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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劼纯,看看你管理的法院,变成什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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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劼纯,看看你管理的法院,变成什么样了】
1,余爱华,你还要干什么
你把恒立公司的立案材料调过去干什么?你有限制立案的权利吗?你有出具不立案裁定的权利吗?你的职责是管理民二庭,立案庭不是你的职责范围。
你滥权通天了。尽快归还立案庭,由立案庭依法作出决定,己超过法定时间了。知道吗?你真的违法成习惯了。
2,解除限制立案申请
张家港法院立案庭:
贵庭限制本公司每周立一个案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起诉是法定权利,分割起诉目的是防止司法腐败,也是合法的。限制立案违法。
2、审查7天也是错误的,因为相同一致的案件第一次已审查过,无需再次审查,是变相限制立案的行为,毫无疑问是院长余爱华违法行政干预的结果。
3、法释(2015)8号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实现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
4、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是对抗党中央司法改革,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或上级法院投诉,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综上,请求依法及时立案,取消限制立案,如果院长余爱华不同意,请他签批后转给本公司,由本公司投诉他,追究她刑责。
申请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2日
3,院长出卖法律获益,受害人为院长埋单
不受理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路,负责人钱建强,恒立公司清算组长
被上诉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y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11-24楼,法定代表人张子燕,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张家港法院(2019)苏0582民初8421号不受理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上诉事由
1、认定事实错误;
2、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
1、撤销张家港法院(2019)苏0582民初8421号裁定。
2、指定由张家港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恒立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泰公司进出口代理纠纷历经多次诉讼,均依法受理,现进入关键阶段,因院长余爱华违法行政干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严重错误,理由如下:
一、违反司法解释
1、依据法释(2015)8号第十条一款,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
2、上诉人没有违法起诉,而且多次立案证明是合法的。
3、立案庭的法定职责是依立案登记规定履行职责,至于诉讼结果如何不是立案庭职责范围,有越权违法嫌疑。
4、上诉人立案100次,只要不违反立案登记规定,依法应当立案。反之,不立案裁定证明此前立的案件工作人员不作为。
二、此前审理的驳回起诉裁定,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1、重复起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主体、标的、请求,本案请求相同是不符合的,相当于10000元债权第一次起诉5000元,第二次再起诉5000元,不是重复,而是分割起诉。(见提供的最高院规则及当事人陈述)
三、分割起诉目的是应对司法腐败
1、立一个案件、三个法官审,20个案件是60个法官审,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2、20个案件一个法官审,若是错案,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涉及刑事处理。
4、不管有多少个终审裁定,判决书。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是足以推翻的,因为效力高于判决。
综上,原裁定是违反立案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实体审理结果而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无法律依据,是院长余爱华行政干预的产物。是立案庭违心的裁定,是不公平的裁定,要求上级法院严格依立案登记规定,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登记立案,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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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


1楼2019-07-16 00: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