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出卖法律获益,受害人为院长埋单】
不受理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路,负责人钱建强,恒立公司清算组长
被上诉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y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11-24楼,法定代表人张子燕,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张家港法院(2019)苏0582民初8421号不受理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上诉事由
1、认定事实错误;
2、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
1、撤销张家港法院(2019)苏0582民初8421号裁定。
2、指定由张家港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恒立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泰公司进出口代理纠纷历经多次诉讼,均依法受理,现进入关键阶段,因院长余爱华违法行政干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严重错误,理由如下:
一、违反司法解释
1、依据法释(2015)8号第十条一款,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
2、上诉人没有违法起诉,而且多次立案证明是合法的。
3、立案庭的法定职责是依立案登记规定履行职责,至于诉讼结果如何不是立案庭职责范围,有越权违法嫌疑。
4、上诉人立案100次,只要不违反立案登记规定,依法应当立案。反之,不立案裁定证明此前立的案件工作人员不作为。
二、此前审理的驳回起诉裁定,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1、重复起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主体、标的、请求,本案请求相同是不符合的,相当于10000元债权第一次起诉5000元,第二次再起诉5000元,不是重复,而是分割起诉。(见提供的最高院规则及当事人陈述)
三、分割起诉目的是应对司法腐败
1、立一个案件、三个法官审,20个案件是60个法官审,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2、20个案件一个法官审,若是错案,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涉及刑事处理。
4、不管有多少个终审裁定,判决书。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是足以推翻的,因为效力高于判决。
综上,原裁定是违反立案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实体审理结果而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无法律依据,是院长余爱华行政干预的产物。是立案庭违心的裁定,是不公平的裁定,要求上级法院严格依立案登记规定,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登记立案,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了解全案真相,请上百度,输入:余爱华院长、恒立电工微博、涛声依旧hl凯迪社区、恒立电工天涯社区。
上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
不受理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路,负责人钱建强,恒立公司清算组长
被上诉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y杨舍镇国泰时代广场11-24楼,法定代表人张子燕,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张家港法院(2019)苏0582民初8421号不受理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上诉事由
1、认定事实错误;
2、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
1、撤销张家港法院(2019)苏0582民初8421号裁定。
2、指定由张家港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恒立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泰公司进出口代理纠纷历经多次诉讼,均依法受理,现进入关键阶段,因院长余爱华违法行政干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严重错误,理由如下:
一、违反司法解释
1、依据法释(2015)8号第十条一款,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
2、上诉人没有违法起诉,而且多次立案证明是合法的。
3、立案庭的法定职责是依立案登记规定履行职责,至于诉讼结果如何不是立案庭职责范围,有越权违法嫌疑。
4、上诉人立案100次,只要不违反立案登记规定,依法应当立案。反之,不立案裁定证明此前立的案件工作人员不作为。
二、此前审理的驳回起诉裁定,违反司法解释规定。
1、重复起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主体、标的、请求,本案请求相同是不符合的,相当于10000元债权第一次起诉5000元,第二次再起诉5000元,不是重复,而是分割起诉。(见提供的最高院规则及当事人陈述)
三、分割起诉目的是应对司法腐败
1、立一个案件、三个法官审,20个案件是60个法官审,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2、20个案件一个法官审,若是错案,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涉及刑事处理。
4、不管有多少个终审裁定,判决书。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是足以推翻的,因为效力高于判决。
综上,原裁定是违反立案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实体审理结果而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无法律依据,是院长余爱华行政干预的产物。是立案庭违心的裁定,是不公平的裁定,要求上级法院严格依立案登记规定,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登记立案,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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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