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合同是查阅会计账簿的应有之义,故可针对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作适当地扩张解释。”故支持了王厚栋查阅合同的请求。
三、股东能否查阅其成为该公司股东前的公司资料?
在知晓股东可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后,还有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能否查阅其成为该公司股东前的公司资料?
在李锡芳与成都巴国布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8)川01民终18573号】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锡芳系从他人处受让股权而取得的股东资格且巴国布衣酒店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3月1日作出决议同意吸纳李锡芳作为巴国布衣酒店公司的股东,因此,李锡芳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起点时间应为李锡芳成为巴国布衣酒店公司的股东之后,即李锡芳有权查阅、复制自2017年3月1日起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李锡芳提出的查阅、复制早于该起点时间之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查阅时间,认为“首先,公司法并未禁止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查阅、复制其加入公司前的公司文件。公司运营是个持续性过程,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是否客观真实,将对公司当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真实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拒绝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行使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将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因此,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应有权查阅、复制其成为公司股东前的公司文件。”
同样在徐风与宁波南苑鞋城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2)浙甬商终字第1026号】中,被告南苑公司抗辩徐风无权查阅其成为南苑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对此,该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但并未限制该文件的时间范围;公司的运营是个持续的过程,股东知情权是依附于股东身份的一种权利,如果拒绝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公司的文件,将可能影响到股东对于公司情况的全面了解,进而减损了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故徐风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其成为南苑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为保证股东该项权利的完整行使,不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股东应该能查阅成为该公司股东前该公司的资料。
关于股东权利,你还想了解更多吗?敬请期待下期文章。


1楼2019-07-18 15: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