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8年10月10日 发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审批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中国国内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地区辖区、旗、自治旗、林区、特区、县级等行委。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
机构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
审批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中国国内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地区辖区、旗、自治旗、林区、特区、县级等行委。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
机构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